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水利部聯合發布
檢察監督與水行政執法
協同推進黃河大保護典型案例
深化協作推動黃河流域綜合系統治理
4月25日上午,檢察機關服務保障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研討會在陜西省榆林市舉行。會上,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水利部聯合發布檢察監督與水行政執法協同推進黃河大保護典型案例,展現檢察機關與水利部門協同推進黃河大保護的成效。
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有10件,其中刑事檢察案例3件,公益訴訟檢察案例7件,涉及水資源保護、水污染防治、行洪安全保障、水土流失防治、非法采砂整治等領域。
據了解,黨中央提出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戰略以來,黃河流域生態環境質量穩步提升,高質量發展亮點不少,但同時也還有不少難題需要進一步破解。最高檢有關負責人介紹,檢察機關堅持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把大保護作為關鍵任務,強化問題導向,充分發揮刑事、公益訴訟等檢察職能作用,服務打好黃河生態保護治理攻堅戰。例如,四川省阿壩縣某工業園區6家企業未經許可違規開采地下水,導致濕地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地下水位下降。阿壩縣檢察院發出檢察建議后,水務部門依法封填違規水井并處以罰款,責令案涉企業開展濕地生態補水與修復工作。
在持續深化協作協同方面,記者注意到,黃河流域檢察機關、水利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深化落實信息共享、線索移送、案情通報、聯合督辦、技術協助等機制,共護黃河秀美安瀾。例如,東平黃河河務局向山東省東平縣檢察院通報山東、河南交界處的黃河采砂違法行為,并依托協作機制對接臺前黃河河務局共同勘驗。東平縣檢察院依法介入引導偵查,在查明李某虎、李某安共同作案的事實后,以涉嫌非法采礦罪對2人提起公訴,并督促完成生態修復工作。
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還體現出檢察機關在堅持“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的同時,更加注重黃河保護治理的系統性、整體性和協同性,推動流域問題的綜合治理和系統治理。例如,陜西省旬邑縣某礦業公司未經許可長期在采煤過程中疏干排水,導致周邊地下水水位下降,且未繳納相關水資源稅。陜西省關中平原地區檢察院根據跨區劃管轄有關規定依法立案,督促水利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督促稅務部門追繳水資源稅和滯納金,并推動在全縣范圍內開展取用水專項執法檢查行動。該院研發煤礦行業水資源稅繳納異常數據監督模型,通過辦案督促稅務部門征繳水資源稅共計3504萬元。
檢察監督與水行政執法協同推進
黃河大保護典型案例
1. 山西省沁源縣梁某玉等七人污染環境刑事公訴案
2. 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海南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違法占用河道行政公益訴訟案
3. 山東省東平縣李某虎、李某安非法采礦刑事公訴案
4. 河南省澠池縣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黃河浮橋承壓舟占用河道行政公益訴訟案
5. 四川省阿壩縣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黃河濕地地下水資源行政公益訴訟案
6. 陜西省關中平原地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煤礦企業違法疏干排水行政公益訴訟案
7. 甘肅省天水市秦州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水土保持違法行為行政公益訴訟案
8. 青海省大通縣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小水電站生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
9. 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西夏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葡萄酒莊企業非法排污行政公益訴訟案
10. 陜西省定邊縣王某某污染環境刑事公訴案
山西省沁源縣梁某玉等七人
污染環境刑事公訴案
【關鍵詞】
刑事公訴 黃河支流 污染環境 檢察一體履職 生態修復
【要旨】
