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正確認定侮辱罪的客觀要件?
侮辱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
首先,要有侮辱他人的行為。侮辱的方式很多,主要有三種:
1、暴力行為侮辱。即對被害人施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使其人格、名譽受到損害。這里講的暴力,僅指作為侮辱的手段而言。如強行剪掉別人頭發,強行往別人身上涂抹糞便等。如果行為人有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則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2、言語侮辱。即以言語對被害人進行嘲笑、辱罵。如口頭散布他人的生活隱私、生理缺陷等。
3、文字侮辱。即以文字、漫畫等形式對被害人進行侮辱。目前,在網絡上公然發表對他人不利的言論,情節嚴重的,也屬于文字侮辱。
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其次,侮辱他人的行為必須是公然進行的,是在不特定多數人面前進行的,但被害人不一定在場。侮辱行為不要求發生在公共場合,只要不特定多數人可能知悉,即使事實上沒有知悉的,也不影響侮辱罪的成立。如果僅是針對被害人進行侮辱,沒有第三人在場,第三人也不可能知悉的,則不成立侮辱罪。
最后,侮辱還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實施的,不論是否當著被害人的面。特定的人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幾個人,但必須是具體的。具體并不要求點名道姓,只要通過一定的描述或者指證,使了解情況的人一看就知道是針對某人的,就應視為有特定對象的侮辱。
侮辱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自然人,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團體、組織,不構成侮辱罪。死者不能成為侮辱罪的對象,但是表面是侮辱死者,實際上是侮辱死者親屬的,也可以成立侮辱罪。
二、司法實踐中要注意區分合法行為與侮辱行為?
實踐中,正常合法的輿論監督、舉報行為和善意的批評行為,都會有一些內容涉及被監督對象、舉報對象、批評對象的錯誤或工作失誤,可能對其在生活和工作中的評價造成一定不良影響。但是,上述合法行為是遵循一定的法律、法規或者組織內部規定實施的,行為人主觀上沒有貶低人格、破壞聲譽的目的,也不存在過錯,不能認定為侮辱罪。
三、注意區分民事侵權侮辱行為與侮辱罪。
民事侵權侮辱行為與侮辱罪雖然都有一定的侮辱行為,但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
第一,行為對象不完全相同。侮辱罪的對象僅限于自然人,但民事侵權侮辱行為的對象可能是法人,侮辱法人名譽的不能成立侮辱罪。
第二,行為的危害程度不同。侮辱罪的危害程度需達到"情節嚴重",而民事侵權侮辱行為僅限于"造成一定影響"。
第三,行為人主觀過錯要求不同。侮辱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直接故意,且有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聲譽的目的,而民事侵權侮辱行為人主觀上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只要行為人有過錯,客觀上造成對他人人格、聲譽的損害后果,就應承擔侵權行為責任。
四、如何理解侮辱罪的"情節嚴重"?
按照《刑法》規定,侮辱行為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手段惡劣、后果嚴重的情形。例如,強令被害人當眾爬過自己胯下或者做其他嚴重有損人格的侮辱動作、當眾向被害人身上潑糞便、多次用極為低級下流的言辭進行羞辱,致使被害人受到嚴重刺激而精神失常或者自殺等。
五、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應如何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條規定,分別以侮辱罪或者誹謗罪定罪處罰。
六、采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醫護人員的行為應如何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的規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七、侮辱罪的罪數問題
侮辱罪可以以暴力方法實施,這里的暴力僅限于為使他人人格尊嚴和名譽受到損害而采取的強制手段,不包括對犯罪對象的傷害和殺害行為。如果行為人在侮辱他人過程中故意傷害或者殺害被害人的,則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不再認定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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