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結執行”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是首執案件的其中兩種結案方式
因名稱相近
二者常常被人混淆
要知道
他們雖僅有幾字之差
卻大不相同
結案效果也有天壤之別
01
定義:“終結執行”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到底是什么意思?
終結執行,簡稱“終結”,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由于出現法定原因,從而使該案件無法繼續執行,即不具有執行的條件,或者判決實質上徹底無法履行或無履行的必要,法院裁定終結執行程序后結案。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簡稱“終本”,是指在執行過程中,執行法院依法窮盡財產調查程序,并將調查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后,仍無法獲得可供執行的財產的,經合議庭評議,可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結案。
02
適用條件:到底什么情況下才會適用“終本”和“終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 <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 的通知》第十七條之規定,終結執行的情形主要包含十三種,概括來講就是因為申請執行人主動放棄權利申請撤銷,或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被執行人死亡且無遺產可供執行、被執行人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等一些客觀法定事由,已經沒有執行實現的可能,法院從而依職權裁定終結執行程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 <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 的通知》第十六條之規定,終結本次執行的情形主要有六種,但簡單里說幾乎都是因為窮盡所有措施仍沒有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從而暫時終結本次執行。
03
法律效果:“終本”和“終結”的后果是什么?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終本”)是暫時終結,根據情勢變更可產生再次啟動執行程序或不再啟動執行程序的后果。
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的五年內,執行法院會每六個月在查控系統上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并將查詢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
如發現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可隨時申請恢復執行,且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恢復執行后執行案號為“執恢”。
終結執行程序(“終結”)通常是永久終結,具有不可逆性,一經終結,案件無法直接恢復。
終結執行裁定作出后,即使申請人的權益沒有實現,執行法院也不會對終結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繼續采取財產查控措施。人民法院也不會以司法強制力迫使被執行人履行義務,也不再以執行程序保證權利人實現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利。
終結的案件再次恢復的可能性較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五百一十八條之規定,因撤銷申請而終結執行后,當事人在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再次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此時受理的執行案號為“執”。
04
救濟途徑:對“終本”或“終結”的裁定不服該怎么辦?
無論是終結執行裁定還是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當申請人收到人民法院的該執行裁定后,如果對法院的執行裁定不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可以通過提起執行異議或者執行復議來進行救濟。
但要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人民法院終結執行行為提出執行異議期限問題的批復》,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終結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應當自收到終結執行法律文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未收到法律文書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人民法院終結執行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超出該期限提出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差之毫厘,謬以千里
“終本”≠“終結”
二者看似雷同
但有本質區別
一張思維導圖雙手奉上
讓您一眼看懂
最后,再次溫馨告知
如果您的案件正在執行
請您放心
也多一點耐心
您的案件我們一直記掛在心
孝感法院執行人
始終
為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兌現
勇往“執”前,不懈努力!
來源:陳誠
編輯:李潔
審核:郭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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