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某知識產權局等行政處理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第三人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某知識產權局遞交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書,認為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造、銷售、許諾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產品與其享有的外觀設計專利構成近似,請求某知識產權局責令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某知識產權局立案后,依法送達材料并組織雙方進行口頭審理,認定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產品與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相近似,于2022年8月作出《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處理決定書》,責令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停止侵權。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該處理決定。
裁判結果
生效判決認為,某知識產權局作出的處理決定遵循了法定程序。涉案專利與現有設計的區別設計特征主要集中在前面板的形狀、前面板與前大燈的位置關系、坐墊及座桶的形狀以及前述部件的結構比例關系等,且前述部分具有較大設計空間,對整體視覺效果具有顯著影響。被訴侵權設計包含了涉案專利區別于現有設計的全部設計特征。根據“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原則,被訴侵權設計已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某知識產權局作出《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處理決定書》,事實及法律依據充分,判決駁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積極貫徹行政執法必須遵循執法有據、程序正當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于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積極監督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行政,同時為維護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提供了司法保障。
轉自: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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