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報評論員 趙婧含
近日,河北三河市強制更換商戶門牌事件(以下簡稱:三河事件),雖以市委主要領導被免職、政府承諾承擔整改費用暫告一段落。不過,權力任性的代價最終轉嫁到納稅人身上,暴露了基層治理中存在的亂象,再次引發公眾關注。
三河事件不僅揭示了“一言堂”滋生亂政,還暴露出“唯上論”成為權力擾民的深層誘因——當決策淪為領導個人意志的體現,當執行只對領導負責而非對法負責,公眾利益的防線便形同虛設;當權力凌駕于法治、民生之上,進入失控、失范狀態,結果不僅是勞民傷財,還會侵蝕社會公平與政府公信力;當權力與責任脫鉤、行政與監督分道,最終損害的將是公眾的信任。
三河門牌強制性更換決策過程中,市委主要領導的個人意志顯然主導了行政行為的走向。為了使領導的個人偏好得到滿意的“響應”,三河市相關部門負責人公開表示“紅色讓人亢奮,需要調整”,禁止門牌以紅、黑、藍為底色,無視社情民意和市場規律,導致絕大多數街面門牌“不合格”,被迫集體變綠,甚至連醫院紅十字標識、人民公園等經典紅色符號都被改成綠色。
追溯行政命令決策流程,似乎只有主要領導拍板、下屬執行兩個環節。權力運行由“人治”主導,集體決策、群眾意見及人大監督流程淪為走過場,下級部門僅為賦予領導個人意志合法性以“依據”而苦思冥想,而后不遺余力地執行,直接導致行政權力全過程失控。公眾監督、專家建議毫無存在感,當地商戶只存在于決策鏈條的末端,被城管強令“必須更換門牌,不換就強拆”。在三河事件中,市委主要領導雖然起到了主導作用,但對相關部門負責人亦沒有放棄追責的理由,因為正是這些人的唯命是從,助推了擾民亂政行政行為的實施。
三河市政府以“指導性文件”替代法律法規,實施強制行政行為,脫離了依法行政強制性框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機關不得設定公民、法人義務,但三河市僅憑《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導則》這一非強制性文件,便要求商戶更換門牌顏色。這種把“指導建議”作為執法依據的操作,本質上是行政權力的違法擴張。
事件的處理結果,以市委主要負責人被免職、政府承諾用公共財政承擔門牌整改費用暫時告一段落,但三河市此次門牌反復拆裝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商戶承擔的停業損失、客流量下降等間接損失仍無人為之負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應當由該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商戶被迫多次更換門牌遭受的損失,不僅僅是“政府承擔更換的費用”就能夠補償的,相關責任人應當承擔起民事賠償責任。現實中,這些代價最終被轉嫁到納稅人身上,政府用納稅人的錢為權力任性買單,既違背“誰侵權誰賠償”原則,也縱容了濫權零成本“一言堂”的肆意橫行。
行政權力干預商鋪門牌外觀并非個例,2023年4月,遼寧沈陽大東區大東路沿街商鋪被統一要求使用黑底門牌,引發市民不滿,稱之為“白事一條街”,街道辦解釋稱該設計為“新中式”水墨風格,最終因反對聲浪放棄執行,已經更換的門牌重新返工。無獨有偶,2024年河北滄州站附近街道也被統一更換為黑底白字門牌,網友批其像“喪葬一條街”,輿論發酵后當地連夜拆除門牌,允許商戶自選新門牌,費用由政府承擔,但反復拆裝造成的財政浪費,有關部門并未明確責任追究。
一段時間以來,諸多地區出現了基層治理中存在的共性問題:責任追究機制不完善,具體追責的后續每每被財政兜底掩蓋,致使拍腦袋決策屢禁不止;基層執行者面對不合理指令沒有“拒執”的意愿,亦沒有“抗命”的權力,只能服從指令,將壓力轉嫁給民眾,成為權力任性的執行工具。這些現象應引起警惕,不能聽之任之。
讓權力運行在法治框架內,將“誰違法、誰擔責”的原則貫穿權力運行全過程,把責任追究精準到人,杜絕用“集體決策”來掩蓋個人責任,警惕財政兜底淪為權力任性的遮羞布,避免納稅人的錢成為人治漏洞的補丁,真正實現權為民所用。
有監督才會有權力的“收斂”,有先進的行政決策機制才會有長官意志的“萎縮”,有科學的為民服務政績考核制度才會有濫權的“枯竭”。
來源:納稅人報頭條-每日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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