辦理重大、復雜的破壞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犯罪案件,上級檢察機關指導下級檢察機關迅速介入,上下一體發力,將打擊環境犯罪與修復生態環境同步推進。結合辦案推動建立健全打防管控常態化機制,凝聚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合力。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6日,山西某能源有限公司分管生產的副總經理被告人梁某玉指使被告人宋某趁當日暴雨,將公司內部污水處理廠調節池中含有高濃度氨氮的脫硫循環液的污水,偷排到喬龍溝及沁河(系黃河一級支流)河道內。當日15時至次日凌晨4時許,在宋某指揮下,被告人白某鑫、席某榮、王某、張某斌和藥某強等人相互配合,共偷排污水260余噸。經鑒定,本次環境事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數額共1738.76萬元。
【檢察履職情況】
2023年9月4日,公安機關對本案立案偵查。山西省沁源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沁源縣檢察院)獲悉本案后主動介入偵查,并及時就引導偵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向長治市人民檢察院報告。同年10月9日,長治市人民檢察院聯合長治市公安局赴沁源縣指導該案,推動案件偵查工作取得突破。
2024年1月9日,公安機關以涉嫌污染環境罪,提請批準逮捕梁某玉等7人。經審查,沁源縣檢察院對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嫌疑人梁某玉、宋某和白某鑫作出批捕決定,對其他四名情節輕微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捕決定。沁源縣檢察院同步建議生態環境部門追究案涉企業賠償責任。因案件涉及長治、晉城、臨汾三個地市,山西省生態環境廳與案涉企業簽訂賠償協議,由案涉企業承擔應急處置、環境損害評估、生態環境損害等全部費用。
2024年9月27日,沁源縣檢察院對梁某玉等7人以涉嫌污染環境罪提起公訴。同年12月23日,沁源縣人民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對梁某玉等七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十個月不等,并處罰金共22萬元。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訴。
為預防和懲治涉水違法犯罪行為,沁源縣檢察院與沁源縣水利局、沁源縣公安局聯合制定《沁源縣水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實施意見》,細化“河長+檢察長”線索移送協作流程,完善當地水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同時,沁源縣檢察院將辦案中發現的違紀違法線索,移送紀委監委處理。
【典型意義】
沁河是黃河重要的一級支流,是三晉大地母親河。為推動“一泓清水入黃河”,長治市檢察機關一體履職,依法打擊破壞黃河流域生態環境違法犯罪,推動行政機關與違法企業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達到對沁河流域污染問題整治和修復的雙重效果。同時,檢察機關聯合有關部門出臺規范性文件,促進提升黃河生態環境綜合治理的法治化水平。
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
海南區人民檢察院
督促整治違法占用河道
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黃河行洪安全 占用河道 裁定終結訴訟
【要旨】
檢察機關針對魚塘侵占河道問題向行政機關發出檢察建議,逾期未整改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訴訟過程中行政機關積極履職,經檢察機關確認整改到位,公益保護目的全部實現的,可由人民法院裁定終結訴訟。
【基本案情】
都思兔河是黃河一級支流。2008年烏海市某養殖公司申請建設生態養殖園項目,2010年該公司在其承包土地都思兔河道側方開挖總面積87520平方米的魚塘,2011年海南區農牧水務局批準該生態種植養殖項目。2020年烏海市水務部門劃定河道管理范圍邊界線,該魚塘占用河道面積64729.8平方米,占用狀態持續至2022年,海南區農牧水務局責令限期整改仍未拆除,影響河道行洪安全。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4年1月,烏海市海南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海南區檢察院)收到海南區人大代表反映,都思兔河道內存在魚塘占用河道的情況,影響河道正常行洪。海南區檢察院經初查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規定,海南區農牧水務局對本轄區的河道負有監督管理職責,遂于2024年1月15日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通過現場勘查、無人機航拍取證、調取書證、詢問相關人員等方式查明黃河河道被違法占用的事實。
