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張某某騙取貸款案為例
裁判法院: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 (2017)遼14刑終107號
觀點:在金融機構明知虛假行為時,需嚴格審查因果關系與法益侵害實質。辯護中應緊扣“欺騙行為—錯誤認識”的因果鏈條,結合銀行知情證據與刑法謙抑性原則,阻斷犯罪構成,實現有效無罪辯護。
一、案件事實歸納
- 基本事實被告人張某某為承包遼寧省葫蘆島市農村商業銀行金星支行(以下簡稱“金星支行”)的220畝土地,于2006年以自己和17名他人的名義,通過聯保方式分24筆貸款120萬元,另以本人名義貸款15萬元,合計135萬元。貸款發放后,其中94.05萬元被金星支行直接劃扣用于抵頂土地承包費,剩余40.5萬元用于生產經營。后續因經營困難,張某某未按期償還貸款本金,金星支行多次為其辦理轉貸手續(2009年、2010年、2011年),最終貸款轉為張某某本人名下但未償還。
- 關鍵證據
- 銀行工作人員知情:時任金星支行行長張某洋、信貸員劉某某均明知張某某冒用他人名義貸款,仍審批并發放貸款。
- 貸款用途透明:貸款中94.05萬元直接用于抵頂土地承包費,剩余部分用于大棚種植,銀行全程掌握資金流向。
- 轉貸操作合規性:銀行在明知貸款未償還的情況下,多次主動為張某某辦理轉貸手續,表明其未因虛假材料陷入錯誤認識。
二、核心爭議點
- 張某某冒用他人名義貸款的行為是否構成騙取貸款罪
- 控方觀點:張某某虛構借款人身份,騙取貸款135萬元,造成銀行重大損失,符合騙取貸款罪的構成要件。
- 辯方觀點:銀行對冒名貸款行為明知且主動配合,未產生錯誤認識,缺乏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 刑法溯及力問題
- 張某某貸款行為發生于2006年,而《刑法修正案(六)》增設的騙取貸款罪于同年6月生效。本案是否適用新法存在爭議。
三、裁判理由
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張某某無罪,理由如下:
- 缺乏欺騙行為的因果關系
- 金星支行工作人員對冒名貸款行為完全知情,貸款發放系基于對張某某承包土地項目的認可,而非因虛假材料陷入錯誤認識。
- 后續轉貸行為進一步證明銀行始終掌握貸款實際使用人及用途,未受欺騙影響決策。
- 刑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 張某某的貸款行為發生于2006年1月至3月,早于《刑法修正案(六)》生效時間(2006年6月),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不應以事后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法律分析:金融機構明知虛假行為不構成騙取貸款罪的欺騙行為
- 騙取貸款罪的構成要件與因果關系根據《刑法》第175條之一,騙取貸款罪的成立需滿足“欺騙手段→金融機構錯誤認識→發放貸款→重大損失/嚴重情節”的因果鏈條。
- 欺騙手段的實質要求:欺騙行為需足以使金融機構陷入錯誤認識,若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對虛假材料明知或默許,則因果關系中斷,不構成犯罪。
- 本案的典型性:銀行工作人員主動參與冒名貸款流程(如信貸員協助偽造材料、行長審批放貸),表明其決策未受欺騙影響,而是基于內部利益考量(如土地承包項目回款)。
- 金融機構“明知”的司法認定標準
- 層級知情與決策權:若具有貸款決定權的工作人員明知虛假材料仍放貸,且行為代表單位意志(如為完成業績指標),則單位未受騙,借款人無罪。
- 本案的印證:金星支行行長及信貸員均明知冒名貸款,且多次轉貸行為表明銀行認可貸款風險可控,故張某某行為未侵犯金融管理秩序。
- 刑法謙抑性與金融秩序保護的平衡
- 騙取貸款罪作為補充性罪名,旨在打擊嚴重危害金融安全的行為。若銀行通過民事途徑(如抵押物處置)可挽回損失,則不應輕易入罪。
- 本案中,貸款資金大部分用于抵償土地承包費,剩余部分有明確用途,且銀行主動配合轉貸,表明風險可控,未達到需刑罰干預的程度。
五、辯護思路總結
- 核心辯點:因果關系中斷
- 重點舉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對虛假材料的明知,如審批記錄、轉貸文件、內部溝通證據89。
- 強調貸款用途與銀行利益的一致性,證明放貸決策未受欺騙影響。
- 溯及力抗辯
- 若行為發生在新法生效前,需援引《刑法》第12條,主張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
- 情節輕微與法益侵害不足
- 即使存在欺騙手段,若提供真實擔保或未造成實際損失,可主張不符合“重大損失”或“嚴重情節”。
結語
張某某案體現了司法實踐中對騙取貸款罪構成要件的審慎把握,尤其在金融機構明知虛假行為時,需嚴格審查因果關系與法益侵害實質。辯護中應緊扣“欺騙行為—錯誤認識”的因果鏈條,結合銀行知情證據與刑法謙抑性原則,阻斷犯罪構成,實現有效無罪辯護。
陳明律師|乾成
陳明,北京乾成律師事務所 高級合伙人、刑事業務部副主任、專職律師
社會職務:朝陽區律師協會刑委會委員 北京外國語大學兼職導師
教育背景:中國政法大學 刑法學碩士
執業領域:刑事辯護、刑民交叉、公司犯罪與企業合規
職業背景:陳明律師本科就讀于中國政法大學工商管理專業,畢業后跨專業以第一名的成績考入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專業學習,讀研期間以全校第一名的成績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2010年獲刑法學碩士學位。
碩士畢業后以公務員考試第一名的成績考入北京市某區法院,長期從事刑事審判工作,先后擔任法官助理、審判員等職務,參與審理了一系列在北京市乃至全國有重要影響的刑事案件,如北京市第一例由基層法院審理的政治性案件、北京市第一例強制醫療案件、北京市涉案金額最大的信用卡套現案件、北京市涉案金額最大的侵犯著作權案件、某未成年人性侵案、某互聯網公司涉黃案等,發表過多篇刑事審判業務專業文章,對刑事審判程序及實體內容均有深入研究。
2016年從法院辭職,先后擔任中國電信集團公司法律部高級經理、宜信金融集團風控部副總監等職務,負責集團法律糾紛案件、法律風險防控等工作,積累了豐富的民商事訴訟、公司法律事務處理經驗。2020年開始以律師身份執業,執業以來辦理多起具有重大影響力的刑事案件,取得了當事人及司法機關的一致好評。
游濤,世理法源--訴訟解決方案專家——高端法律咨詢平臺創始合伙人
業務領域:網絡犯罪、金融犯罪、職務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電信詐騙等刑事法律服務,以及數據、直播、娛樂社交等領域合規建設。
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公安大學網絡空間安全與法治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北大法學院《金融犯罪與刑事合規》校外授課教師。
公安大學本科、碩士,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調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導大量案件外,還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
曾任某網絡科技(直播、娛樂社交)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還為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多家企業完成全面合規體系建設以及數據安全、商業秘密、網絡游戲、直播、1v1、語音房等專項合規。
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請,為全國各地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授課;多次受北大、清華等高校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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