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信網 責編:陸云琦 2025-04-25 09:06:31
信網4月25日訊 為充分發揮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導作用,提升社會公眾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4月23日,青島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聯合市中級人民法院、市檢察院、市文化和旅游局、青島海關、青島仲裁委員會等知識產權工作相關部門發布青島市2024年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供相關部門在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參考借鑒。
一、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青島某建設機械有限公司與青島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史某、梁某某、劉某某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基本案情】
梁某某、劉某某曾在原告青島某建設機械有限公司擔任技術人員,原告認為,劉某某離職到被告青島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工作后,使用了所掌握的原告的技術秘密;梁某某受史某的指使將原告公司研發且予以保密的技術圖紙和方案在離職后帶至被告公司使用;史某作為被告公司的實際負責人,在明知所涉圖紙和方案是原告公司技術秘密的情況下,仍在被告公司使用,并讓梁某某將部分圖紙和方案申請為被告公司的四項實用新型專利;四被告已被法院生效判決認定構成侵害技術秘密罪,技術秘密的市場價值為1010萬元,被告公司的四項涉案實用新型專利未在上述刑事案件中處理,四被告共同故意侵害涉案商業秘密的行為,嚴重損害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停止侵害商業秘密并以給原告造成實際損失作為基數適用2倍懲罰性賠償,共同賠償損失200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主張的技術信息構成商業秘密,部分技術信息雖因被告申請專利的行為而喪失秘密性,但原告仍享有該商業秘密的合法權利。被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史某教唆梁某某違反保密義務將原告涉案商業秘密申請專利,被告公司使用涉案商業秘密生產、銷售設備獲利的行為,被告劉某某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間使用原告商業秘密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商業秘密。被告史某、梁某某、劉某某對被告公司使用原告涉案商業秘密主觀上系明知,四被告具有共同故意,構成共同侵權。綜合考慮涉案技術秘密的價值、各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原告維權合理開支、被告在刑事案件中已受到刑事處罰等因素,酌定被告青島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史某、梁某某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00萬元;鑒于被告劉某某在刑事案件中被認定系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故其對400萬元經濟損失中的200萬元負連帶賠償責任。一審宣判后,原被告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刑民銜接共同對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進行全鏈條保護的典型案件。本案對商業秘密認定中舉證責任分配、民事案件中對于刑事案件證據的審查認定、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賠償的考量因素等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有益探索。案件的審理有力地制止了被告的侵權行為,對規范市場競爭秩序、保護企業知識產權、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具有重要意義。
二、市人民檢察院、黃島區人民檢察院辦理尹某某侵犯商業秘密案
【基本案情】
青島某公司經營范圍包括永磁產品的設計、生產、銷售等,該公司在日常管理中有嚴格的保密制度。被告人尹某某在公司先后從事機械設計工作和銷售工作,對所在崗位負有保密義務。
2020年,云南某公司向青島某公司求購4臺永磁設備,青島某公司提出每臺售價50余萬元,并安排尹某某與云南某公司洽談該筆業務。云南某公司向尹某某提出價格過高,尹某某表示其可以向云南某公司提供每臺售價42萬元的永磁設備,云南某公司同意。2020年11月,尹某某違反青島某公司保密規定,依據青島某公司永磁設備的相關圖紙參數,委托他人生產4臺設備銷售給云南某公司,給青島某公司造成銷售利潤損失32萬余元。
