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視頻作為大眾娛樂的方式,
也成為了商家帶貨營銷的熱門手段。
但有些博主“靈機一動”,
直接“拿”別人的短視頻來帶貨,
看似“抄近道”,實則侵權了!
近日,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楊浦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回顧
小應是網絡達人,在某短視頻平臺有上萬粉絲。為給某款新型拖把帶貨,她制作了該拖把使用性能和訣竅的測評視頻,并在發布該視頻時掛載商家的商品鏈接,消費者可以點擊該鏈接進入商家的店鋪購買該商品。小應則根據由其引流至商家店鋪的消費者與商家成交的金額進行提成,獲取相應的傭金收入。
但小應發現,另一名有兩百萬粉絲的網絡達人小梁在其賬號內發布了自己制作的拖把評測視頻,且在發布的視頻中也掛載了同款拖把的銷售鏈接。經向短視頻平臺調取小梁的帶貨數據,其帶貨結算金額超過6萬余元,傭金1萬余元。
原告視頻截圖
被告侵權截圖
小應認為,小梁未經其許可,擅自使用其享有著作權的視聽作品,侵害其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同時,小梁通過該視頻掛載帶貨鏈接,分流自己的帶貨流量、搶奪交易機會,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起訴至楊浦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小梁賠償其相應的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
小梁則辯稱,對于使用涉案視頻的事實沒有異議,但認為視頻屬于固定機位拍攝、機械錄制,不構成視聽作品。自己獲取的傭金不高,被訴視頻點贊數也不高,不認可原告主張的賠償金額。
人民法院裁判
楊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小應制作的視頻,是由一系列視頻素材編排后添加相應的音頻解說剪輯而成,具有一定的獨創性,構成視聽作品。被告小梁未經許可,在網絡中發布原告小應制作的視聽作品,侵害小應對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原、被告通過在網絡發布視頻掛載商品鏈接吸引用戶購買商品,并根據商品實際銷售情況獲取傭金,兩者可以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的經營者,存在競爭關系。被告小梁通過使用原告小應的視頻引流,用戶在觀看該視頻后可能會點擊該鏈接直接購買商品,為被告小梁帶來相應的傭金收入,客觀上搶奪了原告小應利用其視頻掛載商品進而實現銷售、獲得傭金的機會,違反誠信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
據此,楊浦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小梁向原告小應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4萬元。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本案現已生效。
(注: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法官說法
張 呈
楊浦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一級法官
商家與擁有較大數量粉絲數的網絡達人合作,為其商品銷售進行宣傳推廣,已成為常見的經營模式之一。網絡達人通過發布視頻,掛載商家的商品銷售鏈接,吸引粉絲觀看和購買,為商家提高銷售量的同時,也可獲得不少引流的傭金收入。
然而,在此營銷模式下,短視頻平臺上將他人視頻搬運到自己賬號下帶貨的情況也時有發生。對此,人民法院在依法保護視頻創作者著作權的同時,為視頻帶貨這種新業態健康有序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一、“搬運”他人視頻帶貨,是否構成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規定,有一定獨創性的一系列有伴音或無伴音的連續畫面,構成視聽作品。符合該條件的視頻,屬于視聽作品。將他人視聽作品上傳、發布于網絡平臺,使公眾可以在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該作品的,將侵害視聽作品權利人所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視聽作品進行帶貨,即屬于前述侵權行為。
由于視頻權利人和搬運人均可通過視頻帶貨獲取傭金,兩者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述的競爭者。因帶貨鏈接是以掛載在帶貨視頻界面的方式呈現于觀眾面前,帶貨視頻實際可以為帶貨人引流,進而可以起到搶奪視頻權利人帶貨的交易機會,故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不勞而獲的行為不應鼓勵
根據著作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賠償損失的金額可以按照權利人的損失或侵權人的獲利來確定。在認定使用他人視頻開展帶貨行為構成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后,被告應承擔賠償原告損失的民事責任。
本案所涉及的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特殊性在于,被告實際沒有付出什么勞動,而是將他人視頻搬運后再掛載一個帶貨鏈接,即可獲取傭金收入。該傭金收入為侵權人的獲利,且其基本為不勞而獲,故依法按照被告獲利的標準確定賠償金額,判決將被告的全部傭金收入作為賠償原告的金額。
法官在此提醒,網絡達人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對于使用的帶貨視頻,應注意有合法的來源,或親自拍攝視頻,真實展現商品特性與優勢;或通過正規途徑委托他人進行創作,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切勿盜用他人的視頻,避免引發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的法律風險。
圖片源自網絡
法條鏈接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包括:
(六)視聽作品;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第十一條 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民事責任;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權的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無害化銷毀處理侵權復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違法經營額難以計算或者不足五萬元的,可以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條 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第十七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九條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視為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三條 對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當事人主張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第四款確定賠償數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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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丨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門:知識產權審判庭
文字:張呈
責任編輯:郭燕
編輯:孫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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