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演出一票難求,搶票外掛軟件靠譜嗎?
兜售搶票外掛軟件構成不正當競爭,原因何在?且看——
票務巨頭反“掛”維權記
“神器!大某網專用搶票軟件。”“演唱會開票即‘秒空’?別急,這款自動刷新搶票軟件剛好能幫你解決!”……
點開某二手購物APP相關產品鏈接,這樣的廣告語正精準戳中粉絲的搶票焦慮。
當普通用戶還卡在“系統繁忙”頁面焦急地刷新時,有人正通過每秒可發起數百次請求的搶票外掛軟件,迅速鎖定熱門演出的黃金席位。
近日,北京大某文化傳媒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某公司)與鄭某忠網絡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引發社會關注。搶票外掛軟件背后,技術侵權的邊界如何界定?認定不正當競爭依據哪些標準?人民法院又將如何亮劍?帶著這些問題,記者對話了該案主審法官。
票務巨頭遭搶票外掛軟件狙擊
在互聯網票務的“江湖”里,大某公司運營的大某網和大某APP,是響當當的存在。大某網自2004年成立以來,一路高歌猛進,從演唱會到體育賽事,從話劇到親子展覽,幾乎涵蓋了現場娛樂的所有領域,憑借出色的服務和龐大的資源,攬獲諸多榮譽,已然成為國內票務行業的領軍者。
然而,看似平靜的票務行業,實則暗流涌動。大某公司發現,鄭某忠在某二手購物平臺開了家名為“全職程序員”的店鋪,公然售賣針對大某APP的搶票外掛軟件。這款軟件能夠協助用戶輕松搶購在售門票,在一定程度上規避大某平臺“先到先得”的購票規則。
“我們監測到異常流量激增,一些用戶通過搶票外掛軟件短時間內高頻次訪問,導致數據庫被污染,平臺不得不投入額外流量清洗成本。”大某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這不僅增加了我們的管理運營成本,更對公司商業信譽造成破壞。”
《大某用戶服務協議》中載明:“任何用戶不得實施干擾、破壞或限制任何正常購票秩序的行為。”大某公司認為鄭某忠的行為妨礙和干擾了大某APP的正常運營,破壞了公平的購票秩序,違反了基本商業道德,損害了大某公司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
2024年2月29日,大某公司一紙訴狀將鄭某忠告到了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鄭某忠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及合理開支8萬余元。一場維權反擊戰,就此拉開帷幕。
鄭某忠否認與大某公司存在競爭關系,他表示搶票軟件是從QQ群獲取,其僅為銷售者并非研發者,且搶票軟件的原理同12306搶火車票,只是提升搶票效率,實質上不影響大某平臺的票務代銷業務,更不影響平臺帶寬及購票秩序,大某公司無實際經濟損失。
鄭某忠辯稱,即使構成不正當競爭,大某公司主張的賠償金額、律師費、訴訟費及公證費也存在惡意夸大,該搶票軟件僅售出數百筆,并且已于2023年12月14日停止銷售。
面對鄭某忠的種種辯解,人民法院又將如何評判呢?
售賣外掛軟件構成不正當競爭
“本案的核心爭議,就在于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主審法官、東城區法院民三庭法官劉蔚雯開門見山地指出。
談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劉蔚雯強調,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核心要義在于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保障正當的市場競爭利益,降低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成本以及消費者的商品選擇成本。若一項競爭行為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損害了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就有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當受到法律的調整與規制。
劉蔚雯解釋道:“認定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關鍵在于兩點,一是經營者實施的特定行為是否具備市場競爭屬性,二是行為本身正不正當。”
本案中,鄭某忠向大某公司的平臺用戶售賣搶票外掛軟件,提供搶票服務,利用了大某公司的經營活動和用戶群體資源,屬于市場競爭行為,落入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范圍。
劉蔚雯指出,鄭某忠的行為對大某公司的競爭利益造成了多方面的損害——
“在運營成本方面,搶票軟件使得大量異常訂單涌入,導致大某平臺訪問流量異常增加、系統響應速度變緩,大某公司不得不投入更多資源,使用更高算力的服務器應對、定期清洗異常流量,增加了大某公司的經營成本,干擾了其正常運營。”