2021年1月,青島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以下簡稱開發區公安分局)接青島某公司報案后,以侵犯商業秘密案立案偵查。黃島區檢察院提前介入引導偵查,要求公安機關補充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情況、涉案產品商業價值等證據材料,并對涉案信息是否為商業秘密進行鑒定。
經鑒定,青島某公司的相關密點技術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屬于商業秘密。尹某某非法銷售的4臺設備中的相關技術信息與青島某公司的密點技術信息屬于相同的技術領域且相同。
2022年10月,公安機關以尹某某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向黃島區檢察院移送起訴。2023年10月,黃島區檢察院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對尹某某提起公訴。2024年2月,黃島區人民法院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尹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一審宣判后,尹某某提出上訴,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一)準確認定侵犯商業秘密犯罪,保障企業合法權益。檢察機關辦理侵犯商業秘密等案件,要通過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建議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和檢察機關自行補充等途徑,及時完善證據,為準確適用法律,有效指控犯罪奠定堅實基礎,全力保障商業秘密權利人合法權益。
(二)堅持一體辦案和借力引智相結合,確保辦案質效。充分發揮檢察一體化優勢,實行重點案件由分管領導包案督辦、市檢察院全程跟蹤指導等機制,推動問題有效解決。對于密點的認定、是否屬于非公知信息等專業要求較高的關鍵事實,依據最高檢《關于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辦案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規定,必要時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輔助審查案件,確保全面查明案情,準確認定犯罪事實。
(三)推動建立長效機制,多維度保護商業秘密。加強司法協作配合,針對辦案過程中發現的以侵犯商業秘密犯罪為代表的知識產權案件偵查階段取證存在的相關問題,檢察機關主動加強與公安機關、審判機關的溝通協調,聯合相關單位簽署《涉知識產權刑事案件主要證據收集指引》,促進知識產權刑事案件訴訟實踐更加規范有序。
三、膠州市人民檢察院、平度市人民檢察院辦理李某甲、李某乙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李某甲未經著作權人某計算機公司許可,通過修改游戲中的進程內存數據,編寫出游戲外掛程序,突破技術保護措施,實現加速完成游戲規則。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李某甲在網上將其制作的游戲外掛程序對外出售,共出售給李某乙等17人使用。經查實,李某甲共獲利人民幣15萬余元。
2022年6月至2023年1月,李某乙使用李某甲制作的游戲外掛,通過自動刷圖等功能,非法獲取游戲資源,在游戲官方商城購入游戲裝備后通過網絡出售牟利,共非法獲利人民幣2萬余元。2022年6月至2022年9月,李某乙還通過李某甲制作的游戲外掛運行游戲賬號,將游戲賬號租賃給他人使用,共非法獲利人民幣3萬余元。
經鑒定,李某甲編寫的程序源碼作用于某計算機公司的游戲作品,并利用加載內核驅動等技術手段避開了游戲作品所設定的技術保護措施。
2023年1月,平度市公安局以李某甲、李某乙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立案偵查,同年3月1日提請平度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公安機關認為使用涉案外掛程序發送不正常的數據給服務器,可讓游戲角色實現該游戲本不具備的功能,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經檢察機關引導偵查,李某甲制作外掛程序,利用加載內核驅動等技術手段避開作品所設定的技術保護措施;李某乙購買外掛后對外出租游戲賬號,擴大了外掛使用的渠道和方式,損害了著作權人的利益,二人的行為均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六)項的規定,檢察機關以侵犯著作權罪對李某甲批準逮捕。
2023年7月,平度市公安局以李某甲、李某乙涉嫌侵犯著作權罪移送膠州市人民檢察院(知識產權審判“三合一”集中管轄)審查起訴。2023年11月,膠州市檢察院對該案提起公訴。2024年2月,膠州市人民法院全部采納檢察機關指控事實和量刑建議,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判處被告人李某乙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一)準確認定行為性質,依法打擊犯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與外掛類型的侵犯著作權犯罪在干擾信息系統運行方面存在共性,甄別兩罪的關鍵是識別外掛程序的運行原理。涉案外掛是通過破壞權利人為保護著作權而采取的技術保護措施實現作弊目的,突破技術保護措施是本質屬性。刑法修正案十一對于侵犯著作權罪新增“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規定,檢察機關應依法適用,準確認定案件性質。
