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上午,檢察機關服務保障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研討會在陜西省榆林市舉行。會上,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水利部聯合發布檢察監督與水行政執法協同推進黃河大保護典型案例,展現檢察機關與水利部門協同推進黃河大保護的成效。
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有10件,其中刑事檢察案例3件,公益訴訟檢察案例7件,涉及水資源保護、水污染防治、行洪安全保障、水土流失防治、非法采砂整治等領域。其中,山西省沁源縣梁某玉等七人污染環境刑事公訴案入選!
具體來看
山西省沁源縣梁某玉等七人
污染環境刑事公訴案
【關鍵詞】
刑事公訴 黃河支流 污染環境 檢察一體履職 生態修復
【要旨】
辦理重大、復雜的破壞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犯罪案件,上級檢察機關指導下級檢察機關迅速介入,上下一體發力,將打擊環境犯罪與修復生態環境同步推進。結合辦案推動建立健全打防管控常態化機制,凝聚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合力。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6日,山西某能源有限公司分管生產的副總經理被告人梁某玉指使被告人宋某趁當日暴雨,將公司內部污水處理廠調節池中含有高濃度氨氮的脫硫循環液的污水,偷排到喬龍溝及沁河(系黃河一級支流)河道內。當日15時至次日凌晨4時許,在宋某指揮下,被告人白某鑫、席某榮、王某、張某斌和藥某強等人相互配合,共偷排污水260余噸。經鑒定,本次環境事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數額共1738.76萬元。
【檢察履職情況】
2023年9月4日,公安機關對本案立案偵查。山西省沁源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沁源縣檢察院)獲悉本案后主動介入偵查,并及時就引導偵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向長治市人民檢察院報告。同年10月9日,長治市人民檢察院聯合長治市公安局赴沁源縣指導該案,推動案件偵查工作取得突破。
2024年1月9日,公安機關以涉嫌污染環境罪,提請批準逮捕梁某玉等7人。經審查,沁源縣檢察院對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嫌疑人梁某玉、宋某和白某鑫作出批捕決定,對其他四名情節輕微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捕決定。沁源縣檢察院同步建議生態環境部門追究案涉企業賠償責任。因案件涉及長治、晉城、臨汾三個地市,山西省生態環境廳與案涉企業簽訂賠償協議,由案涉企業承擔應急處置、環境損害評估、生態環境損害等全部費用。
2024年9月27日,沁源縣檢察院對梁某玉等7人以涉嫌污染環境罪提起公訴。同年12月23日,沁源縣人民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對梁某玉等七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十個月不等,并處罰金共22萬元。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訴。
為預防和懲治涉水違法犯罪行為,沁源縣檢察院與沁源縣水利局、沁源縣公安局聯合制定《沁源縣水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實施意見》,細化“河長+檢察長”線索移送協作流程,完善當地水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同時,沁源縣檢察院將辦案中發現的違紀違法線索,移送紀委監委處理。
【典型意義】
沁河是黃河重要的一級支流,是三晉大地母親河。為推動“一泓清水入黃河”,長治市檢察機關一體履職,依法打擊破壞黃河流域生態環境違法犯罪,推動行政機關與違法企業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達到對沁河流域污染問題整治和修復的雙重效果。同時,檢察機關聯合有關部門出臺規范性文件,促進提升黃河生態環境綜合治理的法治化水平。
來源:山西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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