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軍事法院管轄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進一步強化對軍事安全、軍事秘密的保護,優化了軍事法院專門管轄范圍。
《規定》調整并拓寬了軍事法院管轄涉密的民事案件范圍,明確要求認定案件基本事實的主要證據涉及軍事秘密的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同時,將發生在營區內的侵權責任糾紛,以及宣告軍人失蹤、死亡,認定軍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指定監護人等地方法院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方面存在一定困難的案件,規定為軍事法院專門管轄;明確軍隊聘用制文職人員與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聘用合同發生的人事爭議案件由軍事法院專門管轄,以強化軍事管理,也更加符合有關涉軍工作程序,提高訴訟效率。
《規定》還將發生在營區內的一方當事人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從選擇管轄調整為專門管轄。同時,對于地方當事人與軍隊醫療機構之間的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規定地方當事人可以選擇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軍事法院提起訴訟。這既符合一直以來的實踐做法,也有利于發揮軍、地法院的優勢,促進醫患糾紛的就地化解。
《規定》對充分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強化軍地會商指引等方面也作出詳細要求。《規定》將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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