(二)強化補充偵查,借助專業優勢。侵犯計算機軟件等網絡知識產權犯罪的證據具有復雜、技術性強、易滅失的特點,打擊犯罪的難點在于案件證據的固定和調取。檢察機關引導公安機關及時規范調取電子數據,全面審查被告人與上下家之間的交易情況與資金往來,精準認定犯罪數額。涉及專業領域專業知識,主動對接知識產權調查官和權利人,由專業人士出具報告,為精準指控犯罪提供技術支持。
(三)加強行刑銜接,共促形成知識產權保護合力。案件涉及外掛軟件制作者、銷售者、應用者等多環節。檢察機關與市場監督管理局強化協作,形成知識產權保護合力,加強對外掛軟件衍生出的一系列灰黑產業鏈的治理,凈化網絡領域知識產權發展環境。
四、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青島某葡萄釀酒有限公司假冒他人集體商標(地理標志)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7日,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法國香檳酒行業委員會(COMITE INTERPROFESSIONNEL DU VIN DE CHAMPAGNE)的舉報,對青島某葡萄釀酒有限公司的經營場所進行執法檢查,現場扣押標有“CHAMPAGNE”文字的慕月蘋果味起泡酒129箱(規格:750ml*12瓶)。經查,第11127266號“Champagne”集體商標(地理標志)由法國香檳酒行業委員會于2013年3月21日注冊持有,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3類:葡萄酒(截止)。同年4月,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批準對香檳(Champagne)實施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本案當事人共生產標有“CHAMPAGNE”文字的慕月蘋果味起泡酒137箱,向經銷商提供樣品8箱,約定每瓶單價4元,涉案貨值金額共計6576元。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當事人未經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權商品標有“CHAMPAGNE”文字的慕月蘋果味起泡酒129箱并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
在當今全球化的國際貿易舞臺上,地理標志正日益成為產品走向世界的“金色護照”。地理標志作為一種重要的知識產權,日益成為我國區域特色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動力和擴大對外開放合作、促進互利共贏的重要抓手。本案的成功查辦,對于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促進地理標志產業發展、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積極履行國際義務等方面均具有積極意義。
五、市文化和旅游局查處王某某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3D作品攝影作品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市文化和旅游局接到東營某生物技術有限公司投訴,稱王某某通過某平臺店鋪“XX雜貨鋪”和某多店鋪“XX3d雜貨店”銷售的兩款“快速裝裝槍頭神器”產品,與投訴人銷售的3D模型產品“移液槍頭入盒工具模型”相同,且當事人在某多店鋪銷售頁面使用的部分宣傳圖涉嫌侵權,要求對當事人進行處罰。經查,當事人王某某為青島某公司從事3D打印相關工作的技術人員,在工作之余,使用某開源網站中的模型文件“10μ1”生產制作并在某平臺銷售名為“快速裝裝槍頭神器”的“1號模型”作品;并使用開源網站中的模型文件,下載后自命名為“槍頭盒.st1”生產制作并在某多店鋪銷售“2號模型”。經執法人員對涉嫌侵權的兩款產品和原作品在外形、結構等直觀層面的對比分析,以及對生成打印指令的模型文件代碼進行對比判定,綜合投訴人提供的相關證據,執法人員認為當事人復制銷售兩款產品的行為缺乏侵犯投訴人著作權的事實依據,認定當事人此行為不構成侵權,投訴人認可此調查結論。
但當事人在銷售兩款產品時,在其平臺店鋪中使用的4幅宣傳圖片,與投訴人申請著作權作品登記證書中作品樣本的部分攝影作品一致,且當事人承認為增加3D打印模型的銷量,未經許可使用了4幅投訴人的攝影作品,侵犯了投訴人攝影作品的復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執法人員認定此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十二項和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為保護投訴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鑒于當事人已經在其平臺店鋪刪除侵權圖片,2024年4月28日,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作出警告,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本案系我市3D打印技術著作權領域行政處罰的第一案。在當前數字化制造快速發展的背景下,3D打印技術應用日益廣泛。一方面,開源網站的興起為創作者提供了豐富的模型資源,但也增加了侵權風險。本案的當事人,從開源網站獲取模型文件進行生產銷售,反映出3D打印行業在模型使用環節缺乏規范。另一方面,隨著3D打印在各領域普及,相關知識產權糾紛不斷涌現。越來越多企業和個人通過3D打印進行產品制作,若未重視著作權問題,極易引發侵權案件,本案就是3D打印在商業應用場景中侵權的典型表現。
