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最高額抵押擔保的擔保人,能否因債務人借新還舊而免除擔保責任?
新貸與舊貸都發生在最高額抵押擔保期間,擔保人主張免除對新貸的抵押擔保責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閱讀提示:
在最高額擔保的情形中,擔保人為債權人一定期間內發生的數筆債權提供擔保。若某兩筆債務構成借新還舊,擔保人如何承擔責任?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擔保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最高人民法院處理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最高額抵押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抵押擔保。擔保人以擔保期間內發生在先的債務已清償為由,主張免除對發生在后債務的抵押擔保責任,違背最高額抵押制度的本意。
案件簡介:
1、2014年10月21日和23日,興旺公司、旭豐公司分別與天府銀行成華支行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以工業用地和刨花板生產線及配套設備為廣勁公司債務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
2、2017年6月16日,天府銀行成華支行與廣勁公司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借款18431472.56元,用途為“借新還舊”,期限12個月,年利率6.02%。同日,旭豐公司與天府銀行成華支行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旭豐公司為廣勁公司債務提供連帶保證責任。
3、2017年7月10日,天府銀行成華支行向廣勁公司發放貸款18426771.88元。
4、2018年4月12日,因廣勁公司未按期支付利息且處于停產狀態,天府銀行成華支行向各被告發送《還款通知書》,要求提前清償債務。
5、之后,天府銀行成華支行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廣勁公司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罰息、違約金等,天府銀行成華支行對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旭豐公司等被告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6、2018年8月31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廣勁公司償還原告天府銀行成華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罰息、違約金,原告有權就案涉抵押物折價、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在最高額2220萬元范圍內優先受償,被告陜西旭豐木業有限公司、敬懷義、宋興會、程義俠、袁一丹應為被告廣勁公司的債務在最高額222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旭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認為天府銀行成華支行對旭豐公司的抵押物不享有抵押權。
7、2019年10月28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旭豐公司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8、2020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旭豐公司的再審申請。
案件爭議焦點:
天府銀行成華支行對旭豐公司的抵押物是否享有抵押權?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點:
1、案涉債務發生在《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的擔保期間,抵押權人天府銀行成華支行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旭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優先受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最高額抵押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抵押擔保。旭豐公司與天府銀行成華支行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旭豐公司以抵押物為廣勁公司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在天府銀行成華支行處辦理的業務提供最高余額折合2220萬元的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案涉債務發生于2017年7月10日,屬于《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的擔保期間,抵押權人天府銀行成華支行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旭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優先受償。
2、旭豐公司不能以案涉債務是借新還舊為由,主張免除對發生在后債務的抵押擔保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天府銀行成華支行對旭豐公司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權,并無不當。旭豐公司以擔保期間內發生在先的債務已清償為由,主張免除對發生在后債務的抵押擔保責任,違背最高額抵押制度的本意,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原審法院不存在程序違法。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就旭豐公司對一審法院庭前送達法律文書程序提出的異議,二審法院已經調查并確認一審法院不存在程序嚴重違法的情形。旭豐公司在二審期間充分行使了訴訟權利,二審法院以開庭審理的方式保障了旭豐公司的辯論權利。旭豐公司主張原審法院程序違法,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天府銀行成華支行對旭豐公司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權,原審法院不存在程序違法,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旭豐公司的再審申請。
案例來源:
《陜西旭豐木業有限公司、四川天府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39號]。
實戰指南: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十六條:“……債權人請求新貸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一)新貸與舊貸的擔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新貸與舊貸的擔保人不同,或者舊貸無擔保新貸有擔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權人有證據證明新貸的擔保人提供擔保時對以新貸償還舊貸的事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除外。”如果舊貸和新貸均為最高額擔保之下的債權,便屬于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第一種情形,即新貸與舊貸的擔保人相同,均為最高額擔保人,此時最高額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本期案例中,舊貸和新貸都發生在《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的擔保期間,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擔保人不能以借新還舊為由主張免除擔保責任。
