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刷十個視頻,八個都是他拿我的臉當提款機!"
楊坤在長文里把手機往桌上一摔的架勢都快溢出屏幕了,配圖是" 要說這網紅也是絕,從去年cos楊坤"32場演唱會"的梗一夜爆紅,到把《無所謂》改成"拉布拉坤"暗戳戳嘲諷,現在連法院傳票都被剪進《泥巴》MV當素材,簡直是踩著法律紅線玩流量蹦極! 事情要從幾個月前說起,當時短視頻平臺上突然冒出一個叫"四川芬達"的網紅,專門模仿楊坤的經典動作和唱腔。 這位網紅留著和楊坤相似的發型,穿著打扮也刻意模仿,最標志性的是他模仿楊坤唱歌時那種獨特的"踩煙頭"動作和沙啞嗓音。 一開始,這種模仿還停留在"玩梗"層面,評論區多是"哈哈哈好像"、"坤哥分坤"之類的調侃,但漸漸地他開始在直播中刻意丑化楊坤的形象,用夸張的表情和動作演繹楊坤的歌曲,甚至編造一些低俗的"楊坤段子"吸引流量。 最過分的是,他還接了一些低端商演,直接以"小楊坤"的名義走穴賺錢,這時候,楊坤團隊第一次發出了律師函,要求停止侵權行為。 本以為事情到此為止,沒想到"四川芬達"不但沒有收斂,反而在直播中公開回應,"我就是喜歡楊坤老師,模仿是最大的致敬,楊坤老師不會這么小氣吧? "這種"綠茶式"回應激怒了不少楊坤粉絲,但也讓"四川芬達"收獲了更多關注,直到上周,楊坤突然在微博發布長文,明確表示已經正式起訴"四川芬達",并且"不會撤訴"。 他在文中寫道,"模仿和惡搞是兩回事,商業侵權和粉絲玩梗也有本質區別。 當你的行為已經嚴重影響我的個人形象和商業價值時,這就不是一句'致敬'可以搪塞過去的了。"這件事引發了一個老生常談卻始終沒有標準答案的問題,公眾人物的形象權邊界在哪里? 一般來說,單純的模仿表演不算侵權,但如果模仿者通過模仿直接獲利(如商演、廣告),或者模仿內容帶有明顯侮辱、丑化性質,就可能構成侵權。 但問題在于,這個"度"很難把握。就像前幾年的"山寨明星"現象,一些長得像明星的素人通過接商演賺錢,法律上就處于灰色地帶。 更復雜的是,現在短視頻平臺的"模仿文化"已經成為一種流行趨勢,很多網紅靠模仿明星走紅,平臺算法也樂于推送這類內容,因為這能帶來更高的用戶黏性和互動量。 "四川芬達"的行為之所以引發爭議,正是因為他游走在這個灰色地帶,早期單純的模仿或許無可厚非,但后期的商業化運作和刻意丑化,確實有侵權嫌疑。 楊坤在長文中提到的一個細節很值得玩味,"當我看到他用我的形象賣那些我從未代言過的產品時,我知道這事已經變質了。" "四川芬達"在收到律師函后的反應就很典型——不是誠懇道歉或停止侵權,而是繼續挑釁,把事件推向更高熱度。 這種操作在網紅圈被稱為"碰瓷營銷",通過制造與名人的沖突來提升自身知名度。 楊坤在長文中直接點名平臺,"當你們從這些侵權內容中獲得分成時,是否想過原創者的感受?"這句話戳中了很多內容創作者的痛點。 在流量至上的邏輯下,原創者的權益常常被犧牲,可能有人會問,明星被模仿、被玩梗不是常事嗎?為什么現在明星越來越"較真"了? 這其實反映了娛樂行業的一個深層變化,過去明星對被模仿、被惡搞往往持寬容態度,甚至主動玩梗自嘲,因為這能增加親和力。 但現在的網紅經濟已經完全改變了游戲規則——模仿者不再滿足于當個"小粉絲",而是要通過模仿直接變現,甚至反過來影響原版的市場價值。 楊坤在文中提到的一個觀點很犀利,"當觀眾記住的是那個刻意丑化的模仿版本時,我多年經營的藝術形象就被廉價消費了。" 這種情況在業內被稱為"形象稀釋",當山寨版本過于泛濫時,正版的市場價值確實會受到實質影響。 另一個不容忽視的因素是商業代言市場的變化,現在品牌方選擇代言人時,越來越看重明星形象的"純粹性"和"不可替代性"。 如果一個明星的形象被各種模仿者稀釋,其商業價值自然會打折扣。 有經紀人透露,一些明星之所以對模仿行為越來越敏感,正是因為代言合約中往往有"形象維護"條款,放任侵權行為可能導致違約。 在楊坤微博評論區,高贊留言大致分為兩類, "支持維權!模仿也要有底線,靠丑化別人賺錢太low了!" 這種分化其實反映了不同代際網民對"娛樂邊界"認知的差異,年長一些的網友更傾向于保護原創,認為商業化模仿應該得到授權,而年輕網友則更習慣互聯網的"玩梗文化",覺得明星應該更有娛樂精神。 但一個被很多人忽略的關鍵點是,楊坤這次維權的對象不是普通玩梗網友,而是一個通過模仿直接獲利的商業賬號。 這兩者性質完全不同,就像你在KTV模仿明星唱歌沒人管你,但如果你以"山寨明星"名義接商演賺錢,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無論最終判決結果如何,楊坤訴"四川芬達"一案都可能成為網紅模仿侵權的一個標志性案例。 它的意義不僅在于個案維權,更可能為整個行業樹立一個判例,明確模仿行為的法律邊界。 近年來,類似糾紛越來越多,從早期的"山寨 這種強硬態度可能會鼓勵更多明星站出來維權,進而倒逼網紅圈改變目前這種"侵權式模仿"的風氣。 拋開法律層面的爭論,這起事件本質上關乎一個更普世的問題,在娛樂至上的時代,我們該如何平衡娛樂與尊重? 互聯網文化確實鼓勵解構、戲仿和二次創作,這是網絡活力的重要來源,但當這種創作跨越了對他人的基本尊重,甚至成為牟利工具時,是否應該有所節制? 楊坤在長文結尾寫道,"我希望我的作品被討論,甚至被調侃,但不希望我的整個人格被廉價消費。"這句話或許值得每個內容創作者思考。 另一方面,公眾人物也需要適應網絡時代的新環境,完全杜絕模仿和二次創作既不現實也不合理,關鍵在于建立良性互動機制。 有些明星處理得就很好,比如有的歌手會主動與優質模仿者互動,甚至邀請他們參加自己的演唱會,既滿足了粉絲的創作欲望,又保持了主導權。 楊坤訴"四川芬達"一案還在進行中,無論結果如何,它都已經引發了行業對模仿侵權問題的廣泛討論。 在這個人人都可以成為內容創作者的時代,如何既保護原創者的合法權益,又不扼殺網絡文化的創造力,是一個需要持續探索的課題。 作為普通網友,我們或許也該反思,在追逐娛樂的同時,是否也應該對他人保持基本的尊重?那些看似無害的"玩梗",是否可能已經越界?畢竟,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娛樂也不該成為侵權的借口。 最后想問大家一個問題,如果你喜歡的明星被長期模仿甚至丑化,你會支持明星維權嗎?歡迎在評論區分享你的觀點。
"明星就是矯情,以前被模仿都一笑而過,現在動不動就律師函,玩不起?"參考信源:
魯網 2025-04-25 10:09 楊坤發長文回應遭網紅“四川芬達”模仿、玩梗:不會撤訴,已透支最后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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