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由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京都食品藥品法律研究中心主辦的第三屆食品藥品環境知產犯罪治理論壇在北京隆重舉行。論壇在食藥安全、生態環境和知識產權保護日益成為社會關注焦點的背景下,聚焦“食藥環和知識產權犯罪治理”議題,旨在通過經驗交流、思想碰撞,進一步推動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推動源頭治理與法治建設,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治理格局。
本文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政法大學監察公益訴訟研究基地主任王燦發在論壇上的主題演講,整理以饗讀者。
環境犯罪辯護要點
王燦發
環境犯罪辯護涉及的內容有很多。從法律規定方面怎么辯護,從證據方面怎么辯護,罪名也很多。因為我只有15分鐘的時間,今天只挑幾個要點給大家講一講。以后有時間,再交流。
首先,我先介紹一下環境犯罪案件概況。剛剛李春雷教授講的是公安部門的統計,我發現我國公檢法三個機關對于同一類犯罪或案件的數量統計差別很大。按理講,公安部門應該是最多的,因為它先過濾一遍,它先偵查,送到檢察院時會更少。檢察院過濾一遍,到法院更少。但現在反過來了,為什么呢?最高法院統計全國法院辦的環境犯罪案件比檢察院的統計多,檢察院又比公安部門統計的數據多。這個問題出在哪呢?問題就出在對環境犯罪的范圍大小的界定不同,哪些罪算環境犯罪,公安部門、檢察院和法院是不一致的。
由于最高法院有一個環資庭,公安部沒有專門的環境資源犯罪偵查局,最高檢也沒有專門的環境資源檢察廳,所以法院把環境犯罪的范圍劃定得比較大,那么它統計的環境資源犯罪案件數量就多。我這里查到的統計數據跟李春雷教授剛才的數據不一樣。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統計,2018年到2020年全國檢察系統共辦理環境資源案件209,957件,平均每年4萬多件,涉案人數353,223人,平均每年70644人;提起公訴138,285件,平均每年27,657件,涉案人數229,751人,平均每年45,950人。公安部門統計的數據沒有檢察院的數據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統計,2017年到2023年,7年共審結一審案件,不算再審,有171,070件,平均每年27,296件,僅2019年1年就受理各類環境資源刑事一審案件39,959件,審結36733件,判處罪犯114,633人。這是最高法院環境資源審判白皮書中的數據。所以各個部門的統計數據,由于統計標準不一樣,導致數據不一樣。
案件送到檢察院以后,大多數犯罪嫌疑人都要請律師。每年的環境犯罪嫌疑人將近4.6萬人。如果是一個律師一年辦12個案件,就需要3800位律師才能辦完。這類案件對律師的需求量還是很大的,辦理環境案件需要很多律師。
從法院系統來講,哪些犯罪屬于環境犯罪案件呢?按照法院來說,有36個罪名。在我國刑法規定的483個罪名中有36個屬于環境犯罪,占總數的7.45%。刑法第6章第6節規定的犯罪沒有包括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珍貴動物罪等罪名,還有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造假、環境監測報告造假,都屬于環境犯罪案件,一共是36個罪。做環境案件辯護的律師,如果按這個范圍來做,你的業務范圍就擴大了。你不要只看第6章第6節的罪名,否則你辦理案件的范圍就小多了。
其次,我們來分析一下環境犯罪辯護存在的問題。作為兼職律師,我有時也參與環境犯罪的辯護,并且也參與一些環境犯罪案件的專家論證。因此,我對環境犯罪辯護的情況還比較了解。
環境犯罪辯護面臨的第一個問題就是環境案件辯護專業律師嚴重匱乏。你們京都律師事務所專門成立了環食藥知中心,可以說是有些辦理這方面案件的專業律師了,但到底有多少位律師能夠精通環境犯罪案件的辯護,你們心里也有數。我之所以說辦理環境犯罪案件的專業律師匱乏,是就需求數量和供給數量來說的。我剛才說了全國每年需要3800位辦理環資犯罪案件的律師,但據我的估算,全國真正有辦理環境犯罪案件能力的律師不超過1000人,能夠精通環境法和刑法為環境案件辯護的律師,全國不會超過100人。這么多環境犯罪案件,絕大多數都被非專業的律師承辦了,因為我們很多律師都是萬金油,什么案件都承辦,不管是刑事的、民事的、婚姻的、環境犯罪的,等等。由于不懂得環境犯罪的辯護,耽誤了人家很多事。你要辯好了,嫌疑人可能都不構成犯罪;由于專業能力不足,就有可能該否定的證據沒有否定,該講的無罪或者罪輕的理由沒有講清楚,辯護的效果會很差。因此,對環境犯罪案件的辯護,專業性非常重要。
環境犯罪辯護中容易出現問題的地方在哪呢?也就說專業能力體現在哪些方面呢?
