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標過程中,突然收到 “終止招標” 的通知,想必是投標人最不愿面對的突發狀況。但從招標人角度看,某些特殊情形下終止招標不僅必要,更是合規管理的體現。
一、資格預審不合格投標人過多,項目缺乏有效競爭
某產業園工程招標中,因資格預審文件設置 “需具備 5 項特級資質”,導致報名的 12 家企業中僅 2 家通過審查。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當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于 3 個時,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或終止項目。
投標人應對策略:
1. 投標前分析招標公告中的資質要求是否存在 “量身定制” 嫌疑
2. 若發現門檻過高,可在投標截止前向監管部門提交《異議函》
3. 關注重新招標項目的二次公告,常伴隨資格條件調整
二、招標需求發生重大變更,原文件無法匹配新目標
某智慧城市項目招標期間,因地方政策調整,原招標文件中的 “數據中心建設規模” 需縮減 40%。此時繼續招標可能導致中標合同無法履行,招標人不得不終止項目。
關鍵法規依據:
1.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采購需求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2. 實操中需注意:招標人需在省級以上媒體發布終止公告,并退還投標人保證金
3. 投標人可要求招標人書面說明變更原因,為后續維權留存證據
三、潛在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提出實質性異議,經核查屬實
某醫院設備采購項目中,3 家投標人同時質疑 “技術參數指向特定品牌”,經財政部門調查確認存在排他性條款。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三條,招標人應當修改招標文件后重新招標,但若修改成本過高或時間緊迫,可能直接終止項目。
行業警示:
1. 投標人發現 “傾向性條款” 時,需在投標截止 10 日前提交書面異議
2. 招標人若強行推進含違規條款的招標,可能面臨 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的罰款
3. 此類終止場景常伴隨監管介入,項目重啟后競爭格局可能重新洗牌
四、招標人資金鏈斷裂或合作方退出,項目失去實施基礎
某文旅綜合體招標進行到評標階段時,招標人突發公告稱 “因投資方撤資,項目暫緩實施”。這類因甲方自身原因導致的終止,雖非主觀違規,但會直接影響投標人前期投入。
風險防控建議:
1. 投標前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招標人股權變動、涉訴情況
2. 大額項目可要求招標人出具《資金落實證明》(如銀行保函)
3. 若項目終止,可依據《合同法》要求招標人賠償合理成本(需在投標文件中提前約定)
五、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項目無法繼續推進
2023 年某地區基建項目招標期間,因突發地震造成擬建場地地質條件改變,原設計方案需重新論證。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此類不可抗力情形可作為法定免責事由。
行業應對經驗:
1. 招標文件中應明確 “不可抗力” 的定義及處理流程
2. 投標人可購買 “投標保證保險”,覆蓋因項目終止導致的損失
3. 關注災后重建項目的政策傾斜,原終止項目可能以 “緊急采購” 形式重啟
結語:終止招標≠維權無門,合規意識是關鍵
面對項目終止,投標人需區分 “合法終止” 與 “違規操作”:前者需留存書面通知、保證金退還憑證等證據;后者可通過行政投訴、司法訴訟等途徑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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