2024年1月26日,海南區檢察院向海南區農牧水務局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查處魚塘侵占河道的行為。該局在整改期內未采取任何措施,亦未書面回復。檢察機關實地復勘發現,都思兔河道內的魚塘仍未被拆除。
【訴訟過程】
2024年4月17日,海南區檢察院向烏海市海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判令海南區農牧水務局依法全面履行對違建魚塘的監管職責。
案件審理過程中,海南區農牧水務局積極履職,拆除違法占用河道的魚塘,共清理堤壩1000米,累計土方3.5萬立方米,消除魚塘占用河道對行洪安全的影響。經海南區檢察院實地復勘確認整改成效后,海南區人民法院裁定終結訴訟。
以本案為契機,海南區檢察院與海南區農牧水務局聯合召開河道行政執法與檢察公益訴訟協作推進會,海南區農牧水務局對轄區河道開展專項排查整治活動,健全完善河道維護長效機制。
【典型意義】
烏海是黃河入蒙第一站,肩負著守護黃河水安全的重要使命。針對違法占用河道影響行洪安全問題,檢察機關堅持問題導向,通過制發檢察建議、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有效維護黃河河道行洪安全和河道生態環境。
山東省東平縣李某虎、李某安
非法采礦刑事公訴案
【關鍵詞】
刑事公訴 非法采砂 黃河省域交界管轄權 追捕漏犯 源頭治理
【要旨】
檢察機關辦理省域交界地區破壞黃河生態環境犯罪案件時,要及時提前介入,充分發揮沿黃縣級部門協作機制作用,確認管轄爭議地行政區劃歸屬,準確認定犯罪行為地,解決管轄權爭議。通過追捕共同犯罪人員,嚴厲打擊涉黃河非法采礦行為。加強源頭治理,建立黃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長效工作機制。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被告人李某虎與李某安商議在山東省東平縣與河南省臺前縣交界處的黃河河道內采砂牟利,由李某安負責租用場地,李某虎出資租用鏟車、平整道路,挖掘沉砂池。二人在未取得開采河砂許可證情況下,在東平縣銀山鎮銀河浮橋南側黃河河道內抽取河砂至黃河西岸租賃的沉砂池。經專業機構測量,沉淀成砂量為15087.8立方米,評估價值為31.47萬元。
【檢察履職情況】
2024年2月28日,東平黃河河務局執法人員在日常巡查中發現,在山東省與河南省交界的黃河主河道內,疑似有人采砂作業。因案發地點處于兩省交界處,東平黃河河務局根據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山東黃河河務局《關于加強協作配合共同推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意見》,主動對接公安機關并商請東平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東平縣檢察院)提前介入。
經查,本案采砂地點位于魯豫兩省交叉河段,抽砂管線橫跨兩省,被告人流動抽砂,抽砂后的沉砂地點雖地屬山東省,但因黃河改道、行政區劃變更等原因導致管理上存在爭議。東平縣檢察院建議東平黃河河務局對接臺前黃河河務局共同勘驗現場。同時,引導偵查機關向民政部門調取官方區劃地圖及沉砂地行政歸屬證明,向沉砂地沿岸居民取證以查清該沉砂地歷史沿革。民政部門出具了沉砂地屬于東平縣行政區劃內的證明,臺前黃河河務局與東平黃河河務局達成由東平縣查處本案的一致意見。東平縣檢察院認為,“沉砂”作為采砂犯罪必要過程,是犯罪行為的一部分,在抽砂地變化不固定的情況下,“沉砂地”可以認定為犯罪行為地,在確認行政區劃的基礎上,東平縣司法機關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審查逮捕期間,李某虎辯稱無合伙人,東平縣檢察院結合李某安聯系租賃沉砂地土地的事實,認為李某安可能系其同伙,在對李某虎作出批準逮捕的同時,建議公安機關加大偵訊力度,調取土地租賃方人員以及現場施工人員證言。后查明李某安參與共同犯罪的事實,予以追捕。審查起訴期間,李某虎、李某安認罪認罰,配合相關部門將未處理的河砂資源處理完畢,主動完成生態修復。2024年9月18日,東平縣檢察院以涉嫌非法采礦罪對二人提起公訴。同年10月22日,東平縣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礦罪分別判處李某虎、李某安有期徒刑十個月和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共1.8萬元。宣判后,二人均未上訴。
判決生效后,東平縣檢察院召集東平縣公安局、東平黃河河務局召開聯席會議,研究完善“刑事打擊+公益訴訟+警示教育+生態修復”四位一體辦案模式,推動兩地河務部門完善巡查檢查和監督查處協作配合機制,厘清交界地區涉管轄權爭議地點的管理歸屬,定期開展跨區域聯合巡查,切實守護好黃河生態環境和河道管理秩序。
【典型意義】
黃河流域范圍廣,跨省市縣較多,犯罪分子常將盜采地點選擇在行政區劃交界處逃避監管打擊。對于跨省域的破壞黃河生態環境犯罪案件,檢察機關運用沿黃縣級部門協作機制,提前介入,將管轄權爭議解決在案件初查階段,形成打擊合力。針對黃河河道內盜采案件涉案人員多、證據調取難的問題,檢察機關加強偵查監督,及時追捕漏犯,做到全鏈條打擊。辦理案件同時堅持源頭治理,推動相關行政部門完善工作機制,做到預防與懲治并重。