此案明確區分了3D打印產品本身與產品宣傳圖片的著作權問題。對于產品,經嚴格對比分析認定不構成侵權,而對宣傳圖片侵權行為予以認定,為今后類似案件在判定侵權與否及侵權范圍界定上提供了清晰范例,有助于司法和執法部門更精準地適用法律。本案執法人員通過對產品外形、結構直觀對比及模型文件代碼分析來判定產品是否侵權,顯示出在3D打印侵權案件中,對專業技術手段依賴程度高。這要求執法和司法部門持續提升技術鑒定能力,以應對不斷變化的3D打印技術帶來的侵權判定難題。鑒于當事人及時刪除侵權圖片,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作出警告并罰款的行政處罰,處罰尺度既體現了對侵權行為的懲戒,又考慮了當事人糾錯情節,平衡了法律的嚴肅性與對當事人合理權益的考量。
綜合來看,本案向社會傳達了著作權保護涵蓋產品生產銷售各個環節的信號,無論是產品實體還是其宣傳資料,都需尊重他人著作權。促使3D打印從業者及相關企業、個人在開展業務時,更謹慎地審查自身行為是否侵權,從而推動整個行業尊重知識產權氛圍的形成。
六、青島海關“兩法銜接”保護國內自主品牌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青島海關所屬黃島海關依法行政扣留“奇瑞”品牌侵權火花塞一批,發貨人北京某智服科技有限公司,出口目的地為中國香港,涉案火花塞數量共計12萬件。經海關查驗,實際貨物的內外包裝上,均帶有“奇瑞+CHERY+圖”“奇瑞新標(圖形)”標識,且發貨人不在該商標的合法使用人名錄之中,涉嫌侵犯權利人奇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的相關商標專用權(海關備案號:T2016-48384、T2015-41947)。經確權,權利人申請海關知識產權保護。
2024年3月,黃島海關將涉案貨物及案卷,一并移送青島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依法辦理。同月,公安部門通知海關已正式對該案進行刑事立案。目前該案處于刑事偵查階段,在關警雙方通力合作之下,地方公安跨區域深挖擴線,及時控制相關犯罪嫌疑人。
【典型意義】
(一)本案系海關服務自主品牌企業的具體表現。包括奇瑞集團在內的自主品牌企業,一直以來都是海關知識產權保護的重點對象。以案件辦理為契機,青島海關安排“關企聯絡員”,對權利人開展一對一服務。2024年青島海關通過微信、微博等新媒體及電視、報紙等傳統媒體,積極報道海關“龍騰行動2024”執法成效,為轄區內外自主品牌企業拓寬海外市場、維護合法權益,提供有力的行政支持。
(二)本案系海關服務經濟發展大局的重要體現。今年以來,青島海關落實全國海關工作會議精神,強化對重點區域、重點渠道、重點商品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維護自主品牌的良好形象。領會新形勢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新任務、新要求,主動作為、破解難題,為促進外貿保穩提質提供有力保障,推動內地與港澳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互融互通,推動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工作,著力推動構建大保護格局。
(三)本案系海關深化“兩法銜接”及執法合作,打通知識產權全鏈條保護的生動實例。近年來,青島海關不斷加強與地方公安機關的合作,深化“兩法銜接”,建立起一套“情報共享、重案聯辦、行刑互補、合力打擊”的合作機制,成功查辦了一批大案要案。該火花塞侵權案,涉案貨值巨大(預估約人民幣245.7萬元),如不能壓縮辦案周期、聯系公安部門提前介入,則可能給違法犯罪分子留下隱匿銷毀證據、逃避法律制裁的時間。依托前期建立的“行刑銜接”協作機制,黃島海關辦案人員在收到線索后,第一時間聯系青島市公安局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公安分局的食藥環偵部門,雙方啟動聯合調查程序。該案的辦理,在充分發揮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在口岸及時發現、精準攔截的優勢的同時,又利用公安機關“打源頭、切網絡、斷鏈條”的深度打擊特點,關警雙方深化合作成效,共同營造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
七、青島仲裁委員會劇本委托創作協議糾紛仲裁案
【基本案情】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2021年11月26日簽訂《委托創作協議》(以下簡稱《協議》)約定,被申請人委托申請人負責沉浸劇本(以下簡稱劇本)策劃、創作工作。2021年12月6日,申請人在溝通群中提交劇本初稿。被申請人未提出異議,后對劇本僅提出增加試駕環節的意見。庭審中,雙方均認可被申請人委托申請人創作的劇本即為實現某汽車公司的一次營銷活動所需,因該公司所在城市當時發生疫情,營銷活動被迫取消。
申請人提出仲裁請求:裁決被申請人繼續履行《協議》。被申請人辯稱:申請人并未按要求交付成果;申請人不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新冠肺炎疫情原因導致涉案協議客觀上的履行不能應視為合同的情勢變更。進而,被申請人提出仲裁反請求,請求裁決解除《協議》。
