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新形勢發展需要,實現旅館業法制化、制度化、規范化管理,有效保障旅館正常經營和旅客生命財產安全,云南省公安廳起草了《云南省旅館業治安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在2025年5月2日前提出修改意見。
一、電子郵件:106544101@qq.com,郵件請注明“《云南省旅館業治安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意見”。
二、通信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區廣福路656號云南省公安廳(治安管理總隊),并在信封上注明“《云南省旅館業治安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意見”。郵政編碼:650000。
三、聯系電話:0871-63054273,63054260(傳真)。
云南省旅館業治安管理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了維護旅館業的治安秩序,保障旅館正常經營和旅客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旅館,是指按日或者小時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經營場所,包括旅店、飯店、賓館、招待所、客棧、公寓式酒店、電競酒店、度假村、療養院、山莊、家庭式旅店、鄉村民宿、營地、浴池等。
第三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商務、市場監管、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部門以及消防救援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旅館業監督管理工作,并加強行政執法協作。
發現旅館存在的問題應當由其他部門或者機構處理的,及時移送其他部門或者機構,并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及時處理。
第四條旅館業相應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規范和自律,配合開展行業管理,指導和督促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法定義務,引導和促進行業規范有序發展。
旅館經營者、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治安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內部治安管理責任制度,協助公安機關預防和查處違法犯罪活動。
第五條設立旅館的,應當在開業前向縣(市、區)公安機關提供下列材料,依法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
(一)營業執照。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有效身份證件。
(三)經營場所房屋產權證明或者使用權證明,租賃經營的應當提供租賃合同;將居民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并申請開辦旅館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并提供證明材料。
(四)安裝視頻監控系統證明材料。
(五)經營場所方位圖及內部結構平面示意圖。
(六)其他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
第六條申請特種行業許可證實行告知承諾制。申請人申請特種行業許可證時,應當作出符合旅館開辦條件的承諾,提交規定的材料,并對其承諾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經公安機關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予以許可。公安機關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對作出承諾的旅館進行核查,發現實際情況不符合開辦條件的,應當責令申請人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
申請人選擇不采用告知承諾方式辦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旅館進行核查,經核查符合開辦條件的,應當予以許可。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八條申請開辦旅館,還應當同時向縣(市、區)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旅館應當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確保完好有效。
第九條在旅館及其附屬設施內開辦娛樂服務場所的,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許可,在15日內向所在地縣(市、區)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條旅館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設置治安保衛組織或者配備安全保衛人員。
(二)配備必要的防盜、視頻監控等安全設施,確保設施有效運行,視頻圖像信息保存時間不得少于30日,不得刪改或者挪作他用。
(三)設置旅客財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險柜,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同時安裝并使用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四)依法保護旅客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確??头績葲]有偷窺、偷拍、竊聽等設備。
(五)旅館內發生案件、事故的,應當保護現場。
(六)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業務和法律知識培訓。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旅館及其工作人員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并協助調查:
(一)發現旅客使用偽造、涂改的身份證件,或者攜帶危險物品、違禁物品、可疑物品的。
(二)發現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其他違法犯罪嫌疑人員或者形跡可疑人員的。
(三)發生治安、刑事案件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旅館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強迫他人接受住宿或者其他服務。
(二)侵害旅客的隱私權和個人信息。
(三)利用旅館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四)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條件,或者為違法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包庇、縱容、隱瞞違法犯罪活動。
(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旅館應當查驗旅客身份,并依法如實登記姓名、性別、有效身份證件及其號碼;旅客為境外人員的,還應當登記其國籍(地區)、出生日期等信息。對身份不明或者拒絕查驗的,不得提供服務。
登記的信息應當實時傳送到公安機關,發生特殊情況不能及時傳送的,應當立即報告,并將相應信息登記在冊備查,待情況消除后及時傳送。
旅館應當建立訪客登記制度,對進入旅館客房的訪客,應當事先征得住宿人員的同意,并登記其有效身份證件信息。
旅館應當在顯著位置明示住宿人員的義務。
第十四條旅館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時,應當詢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系方式、入住人員的身份關系等有關情況,并記錄備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館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公安機關,同時采取相應安全保護措施,并及時聯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一)未成年人有身體受傷、醉酒、意識不清等情形,疑似存在吸毒,被暴力傷害、性侵害、性騷擾、虐待、拐賣、侮辱、麻醉、脅迫等違法犯罪嫌疑的。
(二)成年人攜未成年人入住,不能說明身份關系或者身份關系明顯不合理的。
(三)異性未成年人共同入住、未成年人多次入住、與不同人入住,又沒有合理解釋的。
(四)其他可疑情況。
旅館應當在顯著位置明示未成年人入住提醒事項。
第十五條旅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如實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配合旅館登記相關信息,持有效住宿憑證出入旅館。
(二)旅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三)不得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及違禁物品帶入旅館。
(四)不得在旅館內酗酒滋事,大聲喧嘩,影響他人休息。
(五)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轉讓床位。
(六)不得在旅館內進行賣淫、嫖娼、賭博、販毒、吸毒、傳播淫穢物品、拐賣婦女兒童、非法行醫販藥等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六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申請進駐電子商務平臺的旅館應當核驗、登記特種行業許可證、地址、聯系方式以及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的身份信息等,并建立登記檔案。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對旅館發布房源、接受預訂等服務開展治安管理。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監督旅館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二)依法對旅館進行治安監督檢查,建立旅館治安管理檔案。
(三)指導、協助旅館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業務和法律知識培訓。
(四)對旅館內發生的治安突發事件采取緊急處置措施,及時處理旅館內發生的治安災害事故。
(五)依法查處旅館內發生的治安、刑事案件。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旅館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旅館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規定落實訪客登記制度的。
(三)防盜、視頻監控等安全設施在營業期間未正常運行或者視頻圖像信息保存時間少于30日的。
第二十條因違反本實施細則相關規定,擅自從事旅館經營活動被依法取締的,被吊銷或者撤銷特種行業許可證的,或兩年內被處以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根據《云南省社會信用條例》的相關規定,對違法行為人實施失信懲戒。
第二十一條本實施細則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2年1月3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云南省旅館業治安管理實施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來源:云南省公安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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