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17日,沈陽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接到某小區居民報警稱,一處民宅內散發出難聞氣味。民警到場后發現,房門已被反鎖。打開房門后,在陽臺角落的黑色拉桿箱內發現一具高度腐敗的女性尸體。
經查,被害女性名為邸芳,尸體是被轉移到此處,第一現場位于山東省青島市某小區住宅。歷經23年,沈陽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民警們終于將嫌疑人抓捕歸案。
嫌疑人被民警從北京押解回沈陽。受訪者供圖。來源新京報
有網友不禁提問:20年不知過了追訴期沒有?如果過了會怎么樣?
追訴期的基本概念
追訴期是刑法規定的對犯罪人進行刑事追訴的有效期限,超過此期限則司法機關原則上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目的是平衡司法資源分配、維護社會秩序穩定,避免長期懸案對個人與社會造成持續不安。
《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我們在很多影視劇中可以看到罪犯在超過追訴期后向公訴機關挑釁的情節。事實上,并不是過了追訴期就萬事大吉了。
追訴期的計算
什么時候開始計算追訴期?什么時候截止呢?弄懂這兩個問題,就可以了解即使過了追訴期,正義依然會到來。
一般犯罪的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這里的 “犯罪之日” 是指犯罪成立之日。對于不以危害結果為要件的犯罪,實施行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對于以危害結果為要件的犯罪,危害結果發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
例如,張三在2023年1月1日實施盜竊行為,盜竊行為完成當日即2023年1月1日為犯罪之日,從此日開始計算追訴期。
如果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追訴期。
例如,李四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持續實施詐騙行為,那么2022年12月31日為犯罪行為終了之日,從該日起計算追訴期。
對于連續犯,是指最后的一個獨立的犯罪行為完成之日;對于繼續犯,是指處于持續狀態的一個犯罪行為的結束之日。
犯罪分子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比如,王五在2015年犯了搶劫罪,追訴期為15年,在2022年又犯了盜竊罪,那么王五2015年所犯搶劫罪的追訴期從2022年他犯盜竊罪之日起重新計算。
一般情況下,刑事追訴期限應以立案日為基準進行界分,立案后追訴期限就應當停止計算。即只要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立案時沒有超過追訴期限,盡管起訴或審判時已經超過追訴期限,案件仍然應當繼續追訴。
例如,公安機關在追訴期內對犯罪嫌疑人立案偵查,之后案件經過長時間的偵查、審查起訴等程序,雖然在審查起訴或審判階段已經超過了原來根據犯罪行為確定的追訴期,但因為立案時未超期,所以仍可繼續追訴。
如果 20 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后,可以繼續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追訴,不受 20 年追訴期的限制。這種情況通常適用于犯罪性質極其惡劣、社會影響極大的案件。
例如,2019 年 “南醫大女生被殺案”,兇手作案 28 年后仍被追究刑事責任。這說明,對于社會影響惡劣、確有追訴必要的案件,法律不會因時間流逝而姑息。
另外,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也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過了追訴期怎么辦?
過了追訴期怎么辦?受害人就必須接受“正義遲遲沒有到來”的結果嗎?
當然不是的。
首先,如果案件性質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極大,受害人認為必須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可以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請核準追訴。但這種情況需要滿足嚴格的條件,且是否核準追訴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
其次,雖然刑事責任無法追究,但犯罪行為可能給受害人帶來了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受害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向犯罪人主張民事賠償,要求對方賠償因犯罪行為導致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各項損失。
但需要注意,民事賠償需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損及義務人之日起三年內主張。
最后,還有一些其他輔助性措施,例如受害人可以向媒體反映案件情況,通過媒體的報道引起社會的關注和重視,給犯罪人施加輿論壓力,促使犯罪人主動承擔責任。同時,媒體的報道也可能引起相關部門的關注,推動問題的解決。
無論采取何種維權途徑,受害人都應及時收集和保留相關證據,如犯罪行為發生的證據、自身受損的證據等,以便在后續的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中使用,為維權提供有力支持。
為什么設置追訴期
為什么一定要設置追訴期?經過一系列的資料查詢以及思考,小編總結出以下結論:
1、司法資源的最優化利用。
追訴期制度通過時間門檻篩選案件,避免司法資源過度消耗于低效陳年舊案。以“沈陽行李箱藏尸案”為例,案件偵破耗時23年,涉及多省份警力協作、DNA甲基化技術突破等復雜投入。若所有案件均無限追訴,司法系統將陷入“舊案積壓-新案積壓”的惡性循環。
因此,對于經過較長時間的案件,不再進行追訴,可以避免司法資源的不必要浪費。
司法資源是有限的,將資源集中用于處理近期發生的、證據較為充分的案件,能夠更有效地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的安全和秩序。
2、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
追訴期為犯罪人提供了重新回歸社會的契機。如果犯罪人在犯罪后的一段時間內未再實施犯罪行為,可視為其已認識到錯誤并積極悔改。
追訴期的限制避免了犯罪人長期處于被追訴的恐懼和壓力之中,有利于其重新做人,增強其回歸社會的信心。
3、督促國家機關及時行使權力。
追訴期的存在促使司法機關在法定期限內及時開展偵查、提起公訴等工作,防止案件久拖不決,提高司法效率。
這有利于及時收集證據、查明案件事實,確保對犯罪行為的及時懲處,維護司法公正。
4、彰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對于一些輕微犯罪,在追訴期后不再追訴,體現了對犯罪人的寬大處理,符合寬嚴相濟中“寬”的一面,有利于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
對于嚴重犯罪,即使超過一般追訴期,也可通過核準追訴等程序繼續追究其刑事責任,體現了寬嚴相濟中“嚴”的一面,確保對嚴重犯罪的懲處力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結語
在探討追訴期相關法律問題的結尾,我們應當深刻認識到法治精神是整個社會秩序的基石。時間長河奔涌向前,看似能沖淡一切記憶與紛爭,但法律的威嚴始終屹立不倒。即便 “行李箱藏尸案” 這樣的惡性犯罪因時間流逝進入追訴期的討論范疇,也絕不意味著法律會對罪惡妥協。
追訴時效制度雖設定了時間界限,卻并非是給犯罪行為的“免死金牌”。
對于普通犯罪,追訴期體現法律對“社會關系修復”的寬容,避免司法資源過度消耗于低危害性舊案;而對無期徒刑、死刑等重罪,通過最高檢核準程序突破20年追訴期限制,彰顯“正義可能遲到但永不缺席”的法治精神。這種設計既尊重犯罪人改過自新的可能性,又為重大惡性犯罪保留終極追責通道。
正如刑法治理現代化所強調的,法律既是“刀把子”也是“穩定器”,在時間維度上實現懲治犯罪與修復秩序的雙重使命,最終證明:時間的流逝只會沉淀法律的理性,卻無法消解其威嚴。
編輯:眾眾
審核:邱邱
封面制作:丹丹
法律審核:小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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