經仲裁庭查明,雖申請人未在2021年12月1日前提交第一階段成果構成違約,但被申請人并未因此主張解除涉案協議,而是催促申請人繼續履行協議,被申請人以其行為表明并不由此解除協議,且申請人提交第二階段成果也并未構成違約。另外,申請人交付的成果已得到被申請人的認可,被申請人亦未能舉證證明申請人或其編劇沒有能力完成創作工作。
本案劇本的創作依附于原定營銷活動,在雙方部分履行協議后,新冠肺炎疫情的發生導致營銷活動被迫取消。《協議》約定,若被申請人基于市場等原因放棄項目,則協議自動終止。雖被申請人未表示放棄該項目,但亦無證據證明該項目可恢復進行。雖仲裁庭對被申請人以申請人違約及申請人不具備履行合同能力為理由解除協議的仲裁反請求不予支持,但考慮到劇本依賴于特定場地、含有圣誕節因素等原因,在項目未恢復的情況下,繼續按原方案完成劇本已不可行。協議中止至今已長達數月,項目恢復無期,協議目的已難以實現,協議繼續維持中止狀態、無期限的等待恢復履行對雙方均不利,甚至增加各方履約成本。在此情況下,考慮到被申請人已明確作出終止協議的意思表示,仲裁庭認為,即使被申請人是違約方,也應允許其請求終止合同。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之規定,終止《協議》。
【典型意義】
本案中,《協議》項下的劇本創作工作已進行大半,但因疫情原因導致劇本應用的某汽車公司宣傳項目取消,致使雙方協議中止,未來項目能否恢復已處于極不確定狀態,雙方事實上已陷入“合同僵局”,如果允許雙方協議持續處于僵局、雙方保持準備履行協議的狀態,實際上于雙方無益;申請人要求繼續履行,一方面缺乏合理基礎,另一方面被申請人為一部失去應用價值的劇本進一步付出更高報酬也會使雙方利益嚴重失衡。在此情況下,仲裁庭認為合同已陷入僵局、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規定為根據,同意被申請人的請求,終止《協議》是處理合同是繼續履行還是終止的適當選擇。
八、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指導跨省聯動-跨境電商集體被訴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美國某公司(原告)發現山東某日用品有限公司(被告)在阿里巴巴國際站上架的保溫杯產品中頻繁使用“s***”作為關鍵詞推廣,且多款產品展示圖的構圖風格、背景元素與原告的版權圖片高度相似。原告隨即向美國伊利諾伊州北區法院提起訴訟,指控被告構成商標侵權、版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并申請臨時禁令凍結被告賬戶資金、強制下架侵權鏈接。法院于6月27日批準臨時禁令(TRO),導致被告跨境電商業務全面停滯,賬戶內資金無法周轉,大量訂單被迫取消,海外分銷商緊急暫停合作,企業信譽與市場評分大幅下滑。
被告企業因缺乏海外法律經驗,在收到阿里巴巴平臺通知后未能及時應對,既未在21天答辯期內提交法律文件,也未能有效解除賬戶凍結,一度面臨缺席判決與高額賠償風險。危急關頭,保護中心于2024年8月通過大數據檢測系統捕捉到案件信息,迅速啟動應急機制,聯合江蘇、杭州分中心及環球律師事務所組建跨區域專家團隊,開展線上研討會。專家組深入分析原告權利基礎后,制定雙重抗辯策略:針對商標侵權指控,主張“s***”作為描述性詞匯缺乏顯著性,其本義為“簡約***”,屬于行業通用表達,不應被壟斷使用;針對版權爭議,通過逐幀比對指出,被告產品圖片雖在構圖上存在共性,但產品主體形狀、功能展示角度及配色方案與原告作品差異顯著,且部分圖片為展示產品功能的必要場景,符合美國版權法“合理使用”原則。
與此同時,在保護中心的指導下,被告與原告展開多輪線上談判,聚焦賠償金額爭議,最終提出以象征性支付1000美元換取全面撤訴的折中方案。2024年9月16日,雙方正式簽署和解協議,原告次日向法院申請撤訴,被告賬戶資金解凍、產品鏈接恢復上架,海外業務重回正軌。
【典型意義】
本案系青島市企業應對海外知識產權糾紛的典型案例。此次糾紛不僅為企業敲響了海外市場合規的警鐘,更凸顯了服務機構跨區域協作與專業法律介入的實效性。從應急響應、策略制定到談判斡旋,多方聯動成功地將潛在10萬美元賠償降至千美元級別。保護中心通過跨區域協作和專業法律支持,幫助企業以最小成本達成和解,避免了高額訴訟風險。
本案凸顯以下啟示:1.提前布局:企業拓展海外市場前,需通過馬德里體系等途徑完成商標國際注冊,規避侵權風險。2.風險防控:建立知識產權合規體系,定期排查侵權隱患。3.協同應對:多地保護中心聯合指導、集體應訴機制可顯著降低企業訴訟成本。
九、黃島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多元化解專利侵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請求人某礦業設備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硫化機”發明專利(2013年授權公告)及“橫梁”外觀設計專利(2024年授權公告),該外觀設計專利所涉橫梁部件系發明專利產品的重要組件。2024年8月,請求人就青島某設備有限公司、某工業機械有限公司涉嫌專利侵權行為,向青島市黃島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行政處理請求。2024年8月26日,黃島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正式立案。
