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法發布了一批涉校園管理民事糾紛典型案例,其中有一起案件備受關注:甲同學是一名一年級新生。事發當天,甲同學用其他同學名牌上的曲別針,扎到了一名同學的頭頂和左眼角,同時還咬了其他同學。事后,甲同學在班會上道歉,但被道歉的學生認為甲同學態度不真誠,老師便讓甲同學再次道歉。這引起了甲同學家長的不滿,認為老師的行為給甲同學的心理和精神造成了傷害,將學校訴至法院,要求學校賠償損失兩萬余元。
該案例在社交平臺引發大量網友熱議。以下為部分網友評論↓
@草頭蓉:家長護短太過了。
@西鏡子:做錯事了道歉這不是很正當的教育方式嗎?問題出在家長身上。
@巖中有石:你家長都應該給對方家長道歉,怎么教育的孩子,居然還舔著臉告人家?
@MD_無糖氣泡水:老師讓咬人學生再次道歉是為了引導其正確認識錯誤、修復同學關系,做法合理。家長過度保護不利于孩子成長。
@三井茶濃:咬了人,道個歉反而感覺受傷害了,還起訴老師。以后這孩子基本沒老師敢教了,留給社會來教吧!
@是月光寶盒呀:這個事能鬧到到法庭上,就離譜!就能知道現在老師有多難了!
@小小啡客:你道歉都傷害心靈了,那被扎被咬的同學的心靈算什么?
學生犯錯后
老師是否有權要求當眾道歉?
據央視新聞報道,一審法院審理后,沒有支持甲同學一方的訴訟請求,之后這起案件被上訴至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是:老師要求甲同學道歉,以及家長主張的不止一次道歉的行為,是否屬于行使正當的教育懲戒權的行為,是否超出了必要的限度以及適當性,從而引發甲同學的精神損害以及心理傷害。
法官介紹,我國教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學校對受教育者有實施獎勵或者處分的權利。同時,《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第八條明確規定了教師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對違規違紀情節較為輕微的學生可以當場實施“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等教育懲戒。
經過審理,法庭認為這起案件中老師的行為并未超出正當教育懲戒權規定的范疇,不構成對于甲同學的侵權。最終,法院駁回了甲同學的訴訟請求。
教師懲戒權的邊界在哪?
教師體罰學生歷來是教育敏感話題。舐犢情深,現實中不少家長有類似的心理,容不得孩子受到任何“委屈”。加之極少數教師也存在將懲戒異化為“權力展示”,以罰站超時限、反復抄寫等變相體罰方式宣泄情緒,甚至存在語言羞辱等侵犯學生人格尊嚴的行為,導致部分家長對“懲戒”產生抵觸心理。老師一旦對違紀學生進行管教,就很容易遭到家長的誤解乃至“反擊”。于是,即便教師被依法賦予了教育懲戒權,依然投鼠忌器、束手束腳。
但是,本案中老師要求犯錯學生當眾道歉,卻是于法有據的正常教育行為。
讓涉事學生當眾道歉,并非刻意羞辱,而是通過適度的規則約束,幫助其認識行為后果、學會承擔責任。在校園環境中,這種公開的糾錯方式不僅能給受到傷害的學生一個交代,更能讓全體學生明晰行為邊界,其教育價值不容忽視。因此,法院經審理認定,老師的行為屬于正常行使教育懲戒權,駁回了家長訴求。這一判決實質是對教師正當教育權的司法確認,傳遞出“教師依法管教應受尊重”的明確信號。
當然,也要再次重申,教育懲戒只是手段,絕不是目的。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教師應當注重“因材施戒”、輕懲重誡。例如,應當結合不同孩子的心理承受能力和性格特點,采取不同的方式進行教育。面對性格開朗且承受力強的孩子,可以給予批評并引以為戒;而面對性格內向、內心脆弱的孩子,則要避免過度公開,注意保護其自尊心。
教育部發布的《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已明確,中小學教師可行使多種教育懲戒手段,同時也為懲戒權劃出了“禁區”“紅線”,賦予了學生、家長申訴的權利。
