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記者 羅娜
熟人之間相互借款,有時圖方便借款方僅將借條拍照給出借方,并未出示借條原件,若產生糾紛,借條電子照片能否作為有效證據?近日,江西省萍鄉市湘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沒有紙質借條的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件回顧】
原告金某與被告林某系同學關系,2019年5月,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于當月5日向被告微信轉賬9500元,后經原告催討,被告歸還500元,并手寫一張借條進行拍照,隨即通過微信將借條的照片發給了原告。照片顯示,被告在借條上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9000元,于2023年7月1日前歸還。約定的還款期限到期后,因被告未還款,原告遂訴至本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金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微信轉賬記錄、借條照片等可以證明被告林某借款的事實,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林某應按約定歸還借款,故法院最終支持原告金某的訴訟請求,判決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償還原告借款本金9000元。
【人民說法】
法官提醒,在民間借貸糾紛中,電子數據可以作為證據證明借貸關系的存在和借貸細節、過程等,但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始載體,因此碰到此類情況務必要保存相關聊天記錄和轉賬記錄,不能隨意刪除內容,同時要證明聊天對象為案件當事人,輔以短信催款、電話錄音等證據,形成相互補充印證的證據鏈條,最保險的情況仍是以紙質正式借條等方式更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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