一是體現在你對環境法律的了解程度上。環境、生態、資源方面,光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就有30多部,再加上行政法規和有關部門規章以及司法解釋,總數不下上千個,再加上2000多個環境標準,你對此能否熟悉、了解和融會貫通,就決定了一個律師辦理環境犯罪案件的知識能力。
二是體現在對一些概念術語的理解和應用上。非專業的辯護律師很難正確引用法律中的概念、術語。比如對什么是污染,不知道用標準去衡量,只知道看抽象的定義。我國的《水污染防治法》對“水污染”有一個定義。“水污染,是指水體因某種物質的介入,而導致其化學、物理、生物或放射性等方面的特性改變,從而影響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造成水質惡化的現象。這樣一個定義,沒有量和度的衡量標準,法官是很難判斷水體是否受到污染的。這樣一個定義,它沒有量和度的衡量標準。導致化學、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變,改變多大才算污染呢?你只要向水體中放一點污染物,肯定就有點改變,但這構成犯罪嗎?顯然不是。“影響水的有效利用”,什么叫有效利用?人不能喝了,算不算呢?但是人不能喝,可以澆地呀。危害人體健康,危害到什么程度,是病了,死了,還是殘了才算污染呢?在這種情況下,只看這個法律的定義,對于律師辦案、公安、檢察院辦案和法官判案,沒有任何用處。實際上應該怎么定義呢?它應該與標準結合起來。水污染是指,水體因某種物質的介入,使水中污染物的濃度超過了適用該水體的水環境質量標準的水質惡化現象。也就是說,有沒有污染,需要拿環境質量標準來衡量,不符合標準就認為是污染,我不管你有沒有造成危害。實際上法律要下定義時,應該按這個標準來下。我1997年出的《環境法學教程》,已經這樣論述了。雖然《水污染防治法》起草我參與了,但最后決策時,還是不聽法律專家的,完全采用自然科學專家的定義。即使是立法機關的人,由于沒有辦理過環境案件,也不知道這個定義對案件處理有無用處,就只好將環境科學專家的定義寫進法律中。但這對審案和判案沒有什么用處。
在這種情況下,作為律師一定要懂得這個道理,你才知道從哪個角度去辨。
還有《噪聲污染防治法》關于噪聲污染的定義:“本法所稱噪聲污染,是指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產生噪聲,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這個定義的問題就在于把超過噪聲排放標準作為衡量有無污染的根據,而不是把質量標準作為衡量是否存在污染的根據,這就在標準適用上造成了混亂。本來排放標準是為排放源規定的標準,是衡量排污是否合法的根據,根據這個定義又成了衡量是否污染的根據了,讓人無所適從。
這個定義存在的另一個問題是,它只考慮噪聲對人的影響,而沒有考慮對動物、生態環境和財產的影響。也就是噪聲對動物、生態環境和財產造成損害,都不構成污染。但在現實中有大量的噪聲影響動物正常生長甚至死亡的、開山放炮驚走野生動物、強大噪聲導致墻倒屋歪、門窗玻璃破碎的案例。四川就有一個法院判決的案例。修高速公路,需要開山炸石,旁邊有養鴿場,強大的噪聲把養的鴿子幾乎全嚇死或震死了。法院判決修路的公司給予賠償。如果按噪聲法的定義,根本就構不成污染侵權,怎么還會給賠償。由此看來,法律的定義不一定都是科學的,也不一定都是正確的。作為真正的專業律師你給法官講起來頭頭是道,他就信服你。你如果不懂這些,法律規定錯了你也看不出來,講不出道理,你的案子就沒法辦了。
