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說:債務人去世時,其名下留有一處置換拆遷房,同時仍又債務尚未還清。后債權人將債務人的兒子起訴至法院,要求其償還其父親的借款,會獲得法院的支持嗎?
1、基本案情
1978年,李某與老劉登記結婚,一年后生下兒子小劉。2005年二人協議離婚。小劉成為李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
2021年6月17日,李某從王某處借款10萬元,并出具了有李某簽字捺印的借條一份。
2023年7月1日,李某通過微信轉賬還給王某40000元。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小劉也知道這筆欠款的存在。后李某死亡,其名下留有一處55平方米置換拆遷房,系與其他家庭人員置換所得。
近日,王某將小劉起訴至寶坻法院要求其在遺產繼承范圍內償還剩余借款。
2、法院裁判
被繼承人死亡時,如果既有財產,又有債務,則在被繼承人死亡后,其債權人主張應該由被繼承人的遺產來清償其遺留的債務,則屬于被繼承人債務清償。
本案爭議焦點:01王某與李某之間是否存在債務關系;02小劉應否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責任。
關于焦點一。王某提交的借條以及微信轉賬、聊天記錄等,能夠認定李某確系從王某處借款10萬元,尚欠款60000元未償還。
關于焦點二。李某去世后,名下有拆遷置換房屋份額。小劉系李某的唯一法定繼承人,對李某的遺產負有管理職責,故小劉應在繼承李某遺產價值范圍內償還上述60000元欠款。
3、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了限定繼承原則。該原則是民法上公平原則在繼承編中的具體體現,是指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的遺產債務只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不負清償責任。也就是說,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債務承擔的是以繼承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的有限清償責任,而非無限清償責任。
依據該原則,繼承人接受遺產后,對于被繼承人生前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個人所欠債務,僅在其接受的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承擔清償義務。對于超出遺產實際價值的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當然,對于繼承人自愿償還超過所得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的被繼承人生前應繳納的稅款和個人所負的債務的,屬于繼承人權利自治的范疇,法律對此并不進行干預。
4、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第一款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