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趙曼玉
一、事件經過
近日,一段北京地鐵5號線乘客頻繁辱罵鄰座乘客的視頻流傳網絡,引發關注。據“北京公交警方”4月19日通報,違法行為人因座位問題,與鄰座兩名乘客產生糾紛,其間多次辱罵乘客,擾亂乘車秩序,后被其他乘客勸開。警方已依法對其作出行政拘留處罰。
二、法律分析
地鐵屬于“公共場所”,乘客在乘坐地鐵期間,對他人進行含有人身攻擊、貶低人格類的辱罵,即使未直接動手,仍會被認定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公然侮辱他人”的規定,屬于違法行為;若多次、隨機辱罵乘客,擾亂地鐵乘車秩序,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仍屬于違法行為,將面臨警告或者罰款,甚至行政拘留的處罰。若辱罵行為帶有挑釁性、持續性,或引發群體性沖突,情節惡劣的,還可能觸犯《刑法》二百九十三條,被追究刑事責任。
三、相關罪名解析
尋釁滋事罪
(一)概念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要件
1.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生活中人們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
2.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無事生非,起哄搗亂,無理取鬧,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客觀行為方式具體規定為:
①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③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④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3.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 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三)法律規定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①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③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④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四)相關司法解釋
第三條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①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②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
③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④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⑤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⑥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第五條 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哄鬧事,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起哄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范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四、案例分享
關于尋釁滋事罪事實
2016年農歷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M酒后在被害人林某丙所開的××飯店吃飯時與林某丙發生口角,王M砸毀飯店餐具等物品。同年農歷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M酒后將被害人林某丁家堆放在室外路邊的柴火垛點燃,后被林某丁等人撲滅,王M在旁觀看并對林某丁實施毆打。2017年農歷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M酒后到林某丁家門口吵罵,后又駕駛三輪車撞擊林某丁家大門致大門毀損。
死刑復核案件裁定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M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王明任意毀損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又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王M為泄憤報復而持刀入戶當場殺死一人,所犯故意殺人罪情節特別惡劣,屬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五十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核準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王M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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