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超齡女工”進廠 先簽“免責條款”?
“家里一位女性親戚,50多歲,已經到了退休年齡,還是想進廠掙點零花錢。公司不跟她簽勞動合同,而是簽勞務協議,還要求她簽‘免責條款’,工傷概不負責,不簽字就不錄用……”4月7日,四川的張女士向記者講述了家里親戚找工作的經歷,并表示,“在小縣城,好不容易找到一個要50歲以上工人的工廠,實在不想放棄這個工作。但是如果簽了字,以后出現工傷怎么辦?”(4月10日《工人日報》)
超齡勞動者入職需要先簽這種工傷概不負責的“免責條款”,并非孤例,折射了超齡勞動者權益保障體系的長期缺位。
近年來,隨著國民壽命的延長,人口老齡化的加劇,越來越多的人在達到退休年齡之后選擇繼續工作,以增加收入和補貼家用、填補時間空白和充實生活等。但在現實中,超齡勞動者常常面臨求職門檻和就業權益保障難題,集中體現在勞動關系認定存在障礙,難以主張加班工資、休息休假、工傷待遇等。
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后,勞動合同終止。這意味著已經領取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實質上不再具備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主體資格,超齡勞動者再就業不能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只能簽訂勞務合同,使得勞動關系認定存在一定的障礙,往往只能認定為勞務關系。一旦超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勞動爭議或糾紛時,裁審標準難以統一,很容易讓超齡勞動者權益受損。
實際上,近年來,超齡勞動者權益保障問題已經引起了全社會的關注和重視,國家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比如,更好地維護超齡勞動者的工傷權益,各省相繼出臺了超齡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的辦法,放寬了超齡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的年齡限制,允許超齡勞動者只參加工傷保險。但是,仍然對超齡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設置了年齡上限標準,像四川省規定的是65周歲以下,山東省則規定男性不超過70周歲、女性不超過65周歲。而且,超齡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基本上實行自愿參保原則,而非作為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這給用人單位不為超齡勞動者購買工傷保險留有操作空間。
“務工可以超齡,權益保障不能留白。”在人口老齡化加劇的新時代,在超齡勞動者數量持續增加的新情形下,超齡勞動者權益保障亟待系統化完善。
一方面,相關法律法規需要與時俱進,補齊超齡勞動者勞動關系認定、社保、工傷等權益保障的法律短板。應基于用工關系從屬性明確超齡勞動者法律身份,突破勞動關系認定、工傷保險參加的退休年齡限制,并明確超齡勞動者的工傷、勞動安全、最低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權益保障規范。另一方面,勞動保障部門加大普法宣傳,加強執法監管,引導企業樹立尊重超齡勞動者權益意識和增強超齡勞動者維權意識,切實維護超齡勞動者合法權益。
總而言之,每一位勞動者在任何年齡段都應可以體面地工作、安心地生活,不能讓超齡勞動者淪為“二等公民”。(張立美)
來源:江蘇工人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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