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如需幫助可關注,私信必復。
在司法實踐中,時常出現這樣的情況:人民法院因執行被執行人財產而凍結了被執行人名下賬戶,此時,案外人卻站出來,聲稱自己是該被凍結賬戶的借用人,且賬戶中資金的實際權利人也是自己,進而請求排除強制執行。
那么,案外人能否以被查封賬戶是借用為由排除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民一庭法官會議討論認為:
被執行人賬戶被執行法院凍結后,案外人以其系賬戶的借用人和賬戶中資金的實際權利人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院認為,
一、《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亦規定,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不得有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的行為。
二、貨幣作為一種特殊動產,同時作為不特定物,流通性系其基本屬性,貨幣占有即所有,賬戶借用人違規借用銀行賬戶,由此帶來的風險應自行承擔。
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主要是指,法律或行政法規等明確特殊賬戶有專款專用的安排,實質上不屬于開戶人所有,經法定程序可以解除凍結相應款項。如以相關基金會、政府監管賬戶名義開立的生態損害修復賠償金賬戶等。
特殊情況的例外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 的情形下,案外人的請求有可能得到支持 。這里主要是指法律或司法解釋等明確特殊賬戶有專款專用的安排,實質上不屬于開戶人所有,經法定程序可以解除凍結相應款項 。
例如,以相關基金會、政府監管賬戶名義開立的生態損害修復賠償金賬戶,其資金具有特定用途和專款專用性質,雖賬戶可能登記在某一主體名下,但該主體對賬戶內資金不享有實質所有權,而是用于特定的公益目的 。
再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銀保監會發布的《關于做好防止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和工資保證金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有關工作的通知》,農民工工資賬戶有專門的資金保障安排,旨在確保農民工工資的按時足額發放 。若案外人能夠證明被查封賬戶屬于此類有明確專款專用規定的特殊賬戶,且自身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條件,那么其有可能排除強制執行 。
實踐中,此類特殊賬戶需要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和嚴格的認定標準,并非所有聲稱 “專款專用” 的賬戶都能滿足排除強制執行的條件 。
周軍律師提醒,案外人以被查封賬戶是借用為由請求排除強制執行,在一般情況下難以得到法院支持。只有存在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特殊情形下,才存在排除強制執行的可能性 。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過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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