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陸豐,有網友在社交媒體上求助,她的弟弟被打打成偏癱,20個月后死亡,死后4年死因遭修改,施暴者是對表兄弟,只被判刑一年6個月,對方家屬是當地派出所的所長。網友紛紛不買帳!
據當事人王女士爆料,她的弟弟王某禧在2018年被兩男子當街毆打,造成左側偏癱,后經救治仍沒有好轉,于2020年6月不幸去世,年僅27歲。其中一位打人者,正是當地轄區時任派出所所長胡某波的堂侄。
監控視頻顯示,2018年10月3日晚,兩名施暴者胡某秋和林某波從火鍋店離開兩個小時后又返回,突然對路邊的王某禧進行毆打。
從畫面中可以看到,王某禧側倒在地上,臉部接觸地面,有疑似血液從嘴角流出,左手左腳無法動彈。
事發第二天,記錄整個過程的監控設備被派出所取走,送回時監控視頻卻消失了。而且人被打至癱瘓,官方給出了結論卻只是輕微傷!
更令王女士難以置信的是,2024年10月30日,衛生服務中心出具《情況說明》,對死因進行更正。也就是說,王某禧死亡四年后,死因被官方修改,理由是“看錯了”。
2022年,陸豐檢察院對本案進行立案追訴,兩名施暴者因構成尋釁滋事罪均被判處一年零六個月的有期徒刑。
民事訴訟部分,從2020年起,該案經歷一審、發回重審、一審重審、二審、再審,4月25日將在陸河縣人民法院異地重審。
目前,該案子的民事部分歷時六年,仍在重審過程中。王女士說她想先把民事訴訟的官司打完,再去推動刑事訴訟的程序,一定要為弟弟討回公道。
評論區中,不少網友憤慨的表示:一個小所長居然能影響司法判決,太恐怖了!陸豐有誰能為弱者說句公道話?
還有不少網友強調:太黑暗了,幸虧還有網絡,讓大家看到事實真相,給施加壓力,讓案件重審,否則老百姓真的叫天天不靈叫地地不應!
那么,從法律的角度來講,到底該怎么看呢?
一、兩名施暴者胡某秋和林某波到底是構成尋釁滋事罪?還是故意傷害罪?
首先,根據《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同時,《刑法》第293條也規定:構成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也就是說,尋釁滋事罪最高可判5年,但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構成故意傷害罪,最高死刑。
本案中,從目前的情況來看,王某禧被打后20個月死亡,但判決僅以“輕微傷”定尋釁滋事罪,存在兩大矛盾:
傷情鑒定疑點:監控顯示王某禧倒地后左半身癱瘓,符合重傷標準(《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5.1.1條),但官方卻認定“輕微傷”,明顯違反醫學常識;
死亡因果關系:若司法鑒定能證明死亡與毆打有直接關聯,應升級為故意傷害致死罪,但本案未作死亡原因與施暴行為的關聯性鑒定,直接排除刑事責任加重可能。
二、死因修改“看錯了”?王女士質疑司法鑒定程序合法性存疑有沒有道理?
首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6-148條規定,司法鑒定必須由法定機構按程序進行,且修改需滿足以下條件:
重新鑒定前提:原鑒定明顯錯誤或存在程序違法(如鑒定人無資質、樣本被污染);
書面說明義務:修改死因需出具《鑒定意見補正書》,說明錯誤原因及依據;
當事人知情權:家屬有權申請重新鑒定,但本案中王女士未被告知修改流程。
因此,就像很多網友吐槽的,2024年衛生服務中心修改四年前的死因,理由是“看錯了”,實在是荒唐
并且,有個核心問題無法回避:若原鑒定無程序瑕疵,隨意修改死因涉嫌偽造證據,應該依法追究相關人的法律責任!而若原鑒定錯誤卻未追責,則暴露監管漏洞。
三、派出所長親屬涉案:回避制度為何失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也就是說,辦案人員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應主動回避。本案關鍵疑點:監控視頻消失:派出所取走監控后數據丟失,涉事所長胡某波作為施暴者親屬,未依法回避,涉嫌濫用職權;
異地審理合理性:案件從陸豐轉至陸河法院審理,說明原審存在“地方干預”,但《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的“異地管轄”應由上級法院指定,而非當事人推動。
接下來該怎么辦?操作建議:
《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監察法》第11條明確,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三)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也就是說,王女士可依據申請排除非法證據(如消失的監控),并向監察委舉報派出所長涉嫌瀆職。
最后,司法程序的每個漏洞都可能成為正義的絆腳石,但證據鏈和法律條文永遠是破局的關鍵武器。
(本文法律分析僅供參考,具體案件以司法機關認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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