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某數碼公司與某網絡科技服務有限公司
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經授權取得將《斗羅大陸》小說改編為動畫片的改編權,據此改編制作了263集《斗羅大陸》動畫片(以下簡稱涉案作品),對涉案作品27集至263集享有獨占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著作財產權,后將上述權利以非獨占許可形式授予原告某數碼公司。被告某網絡科技服務有限公司在其運營的小程序中上線了214個“斗羅大陸”主題的問答測試小游戲(以下簡稱被訴侵權游戲),被訴侵權游戲的標題、封面、題目、答案中使用了涉案作品的名稱,被訴侵權游戲的人物、武魂、魂技等與涉案作品中設定相同,還有大量角色、武器、場景等動畫形象和畫面亦來源于涉案作品。原告主張被告的上述行為侵害了其享有的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并且構成仿冒混淆的不正當競爭,故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通過被訴侵權游戲,向不特定公眾傳播了涉案作品的畫面和動畫形象,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另原告對涉案作品進行規模化的宣傳和運營,使得涉案作品具有較高知名度,其名稱、動畫形象、設定作為整體展現時,能夠發揮區分、識別來源的功能。被告未經許可,擅自在其運營的被訴侵權游戲中使用涉案作品的名稱,武魂、魂技等與涉案作品中相同的設定,及大量來源于涉案作品的具有較高知名度和顯著性的美術造型,使被訴侵權游戲與涉案作品緊密聯系,容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0萬元。某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在動畫產業多元融合發展的背景下,對作品元素的商品化權益予以保護的典型案件。該案判決進一步明確了未經許可將作品元素組合使用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裁判標準,為類案糾紛提供了裁判指引,有力維護了知名動畫IP的商品化權益,規范了競爭秩序,為營造健康公平的文化創意產業環境發揮了積極作用。
轉自:天津高法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