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 者|張晶
責 編|張晶 郭新磊
通訊員|王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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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傷認定案件中,勞動者、用人單位及人社部門對工作場所和工作性質的認定爭議較大,特別是傷害并非發生于傳統典型工作場合時,更易產生爭議。勞動者長期忽視自己未簽訂勞動合同、未繳納社保等情況及對工傷認定相關規定缺乏認知是該類案件多發的重要原因。而部分用人單位存在違法用工行為,使得勞動關系難以確認,且事發后傾向于逃避賠償,也給工傷認定帶來一定困難。
為規范勞動就業市場用工秩序,依法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近日,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與昌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共同召開新聞通報會,發布典型案例,并就工傷認定情況進行介紹,以期提高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法律意識和抗風險能力。
外賣騎手平臺下線后因交通違章身亡 法院:承擔事故主責,未認定“新職傷”
劉某系某在線平臺網約配送員,申請注冊并經某平臺審核后,通過平臺自主選擇、完成配送服務事項,并獲得相應報酬。2024年5月的一個凌晨,劉某駕駛電動車完成平臺訂單任務后下線,在返回住所途中與一輕型廂式貨車相撞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根據交管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劉某駕駛電動車在機動車道內行駛,且違反信號燈通行、超速行駛,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案涉平臺就劉某受到的事故傷害提出職業傷害保障待遇給付申請。昌平區人社局經審查認為,劉某發生交通事故時,平臺訂單任務已經結束,處于非在線狀態,不屬于執行平臺訂單任務期間,故作出不予確認職業傷害結論書。劉某父母不服,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該不予確認職業傷害結論書。
法院經審理認為,外賣騎手是否平臺在線,是考量其是否屬于工作狀態的重要因素之一。劉某事發時已完成平臺訂單任務并已在平臺下線,意味著平臺無法對其派發工作任務,也就不再對其進行工作管理,此時其不屬于工作狀態。同時,因該交通事故認定劉某負主要責任,故昌平區人社局認定劉某不符合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職業傷害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劉某父母的訴訟請求,支持昌平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確認職業傷害結論書。
法官提示:
隨著我國平臺經濟迅速發展,新就業形態如雨后春筍般涌現,外賣騎手、網約車司機、網約配送員等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數量大幅增加。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和工作內容上與傳統服務行業存在較大差異,為切實保障這部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我國出臺了《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職業傷害保障辦法》)。
所謂“新職傷”指的是平臺企業為通過平臺注冊并接單,以平臺企業名義提供出行、外賣、即時配送和同城貨運等勞動并獲得報酬或者收入的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繳納職業傷害保障費,保障遭受職業傷害的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的政策。“新職傷”具有社會保險性質,切實保障勞動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的權益。
根據《職業傷害保障辦法》第十條的相關規定,在執行平臺訂單任務期間,因履行平臺服務內容受到事故傷害、暴力等意外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執行平臺訂單任務返回日常居所的合理路線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確認為職業傷害。本案中,劉某事發時已不處于平臺在線狀態,應屬于執行平臺訂單任務返回日常居所途中,但其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不符合確認職業傷害的條件。
在此提示,為了預防職業傷害,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在從業過程中應遵守交通規則,避免多平臺同時搶單、超速行車等高風險行為,穿戴好反光衣、頭盔等防護設備,同時也要定期關注自身健康及車輛狀態,避免因過度勞累突發疾病。發生事故傷害后,要保留接單記錄、定位軌跡、醫療證明等證據,善于使用平臺“一鍵報案”等功能。平臺亦應合理設置配送時限,避免算法過度施壓,同時為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開展安全培訓,提升從業者風險意識。
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 法院:支持認定工傷
張先生是某建筑公司職工,負責管理水電工人。一天早上7點,他因工作安排問題與工人王先生在倉庫內發生口角,雙方僵持過程中張先生被王先生推搡并摔倒受傷,當日經醫院診斷為胸部損傷、肋骨骨折等。張先生向昌平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昌平區人社局經調查核實,張先生受到的事故傷害屬于工傷認定范圍,予以工傷認定。
建筑公司不服,認為員工上班時間是早上8點,且倉庫并非工作地點,張先生指責員工亦不屬于履行管理工作,不符合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也并非因履行工作職責所致,故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被訴認定工傷決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的時間與區域均可視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張先生對工人進行工作安排是其履行工作職責的一部分,其受到的暴力傷害,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昌平區人社局所作被訴認定工傷決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建筑公司不認為張先生構成工傷,但未提交充分證據支持其主張,因此法院判決駁回建筑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
