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經營魚塘進行整修,
圖方便就地從附近農田取土,
破壞耕地造成生態損害,
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某果蔬專業合作社
從某農業公司承租了土地
用于魚塘養殖,
吳某濤、張某東從該專業合作社處
承接了魚塘填埋、改建工程。
為圖方便,
吳某濤、張某東商量后
直接在附近的農田里挖土填塘,
開挖地面、破壞原有耕作層,
破壞了土地種植條件;
為了填平前面挖土的坑,
吳某濤、張某東又將雜填土
直接傾倒在坑內及周邊土地上,
被壓占的土地種植條件遭到嚴重破壞。
后經舉報,公安在填土現場抓獲張某東,
吳某濤同日投案自首;
經認定,
吳某濤、張某東取土、填土的地塊
均系永久基本農田,
兩人的行為造成生態環境損害;
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后,
認定吳某濤、張某東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并構成共犯,
判處吳某濤有期徒刑七個月,
并處罰金一萬元;
判處張某東有期徒刑八個月,
并處罰金一萬元。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中,
雙方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
確認某果蔬專業合作社、
吳某濤、張某東承擔鑒定費用,
并聘請第三方專業機構
開展土壤生態修復,
且需評審驗收合格,
如未能完成修復,
則共同賠償生態環境損害費用。
目前,經評審驗收合格,
案涉土地生態修復已完成,
正常種植農作物,實現復墾復綠。
一、耕地保護關系國計民生,非法侵占或構成刑事犯罪
耕地,既為民生之本,亦為生態之要,是人類生存與發展的重要基石。本案涉及的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是指針對違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犯罪行為。本案中,被告人開挖地面并填埋雜填土,導致土地種植條件遭嚴重毀壞,毀壞耕地面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因此需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二、破壞耕地造成生態損害,還需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懲治犯罪是手段,保護生態環境是目的。刑事處罰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打擊了環境犯罪,但難以完全實現保護環境的目標,還需要通過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方式要求環境侵權人承擔生態環境修復的民事責任。本案中,經專業機構鑒定,人民法院依法認定了吳某濤、張某東、某果蔬專業合作社所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費用,并嚴格按照“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判決由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承擔賠償責任,彰顯環境資源審判懲治犯罪與生態修復并重的司法理念。
三、貫徹恢復性司法理念,審理與治理同步推進
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樹立修復為主的現代環境資源司法理念,將生態環境修復作為環境司法審判的重要價值取向。本案中,訴前人民法院聯合相關部門召開聯席會議,充分了解案涉土地毀損情況;訴中及時向土地管理單位制發司法建議,要求共同督促侵權人對毀損耕地及時啟動生態修復,并對生態修復情況開展階段性監督檢查;訴后聯合相關部門對案涉土地生態修復效果進行驗收評審,最終經各方確認,案涉土地完成生態修復且已種植農作物,最大程度發揮生態司法協同機制的積極作用,實現環境資源案件從審理到治理的閉環管理。
李中偉
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冠華不銹鋼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研發部經理
司法對非法占用農用地行為的“刑民并舉”,既是對個體違法行為的精準回應,更是對公共利益的長遠維護。唯有通過責任復合化、修復實質化的裁判導向,才能實現懲治犯罪、修復生態、教育社會的多維價值,為生態文明建設注入法治動能。
該案對破壞土地資源類案件,以系統性思維統籌刑事打擊與民事救濟,將恢復性司法理念貫穿訴訟全程。通過強化行政執法與司法銜接,推動形成“不敢占、不能占、不愿占”的耕地保護格局。同時也有力警示廣大涉農從業者,需提升法律意識,認清非法占地的法律后果,共同守護土地資源。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下列損失和費用:
(一)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
(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
(三)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
(四)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
(五)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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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門:民事審判庭(環境資源審判庭、執行裁判庭)
文字:黃菲菲、蔡啟陽
攝影:張宏雷
漫畫: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法院
責任編輯:陳鳳
編輯:孫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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