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深圳市玉石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玉石物業公司)實控人李某某因涉嫌詐騙被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決定逮捕。4月18日,據知情人向商界記者透露,同期被逮捕的還有玉石物業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甲及其股東蔡某乙。目前該案尚未進入正式庭審程序。
據了解,這一刑事案件背后,是一場歷時多年、金額高達6.3億元的民事經濟糾紛。
此圖片由AI生成。
多方合作開發項目,股權“代持”埋隱患
天眼查App顯示,深圳市玉石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實繳資本5000萬元,公司現任法定代表人為蔡某甲,其在公司持股比例為80%,另一名股東蔡某乙持股20%。值得注意的是,蔡某乙同時也是深圳市龍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天眼查App股權穿透顯示,龍瑪公司的股權結構為:鄭州錦嵩置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嵩置業)持股70%,玉石物業公司持股20%,深圳文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文傳公司)持股10%。
天眼查顯示四家公司股權結構,深圳市玉石物業公司隱名實控。
知情人向記者提供的一份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鄭州市中院)民事判決書(2024)豫01民初246號顯示,錦嵩置業持有的70%股份中,有60%實為玉石物業公司代持,這一股權結構成為后續爭議的核心。
上述判決書顯示,2016年,玉石物業公司設立龍瑪公司,持有其100%股權。同年8月,玉石物業公司與文傳公司簽署合作協議,約定以轉讓股權的方式合作推進三聯地塊項目。隨后,錦嵩置業被引入合作框架。
2018年4月2日,玉石物業公司與錦嵩置業、文傳公司及河南錦恩置業有限公司簽署《委托持股協議書》,約定由錦嵩置業代持龍瑪公司60%股權,加上早前登記在其名下的10%,錦嵩置業共計顯名持有70%的龍瑪公司股份,但實際股東權益歸玉石物業公司所有。
上述判決書還明確,這種“顯名登記、隱名實控”的安排,并無不當。在(2019)粵03民初2343號判決中,深圳市中院明確確認上述代持法律關系成立,并判定相關協議解除后,各方應按如下嚴格的時間與順序履行義務:①自判決生效10日內,錦嵩置業、文傳公司、玉石物業公司應共同設立共管賬戶(如一方不配合,另一方可單獨設立銀行賬戶,由人民法院負責監管);②同期解除對龍瑪公司資料的共管(如一方不配合,另一方可申請法院強制履行);③玉石物業公司需在生效90日內將超6.31億元投資款及利息轉入該共管賬戶;④資金到賬3個工作日內,錦嵩置業、文傳公司將各自持有的70%、10%股權轉至玉石物業公司名下;⑤再由玉石物業公司配合退還上述共管資金至相關方。
知情人告訴記者,盡管玉石物業公司方面在判決生效后向深圳市中院申請強制執行,但因在賬戶設立、資料共管解除等前置事項上存在履行分歧,導致執行程序未能順利推進,玉石方面亦尚未完成返還投資款義務,相關股權變更條件未實際成就,成為后續糾紛持續延宕的重要原因之一。
中原銀行執行股權凍結引不滿
據鄭州市中院裁判文書顯示,2022年,中原銀行鄭州分行依據與第三方佳潮物業公司簽署的貸款合同,以錦嵩置業為擔保方之一,申請法院凍結錦嵩置業持有的龍瑪公司70%股權。這一行為引發玉石物業公司不滿,并于2024年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主張自己是該股權的實際權利人,請求法院排除執行,理由包括:“錦嵩置業為代持人”“股權的歸屬已有生效判決”“中原銀行對實際歸屬應屬知情”。
然而,鄭州市中院在庭審中未采納玉石物業公司就“錦嵩置業未履行深圳市中院生效判決的第一項、第二項,因此第三項返還投資款的義務未得到履行”的抗辯理由,工商登記仍顯示龍瑪公司70%股權歸錦嵩置業所有。法院據此認為,玉石公司雖具民事上的請求權基礎,但自身未返還投資款,無法構成權利實現前提。
鄭州市中院審理認為,“依據工商登記所載,錦嵩置業為龍瑪公司的登記股東,其股權被凍結用于強制執行并不違法。”同時援引《公司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法院還認定,玉石物業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中原銀行系“非善意”執行申請人。法院還指出,在中原銀行鄭州分行所涉主案中,涉案房產已有評估價值超過8億元的抵押物,但由于目前拍賣處置價約6.41億元,仍無法覆蓋中原銀行鄭州分行全部債權,故對錦嵩置業持有的龍瑪公司70%股權進行查封,屬于法律允許范圍內的執行措施。
最終,鄭州市中院駁回了玉石物業公司的訴訟請求。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玉石物業公司訴訟請求。
民事未結刑案突至,引家屬憂慮
從合作開發、股權代持到債務擔保執行與股權凍結,再到如今涉入刑事程序,李某某及其實際掌控的玉石物業公司,正深陷一場多線交織的法律漩渦之中。
目前,玉石物業公司的訴訟請求已被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其對龍瑪公司70%股權的控制主張尚未實現。而同樣基于合作開發,實控人李某某又涉嫌詐騙,案件尚未進入法庭審理程序。
李某某的家屬對此表達憂慮,認為涉案的6.3億元糾紛已有明確民事判決,法院也已設定強制執行路徑,“現在李某某身體狀況欠佳。在民事程序尚未完全履行完畢的情況,李某某怎么又基于同樣的事實而被控詐騙,還被逮捕?”
商界記者注意到,隨著該案由經濟民事糾紛延伸至刑事案件,其性質、走向及法律定性或將迎來重要節點。下一步,李某某所涉刑事案件的審理,或將對整起事件的走向產生重要影響。
出品:《商界》共鳴新聞熱點組 (聯絡郵箱gmxw001@163.com)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