三是看你是否了解一些基本符號、縮略語的含義。像環境法規和標準中,經常有COD、BOD,甚至BOD5、總氮、總磷。我有一次在徐州辦案,打的是水污染的官司,在庭審中我就經常說COD超標、BOD超標、DO為零。跟我一起辦案的一位當地律師,庭后就問我,什么是COD、BOD啊。打環境官司,你連COD是什么都不知道,你怎么跟人家辯論啊?COD就是化學需氧量,BOD?是指五日生化需氧量(Biochemical Oxygen Demand),它是一種用于衡量水體中可生物降解的有機物含量的指標。也就是在20℃±1℃的溫度下,培養5天,然后測定水樣中溶解氧的減少量,即為BOD?值,單位為毫克/升(mg/L)。BOD?的值越高,說明水中可生物降解的有機物含量越多,水體受有機物污染的程度越嚴重。
在環境標準中經常出現“總氮”“總磷”“總鎘”“以N計”“以P計”等概念和符號,如果你對這些都看不懂,你就沒法看標準的規定,跟人家辯論時,對方說什么你也不知道,你就沒法辨論了。
四是看你是否了解各類環境標準在環境訴訟中的作用。比如環境標準有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風險防控標準、環境監測方法標準、環境基礎標準、環境樣品標準,這幾種標準是干什么用的,在法律中他們各自有什么功能,你必須了解。在一個案子中,人家說超過哪個標準了,你必須知道它的含義是什么。否則,你就無法參與證據質證和辯論。比如環境質量標準,就是環境是不是污染了,要以質量標準衡量。污染物排放標準是給排污者規定的,就是衡量排污者是否合法排污的根據。如果排放的污染物符合排放標準,你就是合法排污;如果超標了,就是非法排污。非法排污就要受處罰。現在生態環境部又出了個土壤污染風險防控標準,它是跟質量標準相類似的標準,但又不是質量標準。因為超過質量標準就是污染,但風險防控標準不是明確地告訴你是否有污染,而是規定了污染風險篩選值和污染風險控制值。土壤中的污染物低于篩選值的,土壤污染風險一般情況下可以忽略不計(這相當于符合環境質量標準);高于篩選值的,就要開展詳細調查;通過詳細調查確定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者低于風險管制值,開展風險評估,確定風險水平,判斷是否需要采取風險管控或修復措施;通過詳細調查確定建設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高于風險管制值,對人體健康通常存在不可接受風險,應當采取風險管控或修復措施。這個標準完全是為環境管理工作服務的,在案件審理中特別難應用,遠沒有以前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好用。還有一個環境監測方法標準,過去就叫環境方法標準,現在加了監測,反倒限制了其適用范圍。這個標準對律師來講特別重要。因為它有好幾千項標準,對污染物的監測,一種污染物就有一個標準,而且同一種污染物,在水中和在空氣中的監測方法都是不同的。如果你要否定人家的證據,你就必須看它的監測方法是否符合規范,是不是按方法標準采樣、封裝、檢測的。在這種情況下,作為環境律師,要特別重視方法標準。
環境基礎標準是標準的標準,比如化學需氧量,基礎標準中用COD作為代表符號,你制定污水綜合排放標準、污水處理廠污水排放標準、造紙廠廢水排放標準等,凡是涉及化學需氧量的,就必須用COD來表示,你要是用DOC來表示,人家就看不懂了。所以環境基礎標準是來統一標準用語和尺度的標準。
環境樣品標準是為保證環境監測數據的準確、可靠,對用于量值傳遞或質量控制的材料、實物樣品所制定的標準。它是衡量檢測單位的儀器是否準確的標準。打官司打到最后,雙方對同一個污染物的監測提供了不同的監測報告,結果兩個報告數值不一致。法官怎么判斷誰正確、誰錯誤呢?如果監測和檢測方法都沒問題,那就要看做報告的兩方用的檢測儀器準不準了。儀器準不準用什么來標定?就是用環境樣品標準來標定。環境標準樣品標準是一種實物標準。比如水質COD標準樣品,就是一瓶子污水,瓶子上標有標準數值。你的儀器測一下這瓶水,如果與標準數值相同,說明你的儀器是準確的,是合格儀器;否則,就是不合格的儀器。不合格的儀器,檢測報告不可能正確,也就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
