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如需幫助可關注,私信必復。
在司法實踐中,執行程序涉及多方利益的平衡與沖突。
如果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賬戶,案外人以被執行人賬戶中的資金系其錯誤匯款,其系該資金的實際所有權人為由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是否應予支持?
最高法院民一庭法官會議討論認為:
被執行人賬戶中的資金被執行法院凍結后,案外人以該賬戶中的資金系其誤匯,其系資金的實際所有權人等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院認為,
一、貨幣作為一種特殊動產,同時作為不特定物,流通性系其基本屬性,在銀行執行了匯款人意圖的情況下,即發生資金交付的效力,貨幣合法轉入產生的民事權利由賬戶所有人享有,匯入被執行人賬戶的資金為被執行人責任財產,屬于可供執行的財產。
二、基于貨幣占有即所有的基本原則,即使錯誤匯款確屬事實,對于匯款人而言,錯誤匯款的法律后果是其對匯入款項賬戶所有權人享有不當得利請求權,屬于債權范疇,而非物權,該不當得利請求權并無優先于其他普通金錢債權的效力,不能排除強制執行。
三、案外人雖然不能以被執行人賬戶中的資金系其誤匯為由排除強制執行,但如果案外人確有證據證明其系錯誤匯款的,其可依法另行向被執行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等。
雖然一般情況下案外人以誤匯至被執行人賬戶為由難以排除強制執行,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存在排除的可能性。
一、款項未與賬戶內其他資金混同且未被被執行人實際控制
當案外人誤匯的款項進入被執行人賬戶后,若該賬戶已被法院凍結,且款項未與賬戶內原有資金混合,被執行人無法對該款項進行實際控制、支配,那么案外人對該款項的權益可能會得到法院支持。
例如,某法院凍結了被執行人丙的賬戶,凍結時賬戶內資金為零,案外人丁隨后誤將一筆款項匯入該賬戶,此時該款項因賬戶凍結及未混同的狀態,具有特定性,丁對該款項的實體權益有可能得到法院認可,從而排除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些案例中也支持了這種觀點,認為在特定條件下,即使款項進入被執行人賬戶,若滿足未被控制支配且未混同的條件,案外人對該款項享有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
二、存在法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情形
擔保法司法解釋規定的保證金質押,特定賬戶內的資金在符合相關規定時,其權屬認定不適用一般的 “占有即所有” 原則。
在破產程序中,對于案外人誤匯至破產企業賬戶的款項,如果符合相關取回權的規定,案外人也有可能取回款項,排除強制執行。
周軍律師提醒,案外人以誤匯至被執行人賬戶為由請求排除強制執行,一般情況下難以排除強制執行。但在款項未混同且未被被執行人控制,或存在明確法律規定等特殊情形下,案外人仍有可能獲得法院支持,排除對誤匯款項的強制執行。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維護自身權益!
普及法律常識,幫您維護權益。
點贊關注分享,讓親友都得到法律保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