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23年4月,君審當事人向某保險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險及醫療保險。2023年10月,君審當事人確診肺癌并接受治療,累計產生醫療費用31,905.38元。保險公司以"投保前存在健康異常未告知"為由拒賠。君審當事人訴至青島市法院,要求支付重大疾病保險金10萬元及醫療保險金31,905.38元。
二、爭議焦點
如實告知義務的履行:君審當事人投保時是否存在應當告知而未告知的健康異常?
保險責任認定:肺癌是否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范圍?
理賠程序合法性:保險公司拒賠是否符合《保險法》相關規定?
三、法院裁判
(一)事實認定
法院查明:
君審當事人投保時健康問卷未詢問具體肺部疾病史;
確診肺癌時間在保險合同生效后;
保險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行使合同解除權。
(二)裁判理由
依據《保險法》第十六條,保險人未在30日內解除合同,喪失拒賠權利;
保險公司未能舉證證明當事人存在故意隱瞞行為;
肺癌明確屬于重大疾病保險責任范圍。
(三)判決結果
判令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123,973.38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四、案例評析
司法實踐中對"如實告知"的認定日趨嚴格,保險人需明確具體詢問內容;
合同解除權的行使具有嚴格時限要求;
建議投保時:
仔細閱讀健康問卷
保留相關就醫記錄
遭遇不合理拒賠及時尋求專業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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