河南省澠池縣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
黃河浮橋承壓舟占用河道
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磋商 浮橋承壓舟占用河道 黃河行洪安全 跨區劃協作
【要旨】
針對廢棄浮橋承壓舟長期占用黃河主河道,嚴重影響行洪安全問題,檢察機關依托“河長+檢察長”機制與行政機關形成合力,開展跨省際協作,督促行政機關徹底清除妨礙河道行洪障礙物,保障黃河干流行洪安全。
【基本案情】
河南省澠池縣陳村鄉白浪黃河渡口是澠池境內河南和山西兩省的第二大聯接點。2013年6月,山西省平陸縣某浮橋服務公司(以下簡稱浮橋公司)經黃河兩岸縣級政府和山西省地方海事局等部門批準,建成山西省平陸縣至河南省澠池縣的浮橋。2021年7月,受洪水影響,該公司將13組浮橋承壓舟拆除后錨定在澠池境內黃河右岸河道,每組浮橋承壓舟長15米、寬12米,重量約50噸,占用河道面積約3.5畝。2023年6月,浮橋審批年限期滿后續期未獲批準,不再具備運營條件。浮橋公司未及時將浮橋離岸清理,巨大的浮橋承壓舟長期擱置在黃河主河道,嚴重影響行洪安全。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4年8月,澠池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澠池縣檢察院)接到縣“河長制”成員單位反映的問題線索,經初步調查后于8月8日分別對縣黃河河務局、陳村鄉人民政府、縣交通運輸局立案。經現場勘驗、走訪調查、評估詢價等方式查明上述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河南省黃河河道管理條例》等規定,縣黃河河務局作為黃河事務管理部門、縣交通運輸局作為浮橋安全管理部門、陳村鄉政府作為屬地政府均負有監管職責。
2024年8月至10月,澠池縣檢察院與縣河務局、交通局及陳村鄉政府多次開展磋商,達成優先引導企業自行清運、輔助行政手段強制清理的一致意見。澠池縣相關行政機關多次發出督促清理通知,因浮橋公司股權糾紛,部分股東存在抵制情緒,且存在跨省級區劃執法難題,承壓舟清理工作長期處于停滯狀態。
2024年10月,時值黃河小浪底水庫調水調沙結束,庫區水位逐漸上升,行洪風險進一步加劇。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水利部、黃河水利委員會實地查看,現場督辦浮橋承壓舟清運工作,并提出開展跨省際協作推動浮橋承壓舟清運工作的意見。同日,澠池縣檢察院向縣委作專題匯報,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組建水利、交通、公安、屬地鄉政府參與配合的清理專班,由黃河河務部門統一指揮,并專門致函平陸縣,請求協助處理浮橋承壓舟擱置黃河河道問題。澠池縣檢察院、平陸縣檢察院開展跨區劃協作,推動兩地水利、河務、交通等部門共同協調解決強制清理、派員監管、資金回收等問題。經多方努力,行政機關在黃河水位上漲淹沒前,完成浮橋舟體強制清離河道任務。鑒于該案已全部整改到位,澠池縣檢察院于2024年11月1日終結案件。
【典型意義】
黃河安瀾關系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檢察機關上下聯動、跨省協同,推進案情調查、溝通協調、跟進監督等工作,同時深化“河長+檢察長”協作機制,強化與河長辦及成員單位協作配合,形成整治合力,在黨委政府大力支持下,共同推動妨礙河道行洪問題徹底解決。
四川省阿壩縣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
黃河濕地地下水資源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檢察建議 黃河濕地保護 地下水資源 協同治理
【要旨】
檢察機關針對破壞黃河流域地下水資源問題依法開展行政公益訴訟,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的同時,推動開展系統排查整治,有效保護濕地水源涵養功能。
【基本案情】
四川省阿壩縣是黃河上游重要的水源涵養地和水源補給區,有多美林卡等三個濕地自然保護區。2021年至2024年期間,阿壩縣某工業園區6家企業為滿足工業用水需求,在多美林卡濕地公園保護區旁未經許可擅自打井18口,違規開采地下水用于商業運營,導致濕地冬季核心區地下水位下降1.8米,濕地萎縮面積達30余畝,黃河支流徑流量減少并引發局部草場退化,直接影響部分珍稀高原水生動植物生長環境。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4年11月,“益心為公”志愿者及牧民先后向四川省阿壩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阿壩縣檢察院)舉報上述問題。2025年1月8日,阿壩縣檢察院開展初步調查后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該院成立專案組,聯合水務、生態環境、林草等相關部門召開聯席會,開展實地調查取證工作,通過衛星遙感、地下水動態監測、地質雷達探測等方式,查明阿壩縣某工業園區6家企業偷采地下水,威脅多美林卡濕地水源涵養功能。