“經營利益上,一方面,為應對搶票軟件而設置復雜的驗證方式,使得普通用戶購票難度增大,用戶體驗變差、粘性降低,造成潛在用戶流失;另一方面,大某平臺異常流量污染數據,經營者難以準確判斷數據的真實性,影響經營決策的準確性。”
“商業信譽受損更加明顯——搶票軟件的介入破壞了公平的購票環境,造成大某公司用戶對平臺的評價降低,‘外掛橫行’‘黃牛泛濫’成了負面標簽。”
劉蔚雯總結道:“鄭某忠售賣搶票軟件的行為雖未直接減損大某平臺單場演出的售票收益,但運營成本激增、用戶體驗感降低、經營決策受阻,這些都實實在在損害了大某公司的競爭利益。”
“光證明利益受損還不夠,必須確認行為本身不正當,才能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劉蔚雯說,“一項競爭行為是否具有正當性,應當綜合評估該行為對于市場競爭乃至公共秩序的影響,從競爭效能、消費者權益、公共利益等方面綜合衡量。”
本案中,鄭某忠售賣搶票外掛軟件的行為并非技術創新的公平競爭。
劉蔚雯表示:“互聯網行業雖鼓勵自由競爭和創新,但競爭自由和創新自由必須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為邊界,不能以犧牲公平正義為代價。鄭某忠的行為違反《大某用戶服務協議》,超越了自由競爭邊界,且該搶票軟件在技術上并無新意,未優化購票系統,反而增加了系統運營和維護成本,破壞性大于建設性。”
“平等購票權和知情權是消費者的基本權益。”劉蔚雯補充道,長遠來看,若搶票軟件長期泛濫將推高消費者的購票成本。
此外,鄭某忠的行為僅為少數用戶提供了便利,當少數人的“秒搶神器”成為多數人的“購票壁壘”,破壞的是全體消費者公平購票的權利,其負面效應超過正面價值,不利于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及整體社會福祉的提升。
最終,東城區法院綜合考慮各種因素,認定鄭某忠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因其已停止侵權行為,酌情判決鄭某忠賠償大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萬元,駁回了大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搶票外掛軟件背后的公平挾持
搶票看似簡單,實則暗藏玄機,真正起決定作用的,是服務器背后一行行看不見的代碼……
“從技術原理上講,這款搶票外掛軟件借助計算機代碼改變了正常的操作流程,以自動提交訂單代替手動提交。”
庭審現場,大某公司代理人演示了搶票外掛軟件的操作流程:“當用戶準備使用這款外掛軟件搶票時,需要先在手機上下載并安裝‘shizuku APP’及‘某夫科技APP’等軟件。”
“其中,‘shizuku APP’負責調試手機環境,保障后續軟件的運行穩定。完成環境調試后,打開‘某夫科技APP’,用戶輸入鄭某忠提供的卡密,并進行相關設置,隨后‘某夫科技APP’便轉入后臺運行。”
用戶在大某APP選擇好目標演出的場次、票檔和購票人數等,確定信息后,“某夫科技APP”便開始發揮作用,循環不斷地發出搶票指令。
“正常用戶的提交速度是每秒1至2次,而使用這款外掛軟件后能達到每秒數百次。”大某公司代理人指出,當普通用戶還在手動點擊購票時,搶票外掛軟件卻以程序化方式持續發起購票請求,以遠超常人的速度不斷提交訂單,這一定程度上架空了平臺基于公平原則設計的“先到先得”購票機制,打破了原有的公平購票秩序。
“搶票外掛軟件通過高頻次請求占用服務器資源,普通用戶的正常購票請求被大量外掛軟件請求擠壓,出現排隊超時、頁面卡頓等情況,導致購票通道堵塞。”大某公司相關技術人員表示,這讓普通用戶無法公平獲取票務資源,難以順利購票。
鄭某忠則堅稱,搶票軟件中顯示的搶票次數并非真實數據,是代碼優化后的美化數據,并不代表該軟件實際具有搶票功能。
對此,劉蔚雯表示:“從實際操作流程和技術原理來看,該搶票軟件利用技術手段突破了正常人工購票的速度限制,在短時間內大量重復提交訂單信息,顯著增加了搶票成功的概率。被告僅以數據顯示問題否認功能實現,缺乏事實依據。”
這番判定,直指技術工具濫用對互聯網票務平臺公平交易規則的破壞。
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這場由票務行業領軍企業發起的反搶票外掛維權訴訟,落下了帷幕。
劉蔚雯特別提醒:搶票雖難,切勿投機。任何企圖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利益的行為,都逃不過法律的懲戒。合法購票,是底線更是底氣;敬畏法律,方行穩更能致遠!
來源:人民法院報·1版
見習記者:李欣妍
見習編輯:孫林林|聯系電話:(010)67550939|電子郵箱:fyxw@rmfyb.cn
新媒體編輯:張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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