那么哪些屬于超出正當限度的非合理的教育懲戒措施?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石煜介紹:
第一是體罰。它是直接采取擊打、扎等形式,造成學生身體傷害以及身體肉體痛苦。變相體罰的表現形式有很多種,比如讓學生超出必要限度的時間、長時間的罰站,反復進行抄寫,或者是采取刻意孤立等形式,造成學生的身體和心理的傷害。
還有一種是辱罵或者采取貶損人格、貶低人格尊嚴的語言,來對學生的名譽、榮譽造成侵害的語言類的行為。
以上都屬于體罰或者是變相體罰等非正當教育懲戒措施。
學生校內磕斷牙
家長起訴學校索賠8萬
在最高法發布的涉校園管理民事糾紛典型案例中,還有一起學生意外傷害案備受關注:12周歲的趙小某是某學校六年級的學生,一天放學后,趙小某在學校不慎從臺階上摔下,牙齒磕在平臺墻面導致折斷。老師發現后趕忙聯系了其家長,并陪同家長一起將趙小某送到了醫院進行治療。
經過醫生診斷,趙小某的牙齒受損、嘴唇挫傷擦傷,門診治療及復查后,醫囑建議為,18周歲后對牙樁冠進行修復。家長認為,趙小某的傷是在校期間造成的,學校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要求學校承擔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精神損失費共計8萬元。
學校認為,趙小某的受傷是由于其自身沒有盡到注意義務,校方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不應由校方來承擔侵權責任。雙方就學校是否已盡到教育和管理職責產生了爭議。
法院經審理認為:
根據現場勘驗結果及證據,趙小某摔倒受傷并非樓梯等設施場所本身缺陷導致。
學校已多次對學生進行了校園安全教育宣傳,樓梯、墻面等地張貼了醒目的安全提示標志,盡到了學校的教育職責;
在趙小某受到損害后,學校也及時通知家長,并且陪同就醫,還及時調查了事發經過,履行了學校必要的管理職責。
現有證據并不能證明學校存在過錯,據此,法院判決駁回趙小某的訴訟請求。
學生在校受傷
做好這些學校無須擔責
近年來,校園安全問題受到了社會的高度關注,眾多一線教師和教育管理者反映越來越多的安全管理責任被“層層壓實”到學校,讓學校承擔著“無限責任”。“生怕孩子在學校出事,一出事就是學校的問題”成了困擾學校的一道難題。面對持續增壓的校園安全責任,課間休息沒有人活動、“座位游戲”盛行、體育課課時減少等問題也開始顯現。
中小學生“安靜的小課間”現象
通過上述案例的判決可以看出,學校并不是只要學生受傷就一定擔責。那么學校在什么情況下要擔責,什么情況下可以免責?責任判定的標準又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蔡金芳介紹,是否“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是判斷學校擔責與否的重要標準。通常從事前、事中、事后三個方面進行判斷。
一是看事前預防的嚴密性,是否進行了常態化的安全教育,是否制定了一些規范性的文件,監控是否覆蓋了重點區域,安保人員是否符合標準。
二是事中處理的合理性,包括學校是否及時介入,處理是否合理。
三是事后應對機制的完備性,是否對受害者進行了送醫救治,是否進行了安撫疏導。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蔡金芳
在實際生活中,學生在校園內發生意外,很多家長不管學校有沒有過錯,都會要求賠償。很多學校害怕出事,擔心承擔責任,就減少了課外和體育活動。
法官表示,如果教育機構已經在安全防范、安全教育、安全管理措施等方面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法院應依法認定其不承擔侵權責任,保障和支持學校開展正常的教學管理活動。
對于文中兩起案例的判決結果
你怎么看?
你支持老師行使懲戒權嗎?
孩子在學校意外受傷
你認為學校應該承擔責任嗎?
評論區說說你的觀點↓
編 輯 | 顧穎
綜合 | 央視新聞 最高人民法院 新華社 澎湃新聞評論 中青評論 紅星評論 天津廣播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