經調查后,阿壩縣檢察院向阿壩縣科學技術和農業畜牧水務局(以下簡稱縣科農畜水局)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職,查處違法行為。縣科農畜水局收到檢察建議后,高度重視,立即封填違規水井,依法向案涉6家企業作出罰款30萬元,并會同相關部門核算應補繳的水資源費,責令其制定濕地生態補水與修復專項方案,推動建設雨水收集系統替代地下水開采,并要求種植樹苗30畝,4月上旬已開始種植。
在該案基礎上,阿壩縣檢察院與水務部門牽頭,與生態環境、林草等四部門共同制定《關于阿壩縣地下水開采禁令+替代工程+生態補償的實施方案》,建議通過“替代修復+生態補償”責任承擔方式,要求開采使用地下水的企業以“每抽取1噸地下水,修復10平方米濕地”為標準履行生態環境服務功能的修復義務,并利用雨水收集替代地下水,實現經濟發展與生態保護平衡。
阿壩縣檢察院聯合水務等相關部門向縣委匯報,推動開展黃河上游濕地保護拯救行動,封填全縣范圍內所有違規水井,回補地下水80萬立方米,重建濕地生態緩沖帶。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立足當地黃河上游水源涵養的重要生態區位特點,在辦案中強化與水行政執法等部門的協作,通過調查取證協作、召開聯席會議會商、共同制定濕地地下水禁采令方案等方式,推動開采使用地下水的企業通過“替代修復+生態補償”責任承擔方式,保護黃河上游水源涵養地,實現經濟發展與生態保護雙贏。
陜西省關中平原地區人民檢察院
督促整治煤礦企業違法疏干排水
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檢察建議 黃河地下水資源 煤礦開采疏干排水 水資源稅
【要旨】
針對煤礦企業開采過程中違法疏干排水問題,檢察機關通過磋商、檢察建議等方式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及時糾正案涉企業違法取水行為,并依法追繳水資源稅。同時搭建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對煤礦開采行業違法取用水問題進行類案監督。
【基本案情】
西川河是黃河的三級支流,流經咸陽市旬邑縣和銅川市耀州區,下游系桃曲坡水庫水源地保護區。陜西某礦業公司(以下簡稱礦業公司)于2008年9月在咸陽市旬邑縣開工建設,礦井依渭河支流西川河而建,項目設計生產能力120萬噸/年。礦業公司未取得取水許可長期在采煤過程中疏干排水(對含水介質進行疏干),僅2022年疏干排水量即達296萬噸,導致煤礦周邊地下水水位下降,嚴重損害地下水生態環境,且未繳納違法疏干排水涉及的水資源稅,造成國有財產損失。
【調查和督促履職】
陜西省關中平原地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關中平原檢察院)專門管轄黃河流域關中平原地區跨行政區劃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該院在開展黃河流域水資源保護專項行動中發現本案線索,經初查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經走訪黃河上中游管理局、旬邑縣水利局與礦業公司,調取該公司環評、取水、疏干排水量等相關證據,查明了礦業公司無取水許可實施疏干排水的事實。
依據《地下水管理條例》《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等規定,關中平原檢察院于6月28日向旬邑縣水利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其全面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對礦業公司非法取水行為依法處理。同時,關中平原檢察院從國家稅務總局旬邑縣稅務局、旬邑縣水利局、工信局調取了水計量設施驗收、水資源稅繳納和年度煤炭開采量等數據,根據《陜西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對應納稅額進行初步測算,查明了礦業公司未依法繳納水資源稅的事實,并于10月26日與國家稅務總局旬邑縣稅務局、旬邑縣水利局進行磋商座談,建議兩部門加強協作配合,建立水資源稅協作征收機制,依法核準并征繳礦業公司所涉水資源稅。
收到檢察建議后,旬邑縣水利局責令礦業公司停止違法行為,依法辦理取水許可,對其處以10萬元罰款,并向稅務部門移送有關疏干排水量信息。國家稅務總局旬邑縣稅務局經核查核算督促礦業公司繳納了水資源稅190.77萬元,滯納金62.05萬元,共計252.82萬元。2023年11月17日,礦業公司獲得黃河水利委員會核發的取水許可證,恢復正常生產活動。
為提升辦案效果,關中平原檢察院推動旬邑縣水利局在全縣范圍內開展取用水專項執法檢查行動,對114家用水企業的取水許可情況等進行檢查,吊銷未續期農村自備水井取水許可23家,行政處罰1家超許可用水煤礦企業。以本案為切入點,該院從煤炭、水利、稅務等部門調取相關數據,研發了煤礦行業水資源稅繳納異常數據監督模型,得到全省多個基層院應用,通過辦案督促稅務部門征繳水資源稅累計3504萬元。
【典型意義】
