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央廣網
近日,住在廣州市黃埔區某小區9樓的支先生反映稱,其樓下的7樓、8樓兩家住戶產生矛盾后,7樓住戶疑似安裝了“震樓器”,導致住在9樓的他受到了間接影響,其因噪聲問題無法在家居住。
該小區所在社區相關負責人告訴央廣網記者,社區多次聯系相關住戶,嘗試搭建溝通平臺,但難以與7樓住戶進行溝通,目前該事件仍在推進中。
樓下鬧矛盾
樓上鄰居“躺槍”
“有家不能回”
“到明晚,我就在外面住滿兩個星期了。”4月23日下午,支先生接受央廣網記者采訪時說道。據支先生介紹,其樓下的7樓住戶和8樓住戶長期存在矛盾,兩三年前開始,支先生不時感覺到樓下傳來“咚咚咚”的低頻震動聲。2024年10月,7樓住戶搬離小區幾個月后,支先生聽到的噪聲變成了高頻震動聲,“響的時間、時長都不一定,有時候響一段時間后就不響了。”
經支先生自行排查,懷疑是7樓住戶在搬離后安裝了“震樓器”所致。今年3月份,支先生與社區工作人員、小區保安以及網格員一起,與4樓至11樓的用戶進行溝通,發現除支先生所在的9樓外,同一位置的6樓、8樓、10樓住戶也都聽到了高頻震動聲,其余相鄰住戶則表示未受明顯影響。
支先生表示,今年春節前后,噪聲消失了一個多月。到了3月份,時有時無的高頻震動聲又出現了。
直至4月10日晚,震動聲變成了持續性的噪聲,“一直在響,吵得人非常抓狂。”在噪聲的影響下,支先生及其家人都難以休息,只能另尋住處,連日來的晚上都在同事的空房里暫住,“每天洗完澡,就帶著第二天的東西過去睡。”
矛盾化解受阻
“調解難”疊加“取證難”
央廣網記者聯系了該小區所在的社區。社區相關工作人員告訴央廣網記者,2023年,社區接到了7樓與8樓兩家住戶之間因漏水問題產生矛盾的消息,隨后開展了協調工作,雙方糾紛暫時解決。2024年,7樓住戶再次反映漏水問題,兩家住戶因此及噪聲問題持續發生糾紛,社區再度介入調解,但調解期間多次聯系不上7樓住戶,直至后來7樓住戶搬離小區。
該工作人員表示,7樓住戶搬走后,8樓、9樓住戶反映出現了嚴重的噪聲問題。在這之后,社區多次嘗試聯系7樓住戶,希望就7樓、8樓及9樓三家住戶之間的問題展開調解。“但7樓業主長期回避溝通,矛盾化解缺乏突破口。”該工作人員說道,“目前,我們也在繼續想辦法,通過各種途徑聯系7樓住戶,希望大家可以坐下來好好聊,把矛盾化解。”
此外,央廣網記者通過多方了解到,除社區外,物業及轄區內公安機關等單位也都有介入此事,但在取證上遇到了困難。因7樓住戶拒絕配合調查,相關部門難以入戶取證,因此無法確認7樓是否存在“震樓器”及噪聲來源,也就難以推進后續的責任劃分及相關處置工作。
4月23日晚上,支先生告訴央廣網記者,噪聲暫時消失了。上述社區相關工作人員也向央廣網記者反饋了這一進展。
鄰里矛盾難以避免
如何尋求“最大公約數”?
