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關于北京地鐵辱罵事件的視頻在網絡上廣泛傳播,引起了公眾的高度關注。4月19日,南方都市報(南都)記者從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衛分局(以下簡稱“分局”)獲悉,經調查,該事件發生于4月17日18時許,違法行為人趙某峰(男,61歲)因座位問題與鄰座兩位乘客產生糾紛,期間多次辱罵對方,后被其他乘客勸開。分局已依法對其作出行政拘留處罰。
網傳視頻截圖
視頻畫面顯示,趙某峰對著一名男子大聲辱罵:“跟要飯似的一身灰,在這擠”,被辱罵男子回應稱:“我怎么擠了,我這連靠背都沒靠”;期間,另一名男子也對其質問:“你為什么罵人”。有網友指出,事發地點為北京地鐵5號線。隨后,相關視頻在各大社交平臺迅速擴散,引發了網友們的熱烈討論。
北京公交警方發布通報
4月19日下午,分局發布通報稱,近日有網民反映在地鐵5號線發生一起乘客辱罵他人情況。經查,4月17日18時許,在地鐵5號線從和平里北街站向張自忠路站行駛的列車上,趙某峰因座位問題與鄰座兩位乘客產生糾紛,期間多次辱罵對方,擾亂了乘車秩序,后被其他乘客勸開。目前,分局已依法對趙某峰作出行政拘留處罰。
(一)被辱罵的農民工能否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1032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第1183條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在民事賠償中,需滿足“侵權行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這一構成要件。與行政違法中“行為即違法”的認定標準不同,民事索賠更注重損害后果的舉證。例如,被侵權人需提供因辱罵行為導致抑郁、社會評價降低等證據。
在本案中,被辱罵的農民工乘客有權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趙某峰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若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因辱罵行為遭受了嚴重精神痛苦(如就醫記錄、心理評估報告等),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盡管行政機關已對趙某峰進行了行政處罰,但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并不沖突,二者可以并行追究。
(二)地鐵工作人員未及時制止,是否構成失職?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第36條規定:“運營單位應當做好乘車秩序管理,及時制止不文明行為”。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運營單位對公共場所的安全與秩序負有管理義務。然而,對于“及時制止”的判斷,需結合具體情境進行分析。若地鐵工作人員在接到乘客投訴后未采取任何行動,或現場目睹沖突卻放任其發展,可能構成履職瑕疵;但若沖突發生突然且迅速被乘客勸開,未超出合理處置時間,則不宜苛責工作人員。
根據現有信息,本次沖突由乘客自行勸開,警方通報中未提及工作人員的處置情況。在實踐中,地鐵高峰期人流量大,工作人員難以實時監控所有車廂,其管理責任應以“合理注意義務”為限。若后續調查證實存在明顯的履職缺失,乘客可向運營單位投訴,但就本案而言,尚不構成法律層面的“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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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社會中,每位公民既是公共秩序的維護者,也是人格尊嚴的捍衛者。法律對言論自由設定了明確的邊界:任何以歧視性、侮辱性語言實施的“語言暴力”,一旦突破不侵犯他人人格尊嚴、不擾亂公共秩序的底線,必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這既是對個體權利的剛性保護,也是對文明底線的有力守護。
職業平等作為法治社會的基石,明確否定了以“衣著”“職業”等標簽施加偏見的陋習。勞動者的職業尊嚴不僅需要個體的自我維護,更需要法律體系的全方位保障。而執法實踐中從警告、罰款到行政拘留的遞進式處罰機制,既體現了對行為情節的精準裁量,也通過差異化處理彰顯了法治的溫度與智慧,為公眾劃定了清晰的行為準則。
這些制度設計共同構建起公民權利保障網,推動形成尊重規則、敬畏法律的社會共識。唯有每個公民都自覺遵守法律,執法機關嚴格依法履職,才能共同營造一個和諧、有序、文明的社會環境。
本文旨在法規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構成對具體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斷的任何成果,亦不作為對讀者提供的任何建議或提供建議的任何基礎。作者在此明確聲明不對任何依據本文采取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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