煤礦企業開采過程中無證疏干排水不符合國家對水資源實行取水許可和有償使用制度,更嚴重影響地下水生態環境。檢察機關充分發揮行政公益訴訟檢察職能作用,督促水行政主管部門、稅務部門依法全面履行職責,有效保護黃河地區地下水資源和國家水資源稅安全。結合個案辦理,研發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以類案監督模式推動煤礦開采行業涉水資源保護問題綜合治理。
甘肅省天水市秦州區人民檢察院
督促整治水土保持違法行為
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檢察建議 生產建設活動 礦山開采 水土流失防治 水土保持補償費
【要旨】
針對轄區內部分企業水土保持措施落實不到位、欠繳水土保持補償費等問題,檢察機關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多措并舉引導企業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及時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甘肅省天水市秦州區地處黃土梁峁溝壑區,是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和治理區。轄區內部分生產建設項目存在水土保持違法行為,其中未批先建、未驗先投項目各1個;欠繳水土保持補償費項目5個,欠繳費用共計232.25萬元;4家石料開采企業不同程度存在水土保持防治責任落實不到位、水土保持監測滯后、項目區排水渠堵塞、擋土墻破損、開采區域裸露坡面未按規定設計苫蓋等問題。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4年5月,天水市秦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秦州區檢察院)在履職過程中發現本案線索,并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經調取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補償費繳費憑證、衛星遙感圖片、現場勘察等查明上述事實。
2024年5月21日,秦州區檢察院向秦州區水務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履職。收到檢察建議后,秦州區水務局積極督促指導建設單位及石料開采企業依法開展整改工作,完善水土保持措施,積極開展日常水土保持工作,為水土流失治理提供持續的人力和資金保障。2024年7月,案涉企業足額繳納了水土保持補償費232.25萬元。相關生產建設單位組織專業人員清理排水渠約8.3公里、清理雜物270余噸;修復破損擋土墻和排水渠約1200平方米,對開采區臺階坡面按方案恢復植被,栽植樹木3萬余株,種草90余畝,整改工作全部按期完成。
為鞏固辦案成效,2024年8月,秦州區檢察院與秦州區水務局聯合召開“天水市秦州區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專項整治行動啟動培訓會”,邀請81家生產建設單位的132個生產建設項目參會,開展水土保持法律法規培訓。
【典型意義】
水土保持是黃河流域生態安全屏障建設的重要內容。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作用,推動生產建設單位認真落實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主體責任,按時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通過聯合開展普法培訓,進一步擴大監督效果,增強生產建設單位水土保持意識,推動轄區水土保持工作提質增效。
青海省大通縣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
小水電站生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檢察建議 黃河流域小水電站 過魚設施建設 環境監測 生態流量監測
【要旨】
針對小水電站未按環評要求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影響魚類洄游等生態環境問題,檢察機關通過公益訴訟督促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職,加強協作配合,推動改善小水電站生態環境。
【基本案情】
寶庫河位于青海省大通縣,是青海湟水流域二級支流。建于寶庫河上的俄博圖、納拉灘2座小水電站,未按湟水河干支流水電開發環境影響回顧性評價相關要求建設過魚設施,實施增殖放流,開展水質、流量監測等工作,影響魚類產卵繁殖洄游和河流生態系統健康,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調查和督促履職】