請求人主張兩被請求人未經許可,擅自實施涉案發明專利方法制造、銷售硫化機產品,其中被控侵權產品技術方案與發明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構成等同,且產品搭載的橫梁部件與外觀設計專利構成相同設計,涉嫌同時侵犯發明專利權與外觀設計專利權。被請求人辯稱:被控侵權產品系采用公知技術及現有設計,已就涉案兩專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起無效宣告請求。
經口頭審理,案件審理人員認為被請求人主張“硫化機”發明專利為現有技術,但缺乏證據支撐,難以認定。但由于該案所涉橫梁部件外觀設計專利系發明專利產品的重要組件,涉案發明專利附圖披露的橫梁外觀與被控橫梁外觀設計相同,涉案“硫化機”發明專利公告在先,構成了對“橫梁”外觀專利的現有設計公開,被請求人主張現有設計抗辯成立。對于請求人而言,雖被請求人提交的發明專利現有技術抗辯證據不足,抗辯不成立,但在無效宣告程序中該發明專利存在因新穎性爭議被無效的風險,且“橫梁”外觀設計專利明顯屬于現有設計,被無效幾率較大,不利于后期維權;對于被請求人而言,無效宣告程序如果敗訴,涉案硫化機侵權成立,企業將無法正常生產,且可能支付高額賠償金。口頭審理結束后,主審人員向當事人表達了上述意見,并結合本案的特殊性建議雙方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糾紛。經采用“點對點”風險預警與“背靠背”利益分析調解策略,辦案人員最終促成雙方達成突破性共識:被請求人支付和解款項并撤回無效宣告請求,雙方維持現有生產格局。為確保協議強制執行力,該局協同人民法院完成司法確認程序,實現矛盾糾紛高效化解。
【典型意義】
本案系深化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創新實踐,凸顯兩大示范價值:一是機制創新層面首創行政調解前置+司法確認賦權非訴解紛模式,通過構建技術認定-風險預警-協議執行閉環治理體系,實現糾紛處置周期壓縮至19天(較法定程序縮短63%),為加強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銜接要求提供鮮活樣本。二是效能轉化層面創新運用權益平衡調解法,該案通過行政裁決程序實現“辦理一案、規范一行、促興一業”的綜合效應,破解發明專利與外觀設計專利的權利沖突困局,確立發明專利公開文本構成外觀設計現有設計認定規則,引導雙方建立專利共存+市場共享合作機制,有效保護權利人的利益。
十、市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汽車維修中心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潤滑油案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18日,根據投訴舉報線索,市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公安市北分局對某汽車維修中心進行現場檢查,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內,執法人員現場發現218桶“美孚”和“嘉實多”品牌的潤滑油,經商標權利人鑒定,上述54桶“美孚”牌潤滑油和164桶“嘉實多”牌潤滑油均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經查,當事人從2021年開始從青島某汽貿有限公司采購“美孚”和“嘉實多”品牌的潤滑油,經調查,當事人提供的青島某汽貿有限公司負責人聯系方式無法接通,且該公司已于2023年3月22日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經與權利人出具的市場建議零售價對比,當事人進貨價格為經銷商批發價格的15%-50%不等,明顯低于正規渠道批發價,當事人聲稱不知情的情況執法部門不予采納。經計算,當事人違法經營額為37610元。
當事人銷售侵犯“美孚”“嘉實多”注冊商標專用權潤滑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構成商標侵權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市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作出沒收全部侵權商品并處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
本案系市北區市場監管部門與公安部門試行“行政摸排、司法介入”工作模式的第一案,根據此案線索,市北公安食藥環偵大隊就上游供貨商刑事犯罪行為開展調查。通過行政執法、刑事偵辦合查分辦,有效提高了行刑銜接工作質效,實現從消費端向上游生產流通領域的有效震懾。
本案當事人通過非正規渠道采購潤滑油,且進貨價格明顯低于市場批發價,未能提供合法來源證明,構成侵權行為,是一起典型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案件。市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了行政處罰,維護了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打擊了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體現了市場監管部門對知識產權及創新環境保護的力度與決心。此案的查辦,對類似侵權行為具有警示作用,有助于凈化市場環境、保護消費者生命和財產安全。(王齊興 解寧)
[來源:信網 編輯:陸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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