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福建泉州師范學院第二附屬小學一年級一名教師在課堂上因學生“走神”未專注聽講,將8歲女生耳朵揪傷,致使其耳朵撕裂2厘米,縫合5針。目前家屬已向警方報案,希望涉事老師得到應有懲處。據校方稱,涉事教師已被停課。
此事件讓教育懲戒再度成為熱議話題,大象新聞記者采訪了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律師。付律師說,根據《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相關規定,教師不得體罰或侮辱學生人格尊嚴,若因體罰造成人身損害,需承擔民事賠償,并可能面臨行政處分、解聘甚至刑事責任。付律師還表示,《教師法》第37條明確規定,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或侮辱學生造成惡劣影響的教師,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責。法律體系通過多維度規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對教師行為劃定了明確紅線。 (大象新聞)
編輯:李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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