俄博圖、納拉灘水電站屬于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所涉的整改類水電站,大通縣水利局牽頭整改工作,聯合縣農業農村局、生態環境局共同推進。最高人民檢察院將小水電站生態環境問題線索逐級交辦。青海省大通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大通縣檢察院)核查發現該問題涉及部門多,整改進度較慢,遂于2024年2月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調查過程中,大通縣水利局向大通縣檢察院移交相關證據材料,并提出因所涉及部門較多,希望依托“河(湖)長+檢察長”等機制,加快推動整改進程。大通縣檢察院經現場勘查、調閱資料、詢問相關人員查明,俄博圖、納拉灘水電站存在未按照《湟水河干支流水電開發環境影響回顧性評價報告》要求建設過魚設施,實施增殖放流,開展環境監測,安裝生態流量監測設備,導致魚類產卵繁殖洄游通道受阻,尾水不符合水質要求,生態流量泄放、監測隨意性大等問題,影響河流生態系統健康。
2024年4月,大通縣檢察院分別向縣水利局、縣農業農村局、縣生態環境局制發檢察建議,并多次召開圓桌會議,督促依法履職。三部門收到檢察建議后積極推進整改工作,農業農村局督促案涉水電站加快完成過魚設施建設,生態環境局督促開展環境監測,水利局督促及時安裝生態基流在線監測設備并接入監管平臺。2024年6月,三部門書面回復完成整改,并邀請大通縣檢察院、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群眾代表等共同在寶庫河水域俄博圖、納拉灘段開展增殖放流活動,放流花斑裸鯉8000余尾。大通縣檢察院跟進調查查明,過魚設施已建成,增殖放流已實施;經第三方公司檢測,水質符合標準規范要求;小水電站生態基流在線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規范設置生態基流泄放公示牌、完善生態流量臺賬,實現生態流量實時監控,相關問題全部整改完畢。
以本案為契機,大通縣檢察院加強與大通縣水利局的協作,依托水行政執法監管數據構建“無證違規取水公益訴訟法律監督模型”,并在最高檢模型管理平臺上架。2024年7月,大通縣檢察院與大通縣水利局等部門,對整改情況進行“回頭看”,并進一步完善“河(湖)長+檢察長”的線索移送、信息共享等機制。
【典型意義】
小水電站存在未按要求建設過魚設施、實施增殖放流、開展環境監測、落實生態流量等問題,影響河流生態系統健康。檢察機關依法開展行政公益訴訟,督促多部門協作聯動整改,維護水生生物生存環境,促進小水電站綠色健康發展,助推黃河青海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
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
西夏區人民檢察院
督促整治葡萄酒莊企業非法排污
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檢察建議 黃河流域水環境保護 排污許可 府檢聯動
【要旨】
針對葡萄酒莊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等問題,檢察機關依托“府檢聯動”機制發現案件線索,研發構建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精準發現違法行為主體,通過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促使企業嚴格落實排污主體責任。
【基本案情】
銀川市西夏區賀蘭山東麓地處黃河流域平原地帶,東接黃河及引黃灌渠,是最適合種植釀酒葡萄的“黃金地帶”之一,有種植基地44家、葡萄酒莊28家。其中12家葡萄酒莊未依法辦理排污許可,違規生產經營。相關部門未及時將上述葡萄酒莊納入排污許可監管范圍,導致廢水排放對黃河支流水質、賀蘭山東麓砂質土壤結構及地下水安全造成污染風險。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4年7月,銀川市西夏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西夏區檢察院)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水利廳《關于建立健全水行政執法與檢察公益訴訟協作機制的實施細則》要求,與西夏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聯合開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專項監督行動,發現部分葡萄酒莊未依法辦理排污許可證。
鑒于案涉問題具有普遍性,西夏區檢察院依托轄區內葡萄酒莊名錄、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廢水監測情況、環評批復及驗收資料等數據,構建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通過數據分析比對,發現轄區內12家葡萄酒莊未依法辦理排污許可證,違規生產經營和排放污水。2024年8月7日,西夏區檢察院決定對負有生產排污監管職責的銀川市生態環境局西夏分局立案。同年8月23日,西夏區檢察院向該局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行生產排污監管職責,加強排污許可管理,及時查處案涉葡萄酒莊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廢水的行為。
