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規范“競業” 保障權利
4月24日,小紅書發布全員信,宣布從5月1日起,不新增現金或期權競業,原有的現金和期權競業全部釋放。據了解,這是各互聯網公司中最為明確提出取消競業的公司。不少網友點贊,這種做法太人性化了。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主要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對于競業限制的法律規定,立法本意是保護商業機密,推動良性競爭。然而,在現實中,一些用人單位濫用競業限制,將普通勞動者隨意納入“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范疇。更有甚者,要求全員簽署競業協議,或者將限制范圍無限擴大至全行業,“競業限制”演變成“就業限制”,有失公平。
前不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布第四批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中,月薪3500元的保安李某跳槽,被公司以“違反競業協議”索要20萬元違約金。普通勞動者連換個單位都要戰戰兢兢,勞動者“用腳投票”機制失靈,不僅侵害了勞動者自由擇業、就業的權利,也將導致各行各業因缺乏競爭而止步不前。尤其是科技快速迭代發展的今天,過度限制人才自由流通,還會影響創新發展。
競業限制不應成為普通勞動者就業的絆腳石。一方面,相關司法解釋需要更加完善,對競業協議的限制范圍、時限、適用崗位和人員、違約責任等方面進行細化,讓用人單位在競業限制中有更清晰的邊界。另一方面,不妨倡導企業減少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采取技術手段,建立內部保密制度等以規范職工的行為。正如小紅書的全員信中稱,“我們希望點亮一盞小燈,向環境發出不一樣的信號——不再通過競業限制個體流動,僅要求同學履行信息保密和不招攬義務,與大家建立更長期的關系”。
為“競業”松綁,規范、合理、適度地使用競業限制,讓員工就業權、企業商業秘密和正常的競爭秩序之間達到利益平衡,也是為人才流動和企業自由競爭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說到底,敬畏規則、尊重勞動者,保障社會人才自由流動,社會的創新活力自然就會得到更大的釋放。(鄭莉娜)
來源:浙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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