若7樓住戶安裝“震樓器”一事屬實,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廣東金唐律師事務所政府法律事務部主任、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委員會委員王學堂告訴央廣網記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違反關于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廣東晟典律師事務所毛鵬接受央廣網記者采訪時則表示:“若其他樓層住戶因‘震樓器’產生了經濟損失,依法有權要求侵權行為的實施者,也就是噪聲制造者進行賠償。”
央廣網記者注意到,該事件引發了網友討論。有網友在評論區表示,自己也曾遇到過噪聲困擾。還有網友稱,除噪聲外,鄰里之間也會因寵物、垃圾等各類瑣事產生矛盾。
4月23日,央廣網記者走訪支先生所在的小區時,有多位居民表示,生活中也會遇到其他住戶帶來的噪聲問題等。“鄰里之間應該互相理解,大家都應該有意識地減少噪聲。”和支先生住在同一小區的張女士說道,“如果出現矛盾,應該要加強溝通,好好協商。”
另一住戶王先生認為,矛盾雙方應互相包容理解,加強溝通,必要時需找物業、居委會等第三方進行調解,不應使用會干擾到其他住戶的方式去反擊。
住戶劉小姐則向央廣網記者分享了其遇到過的鄰里矛盾化解的事。在劉小姐與鄰居因漏水問題產生矛盾后,社區介入協調,雙方達成一致,矛盾也就化解了。“出現鄰里矛盾時,雙方不應互相折磨報復,應各自承擔責任,積極解決問題。”劉小姐說道。
王學堂律師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通過這個事情可以發現,鄰里關系如果處理不好,對生活的影響是很大的。”毛鵬律師則建議,“遇到鄰里糾紛,最好是通過協商解決,協商渠道包括雙方自行協商,通過物業公司、居委會、法院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考慮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如果自行采取不當方法進行反擊,可能引發自己更大的損失,甚至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央廣網記者注意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家庭及其成員應當培養形成減少噪聲產生的良好習慣,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飼養寵物和其他日常活動盡量避免產生噪聲對周圍人員造成干擾,互諒互讓解決噪聲糾紛,共同維護聲環境質量。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場所活動,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
另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條,對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社會生活噪聲擾民行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勸阻、調解;勸阻、調解無效的,可以向負有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報告或者投訴,接到報告或者投訴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鄰里關系屬于社區治理里一個‘老大難’的問題。”廣州市社會科學院研究員彭澎接受央廣網記者采訪時表示,“鄰里之間最理想的關系是‘守望相助’,最起碼的是‘鄰里不干擾’。”彭澎認為,當鄰里矛盾產生,矛盾雙方、社區、物業都應參與到調解過程中來。“通過社區、物業等方面的及時干預,多方形成合力,尋求‘最大公約數’,將問題化解在小,是在矛盾產生時較好的解決辦法。”
生產、銷售、使用“震樓器”都違法
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李澤瑞律師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產生社會生活噪聲,經勸阻、調解和處理未能制止,持續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或者有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社會管理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7樓住戶的行為實際上已經違法,轄區公安機關可以對其作出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
李澤瑞介紹,如遇到鄰居產生噪音影響生活,首先應當進行協商,盡量相互理解。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尋求街道居委會、物業、派出所等第三方介入協商。實在不行,也可以尋求司法救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也就是說如果無法調解,受噪音影響的一方可以起訴制造噪音的一方排除妨害,停止制造噪音。”
“所謂‘震樓器’,其實是一種震動馬達,在使用時會發出較大的噪音。它原本是在工業生產中用于振動篩分的一種設備,但經過‘改造’,逐漸被應用于‘解決’鄰里矛盾,這才有了‘震樓器’的名字。”李澤瑞介紹,工業生產中正常使用的震動馬達并不違法,可一旦將其“挪移”到生活領域,作為擾民手段,它的生產、銷售和使用就都存在合法性缺失的問題了。實踐中,“震樓器”的生產和流通并沒有產品批文和許可證,也不符合我國產品質量法中關于生產者應當在其產品上標注產品標識的明確規定。“也就是說,‘震樓器’的生產和銷售活動都屬違法行為,在合法的產品名單中,在正常的鄰里關系里,原本都不該有‘震樓器’的存在。”
而且“震樓器”的銷售行為屬于違法,其實這已被司法實踐所確認。2023年,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法院受理了一起因被告使用網購“震樓器”報復性擾民而引發的鄰里糾紛案。結案后,法院向某電商平臺發出司法建議,建議電商平臺依法整治通過網絡銷售“震樓器”的行為。有關平臺收到司法建議后,迅速采取措施,下架了全部“震樓器”及其相關產品。
“使用‘震樓器’的一個常見原因,是樓上噪聲影響生活,在溝通無效、投訴無果、正常渠道走不通的情況下,不惜‘殺敵一千自損八百’,甚至連累無辜鄰居,自己過不好也不讓別人好過。”華中師范大學社會學院副教授梅志罡表示,對于鄰里間的噪聲糾紛,目前司法干預的效果是有限的,認定難、取證難、執法難、維權成本高,且違法成本低。在法律難以介入的情況下,才催生了“震樓器”這一畸形商品。
“通則不震”,梅志罡認為,要杜絕震樓,一方面要引導教育大家改變生活方式,讓鄰里有更多的理解和包容;另外,通過城市更新工程,在老舊小區改造的過程中加強樓房降噪技術的運用。此外,更重要的是繼續強化社會基層治理能力,形成一套針對鄰里噪聲糾紛的溝通、調解、監管、處置機制,賦予基層執法者更靈活的權限,體現法律的威嚴公正,噪聲擾民當止,震樓報復也不行,違者必將受到懲罰。讓正常渠道走通,讓守法講理有用,“震樓器”自然就會銷聲匿跡。
來源:央廣網(記者 鄭少純 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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