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法院打官司,有人幾個月就拿到判決,有人卻等了大半年,差距咋這么大?其實,這和法院用啥程序審案密切相關!今天政訊通·全國法制調研中心就結合《民事訴訟法》,給大伙嘮明白。
咱們常遇到的民事訴訟程序,主要分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主打一個“快”,從立案起,法院得在三個月內審結。像常見的小額借款糾紛、簡單的離婚財產分割,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案子,就適合用簡易程序。比如小李借朋友 5000 元沒打借條,起訴到法院,法官發現雙方對借款事實沒異議,就用簡易程序,不到兩個月就判下來了。
可要是案子復雜,比如涉及多方當事人、證據又多又亂,就得用普通程序,審理期限最長六個月。像房產繼承糾紛,好幾個繼承人對遺囑真假、份額分配吵得不可開交,法官要反復核實證據、調查情況,時間自然會長些。
還有一種情況要注意!要是用簡易程序審著審著,三個月到期了案子還沒結,比如突然冒出新證據、新情況,法院就會把案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這可不是故意拖延,而是為了把案子查清楚,給出公正判決。
打官司別光著急,弄清楚程序規則,心里更有底!你遇到過程序轉換的情況嗎?評論區聊聊,咱們一起避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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