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張佳琦
一、背景介紹
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的權益保護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隨著勞動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爭議也在不斷變化。本文通過北京某科技公司與楊某的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深入分析勞動關系認定、工資標準、勞動合同解除等關鍵問題,以期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法律幫助。
二、案件內容
(一)當事人訴求
某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楊某全部訴訟請求;判令楊某承擔一審、二審訴訟費。理由包括:某公司與楊某不存在勞動關系,與某物業公司不存在混同用工,楊某的月工資標準應為 17439 元,某物業公司已安排楊某休假,楊某存在嚴重違紀行為等。
楊某辯稱:同意一審判決,認為某公司與某物業公司存在混同用工,應支付拖欠工資、未休年休假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等。
楊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公司支付 2020 年 2 月 1 日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期間工資 241320 元、減免房租工作專項獎金 200000 元、未休年假工資 36980 元、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843480 元等。
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無需支付楊某 2020 年 2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9 日期間工資 80864.83 元、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9 日期間未休年假工資 7396.78 元、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843480 元等。
(二)法院認定及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首先,某公司主張趙怒利用工作便利,謀取私利,未經公司書面同意,為其他公司提供與公司業務有關的工作,但某公司提交的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趙怒存在上述情形,根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應由某公司承擔不利后果,故法院認定某公司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存在不當。
其次,某公司主張趙怒在某公司教育全國校區管理人員會議中,辱罵其公司CEO王某,對其進行人身攻擊,屬于嚴重違紀,并就其主張提交了會議錄音。
經核對,上述錄音顯示就部門組織架構調整以及趙怒個人職務調整,公司總裁王某與趙怒發生爭議,王某首先出言不遜,之后趙怒予以言語反擊,趙怒被移除會議后,王某等人又對趙怒進行言語回擊,鑒于此次事件屬于因各方情緒激動引發的偶發事件,且各方均存在言語失當之情形,均存在一定過錯,故在公司未對王某等人進行處理的情況下,僅針對趙怒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顯失公平,故法院認定某公司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存在不當。
綜上,一審判決公司支付趙怒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43480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認為趙怒在管理人員會議上多次出言不遜,公司負責人提出異議后,趙怒直接進行辱罵、人身攻擊,技術人員馬上將趙怒移除,否則趙怒會一直辱罵下去,其行為已嚴重公司員工守則,公司有權予以辭退趙怒。
二審法院認為,公司主張趙怒利用工作便利,謀取私利,未經公司書面同意,為其他公司提供與公司業務有關的工作,但某公司提交的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趙怒存在上述情形,故某公司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
公司主張趙怒在管理人員會議中,辱罵其公司CEO王某,對其進行人身攻擊,屬于嚴重違紀。但是,一方面,該事件系由公司未經協商一致即單方對趙怒進行降級,變相變更了雙方之前約定的工作崗位所引發,過錯在某公司一方。另一方面,錄音顯示,系公司總裁王某謾罵在先,之后趙怒才予以言語反擊,趙怒被移除會議后,王某等人又對趙怒進行言語攻擊,且公司僅針對趙怒做出處理,顯然,某公司的處理不妥當,構成違法解除,其應向趙怒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本案典型意義
1.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案件的判決充分彰顯了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有力維護。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往往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面對用人單位的種種行為,自身權益容易受到侵害。本案中,法院通過對證據的嚴格審查,認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存在不當,判決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為勞動者提供了一種法律救濟途徑。為勞動者在面對不公正對待時,提供了法律武器,增強了勞動者維護自身權益的信心和底氣。
2.規范企業用工行為:該案件對企業的用工行為起到了重要的規范作用。在當前經濟環境下,部分企業為了追求經濟利益,可能會采取一些不規范的用工手段,如隨意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勞動報酬等。本案中,法院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性進行了嚴格審查,明確了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需要遵循的程序和標準,以及所需承擔的舉證責任。這一判決促使企業應更加注重自身用工行為的合法性和規范性,避免因違法用工而承擔不必要的法律責任。同時,也提醒企業在經營管理過程中,建立健全的規章制度和管理體系,提高人力資源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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