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假冒注冊商標、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以來,被告人張某通過網絡渠道購買仿制名牌手表,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對外銷售,期間張某以41600元價格向李某銷售仿制勞力士迪通拿手表一塊,以4500元價格向崔某某銷售仿制勞力士綠水鬼手表一塊。后張某將78塊各品牌手表注明標價后存放于天津市和平區某理發店進行代售。經鑒定,其中42塊手表系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標注的貨值金額共計108050元。另,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間,張某在“閑魚”App以預售定制假冒理查德米爾品牌手表為由向夏某某等七名買家收取貨款共計595000元,后張某從他人處訂購機芯、表頭、表帶等零部件,并花費285000元向任某訂購海鷗牌手表欲拆解零部件,通過雕刻、委托他人組裝等方式仿制理查德米爾品牌手表,因被公安機關查獲而未完成交易。
裁判結果
生效裁判認為,張某將從他人處訂購的零部件組裝為成品手表并貼附注冊商標后推向市場流通領域,其行為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張某存在宣傳介紹假冒產品、收取全部貨款及定制零部件等行為,雖然相關產品尚未售出,但已經脫離犯罪預備階段,構成犯罪未遂。另,張某將通過網絡渠道購買的假冒名牌手表,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對外銷售,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綜合考慮張某的犯罪情節,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等。
典型意義
本案系知識產權刑事領域區分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的典型案例。涉知識產權犯罪具有前期隱蔽性強的特點,雖然組裝手表的行為尚未實施,但其采購各個零部件并對部分零部件進行加工改造,可以認定其制造行為已經實施,僅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構成犯罪未遂而非犯罪預備。人民法院依法對犯罪形態作出準確認定,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嚴厲懲治侵權假冒犯罪行為,切實凈化消費市場、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轉自: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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