作為環境律師,你把這幾個標準在法律上的作用和關系弄清楚了,你才能夠代理環境案件。
五是看在證據質證時是否知道從哪些方面去否定對方的證據?普通律師在證據質證時,通常都是從證據的客觀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等三性上來評價一個證據。但要辦理環境案件,僅有這些普通的知識還不行,你還需要知道從哪些細節上來看是否符合這三性。
首先是證據形式上的審查。先看檢測報告的左上角有沒有CMA章,再看有沒有采樣人、檢測人、審核人簽字,最后還要看有沒有單位負責人簽字和單位蓋章。同時還要看蓋章的文件有沒有騎縫章。騎縫章很重要,因為現在都是電腦打印或者復印的,想修改數據,通過換頁特別容易。如果沒有騎縫章,也不能認為證據是真實際可靠的。這是形式上的審查。
其次是內容上的審查。看有沒有單位、符號用錯,有沒有把內容弄錯的。比如廢水里有什么污染物,有幾種污染物,是不是監測了關鍵和標志性污染物。有的監測、檢測單位,不是在監測數據上造假,而是在監測、檢測的污染物種類上作假。廢水中有多種污染物,有的超標,有的不超標,但監測報告中只有不超標的污染物,真正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污染物在報告中沒有反映。你問他這種污染物為什么沒在報告中反映,他說沒有監測和檢測,或者說沒有條件監測。實際上,這是一種更惡劣的弄虛作假,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另外,在審查報告內容時,也要看監測和檢測用的是什么方法標準。如果不采用規定的方法標準,數據是無效的,也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
我在江蘇曾經代理一個案件。一家城市污水處理廠排放處理過的污水,環保部門突擊檢查,采樣檢測后認定排污超標,就要罰款,而且要收好幾倍的排污費。其實,現在污水處理廠不害怕交幾十萬的罰款,最害怕的是三年的免稅優惠沒有了。連續三年的稅就好幾千萬,所以這個事了不得。污水處理廠請了上海特別著名的律師事務所代理聽證,但由于不是環境專業律師,很難拿出過硬的理由讓環保局撤回處罰決定。于是他們公司副總和律師一起來北京,請我去代理。我看了案件材料,發現環保部門提供的檢測報告上寫的是“工業廢水”。在聽證時,我就問監測人員,“工業廢水”與“城市污水”是不是一回事?兩者適用的標準是否相同?檢測方法是否一樣?這個污水處理廠處理的是工業廢水還是城市污水?監測人員一句話都不敢回答。我說,你不回答,這也很說明問題,請記錄在案。于是我下結論說,污水處理廠處理的是城市污水,你的監測報告寫的是“工業廢水”。也就是說,你的監測報告檢測的廢水根本不是污水處理廠的城市污水,即使超標,也不應處罰污水處理廠。說嚴重一點,你這報告還屬于弄虛作假呢。抓住了關鍵證據上的一個硬傷,就把環保部門的處罰依據給推翻了。最后環保部門不得不撤銷處罰決定。如果你不專業的話,不知道生活污水與工業廢水的區別,你就根本不知道從哪里去發現問題,也不可能發現證據中存在的問題。
還有一個江西的案例。有個礦業公司用氫氟酸從礦石中萃取金屬,廢水未經處理就外排了,總量達2400多噸。被環保部門發現后,以非法排放危險廢物超過3噸構成犯罪為由,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咨詢環保部門后,認為礦業公司排放的含氫氟酸的廢水,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HW32無機氟化物廢物。因此以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罪移送檢察院公訴。