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系小紅書賬號及平臺開發者,《用戶協議》載明:未經書面同意,禁止以任何形式借用、出租、轉讓、售賣或以其他方式許可他人使用該賬號。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等運營的“經管新媒交易平臺”“贊粉吧”“有號吧”等網站,有償提供小紅書賬號展示、交易等服務。原告主張被告前述行為屬于利用其現有賬號資源和成果,通過獲取交易機會謀利,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故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生效判決認為,原告對小紅書賬號體系的管理、維護和運營,為其帶來競爭優勢,據此享有相應權益。被告與原告存在競爭關系,被告通過運營的網站提供小紅書賬號交易,構成對原告有關小紅書賬號運行管理機制與合法權益的損害,使得網絡實名制落空,也會誤導有專業信息需求的網絡用戶在認證賬號被倒賣的情形下接收相關內容信息,損害相關用戶的信賴利益,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00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互聯網領域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件。人民法院基于公共利益、經營者利益、消費者利益三者綜合衡量,對未經許可為“流量賬號”交易等提供服務的行為予以否定性評價,有利于規范互聯網數據競爭行為,有助于營造公平誠信的互聯網競爭環境和健康安全的網絡環境。
轉自: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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