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個文明社會,法律都會像利劍和厚盾一樣,一方面保護守法者,另一方面對違法者予以懲戒。但在司法實踐中,我們必須時刻保持警惕,確保法律能夠正確發揮作用,而不是走向錯誤的方向。
近日,有自媒體披露了鄂爾多斯市銀基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銀基公司”)法人王福厚的案件。看完他的官司,結合自己半生從事政法報道的經歷,我深切地感到,程序正義和公平正義就如同根和苗,保障了程序正義才能保證公平正義,如果在案件審理中連“程序”這個司法的根兒都是歪的、錯的,那么,從這棵根兒上長出來的苗、結出來的果兒,自然就會成為遺害社會的毒瘤。
當事人王福厚的案件其實不復雜。據媒體披露,2010年,王福厚同邱某林、高某君合資成立了鄂爾多斯市錦恒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小貸公司),注冊資本1億元,其中,王福厚、邱某林各投資4500萬元,高某君投資1000萬元,公司法人邱某林。因為當時國家對小貸公司股東持股比例有30%的限制,邱某林便找了7名熟人做應名股東,當地工商登記顯示錦恒小貸公司由10名自然人股東均等持股,但多方證據指向實際控制權掌握在邱某林(45%)、王福厚(45%)和高某君(10%)三人手中。不過,小貸公司自成立就未從事過任何經營業務。
2015年,邱某林啟動了小貸公司的注銷程序。邱某林以公司擬清算為由,于2015年9月9日、11月28日和11月29日接連形成三份關鍵股東會議決議,這3份股東會議決議一個同意公司注銷,一個確認清算報告并同意注銷,一個將公司名下總額達9950.5萬元的債權“分配”給股東,其中就包括將4350萬元“債權”轉移給邱某林。并通過小貸公司與銀基公司、賈某霞等8位自然人簽署了《債權債務轉讓協議書》,并將小貸公司的債權進行了分配,這些所謂的《債權轉讓協議書》的簽訂,就成為后續起訴銀基公司的核心依據,并以此為由將銀基公司告上了法庭。
講到這里,我們必須注意一個關鍵細節:就是小貸公司至關重要的三次股東會議決議!小貸公司開會前,都沒有通知王福厚,王福厚也沒有參加會議,但三次股東會議決議上卻有他的親筆簽名……顯然,三次股東會決議涉嫌偽造王福厚簽名。在法庭審理中,王福厚多次提出司法鑒定筆跡,主審法官都沒有采納。于是,以三份錯誤的股東決議為依據的民事訴訟案件,王福厚從一審、二審、再審……都敗訴。
王福厚作為錦恒小貸公司大股東,同時還是案件的當事人,提出筆跡鑒定是法律賦予他的權力,法官拒絕采納不僅讓王福厚失去了公平舉證的機會,在案件審判過程中處于絕對劣勢,同時也違背了“程序正義”原則。好在“東方不亮西方亮”,在另一起涉及股東決議真偽的民事訴訟中,法院委托天津津實司法鑒定中心對王福厚的筆跡進行了真偽簽定,司法鑒定結果證實錦恒小貸公司的三份股東決議上王福厚的簽名均系偽造。
2024年8月,打了近十年的官司,王福厚終于迎來了曙光。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重新審理的終審判決,該判決不僅確認了錦恒小貸公司于2015年作出的多個股東會決議、清算報告及注銷決議中關于股東王福厚的簽字和手印系偽造、內容違法,同時也明確了錦恒小貸公司于2015年11月29日形成的股東會決議無效。王福厚作為股東有權要求撤銷相關股東決議,以保障其自身合法權益。
應當說,政法隊伍的三年教育整頓是卓有成效的,王福厚的案子就是在教育整頓之后做了筆跡鑒定并迅速進行重審,還了他一個公道。當然,法院的判決也只是恢復了王福厚作為股東的權力而已,要想完全推翻之前因偽造簽名而獲益的幾次判決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比方說,法院判決結果出來后,工商部門依據法院的終審判決,迅速將已注銷的錦恒小貸公司恢復,但法院對已經錯判的案件卻沒有糾錯。
法院系統的做派,讓我想起了當年的呼格吉勒圖案件。呼格吉勒圖案件早在2006年就被自治區政法委專家組認定為錯案,但是因為一些人為因素,一直拖到2014年才平反糾錯。這次王福厚的案件,法院的糾錯程序遲遲沒有啟動,是不是也有什么人在阻撓?
我覺得,既然已經確定王福厚在股東會決議上的簽字系偽造,該案件的主要受益人是否涉嫌犯職務侵占罪?金額巨大,法院該不該移送警方?法不能向不法讓步。如果司法錯誤地給予守法者不公正對待,讓違法者逍遙法外,那就是對公平正義的最大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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