收到檢察建議后,銀川市生態環境局西夏分局將已建和在建葡萄酒莊全部納入監管范圍,及時組織召開西夏區釀酒酒莊排污許可證審查暨督辦會議,責令轄區內12家未辦理排污許可證的葡萄酒莊限期辦理排污許可手續。2024年9月至10月,銀川市生態環境局西夏區分局先后對7家取得排污許可的酒莊所排放廢水進行抽樣監測,確認所監測項目全部合格;要求其余5家酒莊進行生產排污設施改造,待所排廢水監測合格后,再行恢復生產經營。
2024年11月2日,西夏區檢察院聯合西夏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銀川市生態環境局西夏分局實地查看案涉酒莊整改落實情況,確認案涉酒莊均已依法取得排污許可,實現合法持證達標排放。
【典型意義】
巍巍賀蘭山與湯湯黃河水賦予了寧夏賀蘭山東麓得天獨厚的風土,造就了賀蘭山東麓葡萄酒文化旅游產業的蓬勃發展。本案中,檢察機關有效發揮“水行政執法+檢察公益訴訟”的協同作用,聚焦葡萄酒莊生產排污亂象,構建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充分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作用,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全面履職,為服務保障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貢獻檢察智慧。
陜西省定邊縣王某某污染環境
刑事公訴案
【關鍵詞】
刑事公訴 黃河流域環境污染 跨省傾倒廢水 多部門協作 綜合履職
【要旨】
針對跨省傾倒工業廢水損害黃河流域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檢察機關依托“兩法銜接”機制,深化與水利、生態環境等部門溝通協作,推動修復受損生態環境,依法懲處污染環境犯罪行為。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內蒙古某能源環保公司(以下簡稱能源環保公司)因設備檢修,處理能力不足,委托被告人王某某處理污水(天然氣井返排液處理過的中水),并以市場均價支付每噸80元的處置費用。2024年3月12日至4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駕駛重型倉柵式罐車先后從能源環保公司廠區拉出11車中水,擅自將10車中水(共計398.53噸)傾倒至定邊縣鹽場堡鎮水灘子村一養殖場后院挖好的土坑內。被告人王某某又準備傾倒時被定邊縣公安局查獲,現場查獲共計40.49噸污水。
經檢測,提取的水體中重金屬鉛、鎘、銀、錳四項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中第一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標準,且鎘超過標準3倍。提取的現場土壤中鋅超出《土壤環境質量 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中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
【檢察履職情況】
2024年5月20日,定邊縣公安局以涉嫌污染環境罪對王某某立案偵查。定邊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定邊縣檢察院)同步介入,引導取證,就證據收集提出意見;同時充分利用“兩法銜接”工作機制,商請定邊縣水利局、榆林市生態環境局定邊分局等部門提供專業技術支持。水利、生態環境等部門專業人員經評估認為,案涉地點靠近定邊鹽湖等生態功能區及城市污水處理廠,且時間臨近雨季,案涉地塊污水如未及時處理,將在更大范圍內引發水質、土質惡化。據此,定邊縣檢察院建議立即對水體和土壤中的有毒有害物質進行檢測。檢測顯示現場水體和土壤中重金屬超標,能源環保公司組織專業技術力量抽取污水,挖掘被污染土壤并做無害化處置。經檢測,恢復地貌后的土壤質量滿足植被生長及生態恢復需求。
2024年6月14日,定邊縣檢察院對王某某批準逮捕,并于9月13日以涉嫌污染環境罪向定邊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12月6日,定邊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王某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2萬元。一審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對于跨省傾倒天然氣井返排液污水,損害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犯罪行為,檢察機關同步介入,引導公安機關取證,準確認定犯罪事實,依法懲處追究刑事責任。辦案中加強與水利、環保等相關部門的協作配合,共同打擊環境違法犯罪行為,推進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綜合整治。
(來源:檢察日報社 記者:單鴿 陳麗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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