被告人委托的律師,由于不懂環保法,以濃度乘以總量之積不超過100噸為由進行辯護,想為被告人爭取量刑3年以下。因為違法排放、處置危險廢物100噸以上,就是3年以上徒刑,但律師也沒把握能判三年以下。由于被抓的是公司老總,不怕花錢,于是讓律師到北京找專家論證,看能否三年以下,因為三年以下才有緩刑的希望。律師聯系北京的刑法教授,但刑法教授覺得沒有多少可辯的理由,于是聯系我參與案件論證。我看了他們的材料以后,發現根本就不構成犯罪。因為當地環保部門錯誤地認定了危險廢物。《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確實有HW32無機氟化物,但它只適用于使用氫氟酸進行玻璃蝕刻產生的廢蝕刻液、廢渣和廢水處理污泥,而不適用于普通的含無機氟化物的廢水。排放含無機氟化物的廢水超標,如果沒有造成污染損害后果,可以給予行政處罰,但不構成犯罪。由于辯護律師不懂這一點,認為環保部門都說是危險廢物啦,我們律師怎么還能辯駁啊。其實,不管再權威的機構,只要其說法缺乏法律依據,都不應被法院判決采納。關鍵是辯護律師能否拿出過硬的依據和理由。
最后談一談環境犯罪案件辯護注意要點。由于主持人已經提示我超時了,我這里就簡單說一下。以后有時間再詳聊。律師在做犯罪辯護時要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1.環境犯罪多是故意犯罪,少部分是過失犯罪(包括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監管失職、動植物檢疫失職),沒有無過失犯罪,不能以結果來論罪。
2.環境污染犯罪只有非法排放、傾倒或者處置特定污染物(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達到一定濃度和數量,造成環境嚴重污染才構成犯罪,不是只要排污導致環境污染就構成犯罪。
3.環境犯罪證據質證要特別注意從監測和檢測程序方法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去考慮,更要注意方法標準的說明部分,也就是正文下面有小字的說明部分,那些小字往往是對適用條件的限定,許多例外可能就在這些文字里面。所以,你要特別注意這些注解或者說明文字。
4.要重視為弱勢群體辯護。對環境犯罪的制裁,在2013年以前是嚴重放縱,在2013年兩高的司法解釋出臺、特別是2016年的司法解釋修改以后反而是有擴大化現象。一個污染環境犯罪案件,一抓就是十幾人或者幾十人。山西有個案子,一下抓了40多人,浙江有個案子一下抓了60多人,把看門的、裝卸車的、開車的人等都抓了。其實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廢物或者非法開采礦產資源,主要是老板賺錢,企業職工只是拿個死工資,被動參與,聽老板指揮,沒有從違法行為中得到任何額外利益,也被納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責任,是不公平的。那些老板往往很有錢,通過各種方式脫罪,這些沒錢的職工反倒被判刑,就更加不公正。所以,我們律師在做辯護律師時,一定要考慮這些人的權益,盡量為他們提供辯護。在2013年以前,我講課都呼吁要加強用刑法手段保護環境,但最近幾年,我應邀為一些環境法官、檢察官和環境警察講課,反而告訴他們要慎刑,不能把環境犯罪制裁的范圍搞得太大。前面我說過,2019年,全國法院一年判處環境罪犯11萬多人,這個數字有點太大了。從2019年以來,近幾年的環境犯罪案件和刑事制裁的人數都逐年下降。這一方面說明重刑之下的威懾作用,另一方面,公檢法也確實開始重視環境犯罪懲治方面的慎刑原則。
今天就講到這里吧。謝謝大家,我有點超時了。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