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海上工程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與
張某某、張某、郭某某等專利權、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海上工程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海洋工程技術開發等業務。被告張某某、張某、郭某某曾在原告處任職,離職后于2022年1月30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一種負壓筒安裝用負壓機”的實用新型專利(以下簡稱涉案實用新型專利)及發明專利,現涉案實用新型專利已獲授權。原告認為上述三自然人被告在原告處任職期間參與并執行了負壓筒安裝用負壓機相關研發項目,利用職務之便非法獲取了原告有關吸力筒貫入技術的技術資料并作為權利人申請專利,故訴至法院,請求確認涉案專利權、專利申請權歸屬于原告。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在案證據能夠證明原告在先技術成果構成涉案實用新型專利技術方案的實質性內容,涉案實用新型專利技術與原告在先技術構成實質相同;三自然人被告具有接觸原告相關技術成果的機會和渠道,其實際接觸到原告在先技術成果存在高度蓋然性;三自然人被告提交的相關證據并不足以證明涉案實用新型專利技術方案系其獨立研發形成,也不足以證明其對涉案實用新型專利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創造性貢獻。同時,對于與涉案實用新型專利同日提交的發明專利申請,屬于涉案實用新型專利技術方案的操作、實施方案,系涉案實用新型專利技術方案的自然延伸,具有緊密的關聯性。故判令涉案實用新型專利權以及發明專利申請權歸原告所有。張某某、張某、郭某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通過專利法規制離職員工利用掌握的原單位技術成果搶先申請專利行為的典型案例。該案判決明確非公開技術方案改進成果的權屬認定規則,科學分配技術來源方與專利申請方的舉證責任,有效遏制利用職務便利侵占原單位技術成果的行為,為構建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格局提供了法治保障。
轉自: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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