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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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經濟活動中,政府機構出于推動特定領域發展、提供公共服務等目的,有時會出資成立企業。
那么,當這類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涉及民事糾紛時,政府機構需要共同承擔民事責任嗎?
最高院在《浙江昆侖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安徽文越投資置業有限公司、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廳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1.有明確約定的,政府機構應承擔相應責任。
2.政府機構成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舉證證明財產未混同的,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院認為,
一、安徽省文化廳應否對安徽文越置業公司應支付款項承擔連帶責任問題
安徽省文化廳、安徽文越置業公司與浙江昆侖建設集團于2009年11月10日、12日簽訂了《備忘錄》《補充備忘錄》,其中明確約定由安徽省文化廳、安徽文越置業公司共同向浙江昆侖建設集團承擔案涉工程±0.000以上及以下工程款、非正常施工損失費、財務成本增加的付款責任。即根據該三方以備忘錄形式所簽協議的內容,安徽省文化廳、安徽文越置業公司為支付相關款項的共同債務人,且協議中未約定按份承擔責任。
雖然安徽文越置業公司與浙江昆侖建設集團另就±0.000以上工程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并在《補充協議書》中約定由安徽文越置業公司支付上述款項,但浙江昆侖建設集團在《補充協議書》中并未明確表示同意免除安徽省文化廳的付款責任,安徽省文化廳仍應依約承擔相應付款責任。因此,一審法院僅從合同相對性角度認定安徽省文化廳不應承擔付款責任確屬錯誤,應予以糾正。
二、關于機關服務中心應否對安徽文越置業公司應支付款項承擔連帶責任問題
安徽文越置業公司是機關服務中心出資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機關服務中心是安徽文越置業公司的唯一股東,雖然機關服務中心并非安徽文越置業公司與浙江昆侖建設集團《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當事人,但根據《公司法》第63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機關服務中心在本案中應就其是否與安徽文越置業公司之間存在財產混同承擔舉證責任,否則應對安徽文越置業公司欠付浙江昆侖建設集團的相關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判決以浙江昆侖建設集團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安徽文越置業公司與機關服務中心財產混同為由,判令機關服務中心不承擔連帶責任,舉證責任分配不當,導致判決民事責任承擔錯誤,應予以糾正。
周軍律師提醒,政府機構與其成立的企業是否共同承擔民事責任需根據企業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政府機構的出資及經營管理行為是否存在瑕疵等多種因素,結合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中的具體考量進行綜合判斷 。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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