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4月25日訊(本網記者 林先昌)25日,福建省高院發布2024年福建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發布十大典型案例
這十大案例包括:企業與自然人簽訂承包協議,當該自然人以企業名義實施橫向協議壟斷行為時,企業仍應因疏于履行監管責任而承擔壟斷法律責任——某瀝青公司與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壟斷行政處罰案;通過專家田間鑒定以及間接言詞證據等審查認定是否屬于假冒偽劣種子——龔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案;基于NFT數字藏品所產生的權益仍屬于著作權法上的權利,NFT數字藏品交易行為可以適用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七項的規定“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予以規制——北京金某公司訴廈門折某公司、廈門趣某公司等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惡意搶注涉公共文化資源的商標并依此向他人主張權利構成權利濫用,依法不予保護——泉州某廣告公司與泉州某餐飲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等。
其中,惡意搶注涉公共文化資源的商標并依此向他人主張權利構成權利濫用,依法不予保護——泉州某廣告公司與泉州某餐飲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值得關注。
案件回顧:某餐廳使用詩句被認定侵權
“半城煙火半城仙”是一首描述福建泉州的詩句,意思是泉州這座城市既有繁華煙火的一面,又有超凡脫俗、仙境般的一面。這一詩句出自明代文學家楊慎的《泉州》一詩。
泉州某廣告公司先后于2021年8月28日、2021年9月7日經核準取得了“半城煙火半城仙”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服務項目為第35類和第43類。
2023年6月5日,泉州某廣告公司向福建省泉州某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公證。因取證發現,泉州某餐飲公司未經許可在抖音上開設的店鋪“人間***”內上傳了多張印制了“半城煙火半城仙”文字宣傳圖片,售賣茶飲、果汁等飲料,侵害了泉州某廣告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故泉州某廣告公司訴至泉州洛江法院,請求判令泉州某餐飲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行為;賠償泉州某廣告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及合理維權費用4550元;承擔本案受理費。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餐飲公司構成商標侵權,遂判決其賠償廣告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6000元。廣告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泉州中院二審認為,“半城煙火半城仙”與泉州的城市特色緊密相關,是泉州多元文化的形象表達,在社會公眾中已形成極高知曉度,已成為與泉州城市形象高度關聯的公共文化資源。某藤廣告公司作為本土企業理應知悉“半城煙火半城仙”作為泉州城市形象的代言詞所具有的廣泛社會影響力,但仍進行商標注冊申請,意圖借助泉州申遺及文旅熱度將公共文化資源據為己有并以此牟利,明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屬于惡意注冊商標的違法行為,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某藤廣告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惡意注冊構成權利濫用
商標注冊應遵循民法典及商標法的誠實信用原則,惡意搶注涉公共文化資源的標識是一種未付出智力勞動,僅通過搶先注冊就占有并壟斷了具有公共文化價值利益的特權,與商標法下的公有領域保留原則相違背,造成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該商標雖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注冊,擁有合法的權利外觀,然而其權利基礎具有重大瑕疵,是一種惡意注冊的違法行為。惡意搶注公共文化資源的商標并依此向他人主張權利,構成權利濫用,依法不應予以支持和保護。
該案件承辦法官介紹,審理過程中,法院從商標法的立法宗旨出發,對社會上“囤商標”“傍名牌”“搭便車”“蹭熱點”為突出表現的商標惡意囤積和商標惡意搶注行為予以否定性評價,從司法的角度彌補了商標因注冊取得而呈現的不足。通過本案判決,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真正做到了案結事了、政通人和,實現了三個效果統一,架起法院判決通向人民群眾樸素公平正義觀的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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