若舊貸非最高額擔保之下的債權,新貸為最高額擔保之下的債權,按照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債權人有證據證明新貸的擔保人(即最高額擔保人)提供最高額擔保時對以新貸償還舊貸的事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最高額擔保人須對該筆債權承擔擔保責任。那么如何認定“最高額擔保人對以新貸償還舊貸的事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在考慮借新還舊中擔保人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擔保的借款為以新還舊時,要結合最高額擔保的性質及特點進行綜合考量,除最高額擔保所擔保的債權為不特定債權這一性質外,還應當考慮以下兩個因素:第一,最高額擔保合同對所擔保債務的借款用途是否作出明確約定。第二,最高額擔保合同對協議內容的變更是否有特別約定。
2、當舊貸并非最高額擔保之下的債權,新貸為最高額擔保之下的債權時,債權人存在喪失擔保權的風險。在此,我們建議債權人和債務人達成借新還舊的協議時,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告知最高額擔保人。按照最高額擔保的性質,具體每筆被擔保債權的發生則無需經過擔保人的同意,僅憑主合同上列明借款用途不能認定擔保人應當知曉借新還舊的事實。因此,除非債權人主動告知,否則最高額擔保人難以及時知曉被擔保債權的發生、用途、數額等情況。如果債權人不履行上述主動告知義務,其請求最高額擔保人(新貸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人民法院很可能不予支持。
法律規定:
1、《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十六條:“主合同當事人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債權人請求舊貸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債權人請求新貸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一)新貸與舊貸的擔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新貸與舊貸的擔保人不同,或者舊貸無擔保新貸有擔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權人有證據證明新貸的擔保人提供擔保時對以新貸償還舊貸的事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除外。
主合同當事人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舊貸的物的擔保人在登記尚未注銷的情形下同意繼續為新貸提供擔保,在訂立新的貸款合同前又以該擔保財產為其他債權人設立擔保物權,其他債權人主張其擔保物權順位優先于新貸債權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二十條:“人民法院在審理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糾紛案件時,可以適用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六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六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第六百九十九條、第七百條、第七百零一條、第七百零二條等關于保證合同的規定。”
在檢索大量類案的基礎上,北京李營營律師團隊總結相關裁判規則如下,供讀者參考:
1、《最高額保證合同》中具體每筆被擔保債權的發生無需經過保證人同意,故即使主債務合同中明確債務系借新還舊,最高額保證人仍可主張其不知道債務為借新還舊,從而免除其擔保責任。
案例一:《寧夏圣雪絨國際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寧夏圣雪絨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6172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規定:“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如圣雪絨集團主張不承擔保證責任,仍需證明其不知道相關債務是借新還舊。雖然《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合同》中,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了該項債務屬于借新還舊,但鑒于本案的保證為最高額保證,其履行方式的特殊性導致除非相關主體主動告知,否則保證人難以及時知曉被擔保債權的發生、用途、數額等情況。故圣雪絨集團主張其不知道案涉貸款為借新還舊,于法有據。原審判決僅基于主合同列明貸款用途為借新還舊,就認定保證人圣雪絨企業集團公司和圣雪絨房產公司應當知道該事實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2、舊貸與新貸均在最高額保證期間發生的,擔保人主張借新還舊抗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鄂爾多斯市永順煤炭有限責任公司、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東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23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根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光大公司在浦發行溫州東城支行僅有三筆貸款業務,時間均在案涉《委托貸款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的2008年9月12日之后,不存在所謂的以永順公司提供擔保的三筆貸款歸還之前貸款的問題。而即便依據永順公司的主張,浦發行溫州東城支行變相以2009年3月18日貸款歸還2008年9月16日貸款,因永順公司均為兩筆貸款的保證人,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規定,“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新貸與舊貸系同一保證人的,不適用前款的規定。"永順公司的保證責任也不能免除。故永順公司據此主張不承擔擔保責任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專注于民商事訴訟與仲裁、商業秘密民事與刑事、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辦理案件標的金額超過百億元。在民事擔保業務領域,李營營律師長期帶領團隊扎根深入研究擔保與反擔保訴訟案件相關的法律問題和裁判規則。在擔保與反擔保領域,李營營律師根據長期深入研究專項領域的積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陸續出版成書的同時在平臺上進行發布,希望讀者能夠更多了解擔保與反擔保知識,避免使自己合法權益收到損害。同時,李營營律師辦理多件大額擔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業秘密非訴項目方面,李營營律師團隊可以有效協助企業完成與商業秘密相關的融資、債轉等業務。李營營律師團隊深耕知識產權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領域多年,對涉知識產權(尤其是商業秘密)相關法律問題均有深入研究。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商業秘密、公司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訴訟實戰的相關書籍、技術合同糾紛、擔保糾紛、合伙糾紛實戰相關書籍,以更好服務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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