職工依據工作職責范圍、勞動合同或單位指派履行崗位職責,應當依法受到法律的保護。職工工作中遭受的暴力行為,主要有兩種類型,一種是工作職責本身存在遭受他人暴力行為的隱患,常見于安保、安檢、押運等職業;另一種是職工與他人、職工與職工之間因糾紛發生肢體沖突,致使職工遭受傷害的情形。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其中,“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考慮該傷害屬于職工在工作中因他人不服從其履行工作職責的管理行為而受到暴力侵害造成傷害,且該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具有因果關系。職工因情感、恩怨等與履行工作無關原因遭受暴力侵害的,故意加劇矛盾激化、嚴重過激處置糾紛等超過合理限度的,可考慮不屬于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傷害。同時,用人單位若認為職工遭受的暴力傷害并非屬于工作原因,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在此提示,無論是安保、押運等存在較大遭受暴力風險的職業,還是涉及公共場所安全保障、服務管理等其他行業,用人單位都應積極組織安全培訓,幫助職工掌握沖突化解技巧,遇突發暴力事件時,優先保障人身安全,避免激化矛盾,及時向單位報告備案。對于履職過程中遭受暴力等意外傷害的職工,應當強化證據意識,受侵害后立即報警并保留傷情鑒定等材料,同時善于運用法律救濟,若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有權要求其承擔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責任。
超齡農民工午休時突發疾病死亡 法院:視同工傷
2022年11月,年滿60歲的韓先生經老鄉介紹,來到某建設公司的工地干雜工,工地為了安全實行封閉管理。11月20日14時,韓先生感覺身體不適前往醫院就醫,當日17時,初步診斷為呼吸衰竭、腦梗死、急性心肌梗死等癥狀,11月22日10時經搶救無效死亡。2023年6月,韓先生的妻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韓先生與建設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被法院駁回。2023年9月,昌平區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韓先生屬于視同工傷情形。
建設公司不服,認為既然韓先生與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便不存在工傷認定的前提,而且韓先生是在中午休息時發病,不屬于工作崗位,故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工傷認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韓先生與建設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但韓先生系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而未辦理退休、未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務工農民,且韓先生在涉案工地工作期間,工地實行封閉式管理,具有確定的上班時間、休息時間以及打卡制度,韓先生的工作內容由工地安排,鑒于雙方存在此種緊密的管理關系,認定韓先生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并無不當。此外,韓先生系于案發當日中午飯后感到不適并請假看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午休系全日制工作中為保障勞動者基本健康需求、保證工作穩定有效進行的必要時間,屬于工作時間的合理延伸,故韓先生突發疾病應屬于工作時間、工作崗位。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建設公司的訴訟請求,支持了昌平區人社局作出的被訴認定工傷決定。
法官提示: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口老齡化進程加快,在建筑施工、園林綠化、裝飾裝修、物業和家政服務等行業的從業人員中,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比例逐漸增加。法定退休年齡制度設計的初衷是保護勞動者權益,不會因此必然排除工傷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傷亡的,能否認定工傷的答復》中明確,用人單位聘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此外,除農民工外,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超法定退休年齡或已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再次受聘于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如果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的,也可以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此外,本案中出現了在工地午休期間發病是否屬于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的爭議。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工作時間”一般指單位規定的正常上班時間,“工作崗位”通常指工作涉及區域及其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只要是與工作相關的準備、收尾工作,以及確因工作需要而進行的加班和必要工間休息等,都是對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進行的合理延伸。
在此提示,超齡勞動者再就業時,一定要向用人單位告知自己的年齡、身體狀況、是否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真實信息;用人單位一定不能存在僥幸心理,對于符合繳納條件的勞動者及時為其繳納工傷保險,做好用工風險防控,并為勞動者解決必要的生理需要提供和創造條件,全方位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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