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的危害,遠遠超出我們的想象。一個雞蛋從4樓拋下,就可以在人的頭頂上砸出個腫包;從18樓拋下,就可以砸破人的頭骨;而從25樓拋下,沖擊力足以致人死亡。一個煙頭,看似微不足道,但如果從高空拋下,落在易燃物上,就可能引發火災,造成巨大的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
案情 警方3小時破高空拋物案
近日,昆明市西山區某小區1樓商鋪前發生驚險一幕。一袋尚未吃完的豆腐腦從高空急速墜落,塑料袋被摔破,瞬間湯汁四濺,嚴重污染了周邊環境。更令人心有余悸的是,這袋豆腐腦險些砸中路過的行人,給他人的生命安全帶來了巨大威脅。
接警后,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金家河派出所高度重視,組織警力迅速行動,以雷霆之勢展開調查。民警憑借專業的偵查手段和高效的工作作風,僅用3小時便鎖定高空拋物者陶某。
警方經調查得知,陶某僅是為圖一時省事,抱著僥幸心理,直接將垃圾拋出窗外。他萬萬沒有想到的是,自己的這一任性舉動,會引發如此嚴重的后果。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公安機關對陶某作出行政拘留并處罰款的嚴厲處罰。一袋豆腐腦,換來的是法律的嚴正警告,也為陶某上了一堂深刻的法治教育課。
釋法 高空拋物危害安全
高空拋物看似小事,實則危害巨大。其就像一把“懸在城市上空的刀”,時刻威脅著群眾的生命安全。從這袋意外墜落的豆腐腦,到一枚小小的雞蛋、一個不起眼的煙頭,每一次高空拋物行為,都可能引發難以預料的悲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規定,從建筑物或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記者 姜玟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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