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4.24
以案說法
近日,巴東法院金果坪人民法庭成功化解三起因“一對一”家教老師失聯引發的預付課酬退費糾紛案,切實維護了家長合法權益。
圖源來自網絡
巴東籍男子鄧某在江蘇南京經營一家校外培訓機構。當地家長秦某、孫某、高某基于信任,通過微信、支付寶向其個人賬戶全額支付約定課酬,委托鄧某為孩子提供“一對一”家教服務。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
在授課一段時間后,鄧某突然失聯。家長多次聯系無果,但不知鄧某在南京的具體住址,遂向其戶籍所在地巴東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退還剩余未授課費用。
案件受理后,金果坪法庭考慮到原告人數較多,證據以轉賬記錄和聊天記錄為主,且當事人往返南京巴東兩地訴訟成本較高,決定以調解方式一次性化解糾紛。經多方努力,法庭成功聯系到鄧某,并向其闡明法律責任。鄧某最終同意接受調解。
調解過程中,雙方就退費金額產生分歧。家長主張按實際未授課時長退費,鄧某則認為合同解除時,贈送課時不應計入未服務課時。經法庭工作人員耐心釋法說理,雙方最終達成一致,通過人民法院在線調解平臺簽訂調解協議,糾紛得以圓滿解決。
此次調解既減輕了當事人訴累,又高效維護了群眾合法權益,彰顯了司法為民的溫度與效率。法官提醒廣大家長,在選擇家教老師或培訓機構時,務必仔細核實對方的資質和身份信息,盡量簽訂書面合同,以明確授課內容、課時安排、費用標準以及退費條件等事項,避免出現因口頭約定產生糾紛而難以維權的情況。
法律鏈接
即將于2025年5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健身、美容、培訓等領域的預付式消費進行了詳盡的規定。
該解釋特別規制了“卷款跑路”現象,其中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終止營業,既不按照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消費者請求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边@意味著,一旦經營者出現“卷款跑路”行為,消費者可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將此行為視作欺詐,要求經營者承擔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 來源 : 巴東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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