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7號)
《商丘市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保護條例》已由商丘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24年12月30日通過,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于2025年4月2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4月24日
商丘市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保護條例
(2024年12月30日商丘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25年4月2日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保護管理
第三章 傳承弘揚
第四章 區域協同
第五章 保障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紅色基因,弘揚淮海戰役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河南省革命文物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淮海戰役紅色資源的保護管理、傳承弘揚等活動及其保障監督,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淮海戰役紅色資源,是指與淮海戰役相關的具有歷史價值、紀念意義、教育意義的下列物質資源和非物質資源:
(一)不可移動紅色物質資源,包括重要舊址、遺址、代表性建筑、紀念設施或者場所,以及其他重要的不可移動紅色物質資源;
(二)可移動紅色物質資源,包括重要檔案、文獻、手稿、實物、聲像資料,以及其他代表性可移動紅色物質資源;
(三)紅色非物質資源,包括英雄模范人物和集體的形象、事跡,人民群眾支前故事,以及具有重要影響的文藝作品、口述記憶、紅色地名等。
第四條 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保護,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尊重史實、嚴格保護、規范管理、永續傳承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保護工作,應當將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制定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保護工作總體方案,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本區域內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保護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門負責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中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以及相關的公共文化和旅游服務等工作。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淮海戰役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和英雄烈士褒揚等相關工作。
教育體育部門負責監督和指導學校開展淮海戰役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工作。
宣傳、黨史地方志、檔案、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和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保護相關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淮海戰役紅色資源的義務,有權對破壞、損毀、侵占或者歪曲、丑化、褻瀆、否定淮海戰役紅色資源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
第二章 保護管理
第八條 淮海戰役紅色資源實行名錄管理制度,經調查認定的淮海戰役紅色資源,列入名錄予以保護。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門應當會同退役軍人事務、黨史地方志、檔案等部門組織開展淮海戰役紅色資源專項調查和征集、搶救工作,以淮海戰役總前委舊址(張菜園)、淮海戰役陳官莊地區殲滅戰烈士陵園、張公店戰斗舊址、張公店烈士陵園等為重點,進行記錄、整理、建檔,擬定淮海戰役紅色資源名錄的建議名單,組織開展論證評審,報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報上一級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門備案。
第十條 淮海戰役紅色資源名錄實行動態調整。
對列入名錄的淮海戰役紅色資源,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門根據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保護的實際情況,提出調整建議,由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后向社會公布。
對新增的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依照本條例規定列入淮海戰役紅色資源名錄。
第十一條 對列入淮海戰役紅色資源名錄的舊址、遺址、代表性建筑、紀念設施或者場所,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設置紀念標識或者保護標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涂污、篡改、損毀紀念標識或者保護標識。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門應當建立淮海戰役紅色資源名錄數據庫,在數據庫中載明淮海戰役紅色資源的名稱、類型、所在地、歷史價值、權利歸屬、保護責任人等內容;其中不可移動紅色物質資源還應當載明地理坐標、四至范圍以及相應的界址地形圖等內容。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收集、整理淮海戰役烈士史料,編纂淮海戰役烈士英名錄。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以及淮海戰役紅色資源相關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淮海戰役烈士英名錄管理機制,做好淮海戰役烈士信息查詢、增補、修訂等工作。
第十四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以及文物保護、文化旅游等相關專項規劃時,應當體現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的要求。
第十五條 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中屬于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烈士紀念設施或者場所的,應當依法劃定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淮海戰役不可移動紅色物質資源,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其規模、內容、周邊環境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劃定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禁止侵占保護范圍內的土地,禁止污損、占用、破壞保護范圍內相關設施,禁止在保護范圍內從事有損淮海戰役紅色資源安全、歷史風貌和環境的生產經營、休閑娛樂等活動。
第十六條 依法在淮海戰役不可移動紅色物質資源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確保建設規模、體量、風格、色調與不可移動紅色物質資源的歷史風貌相協調。
對淮海戰役不可移動紅色物質資源建設控制地帶內已經存在的與其歷史風貌不相協調的建筑物、構筑物,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治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本區域內淮海戰役不可移動紅色物質資源建設控制地帶的秩序管理,并對周邊道路、街區景觀進行綜合整治,確保環境氛圍與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主題相協調。
第十七條 國有博物館、紀念館等收藏、研究單位應當開展淮海戰役可移動紅色物質資源的征集和研究。
鼓勵單位和個人將收藏的淮海戰役可移動紅色物質資源捐贈或者出借給收藏、研究單位進行展覽和研究。收藏、研究單位應當尊重捐贈人或者出借人的意愿,對捐贈或者出借的物品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第十八條 淮海戰役非物質紅色資源的保護,應當尊重其形式和內涵,注重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
紀念館、文化館等公共文化機構和利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等,應當根據各自業務范圍,開展淮海戰役非物質紅色資源的整理、研究、學術交流和宣傳、展示。
第十九條 淮海戰役紅色資源實行保護責任人制度?;春鹨奂t色資源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為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保護責任人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人員負責保護管理。
第二十條 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保養、維護和修繕、修復;
(二)定期更新記錄檔案,實施動態管理;
(三)落實日常巡查、防火、防盜、防損壞等安全措施;
(四)發現重大險情或者隱患,立即向有關部門或者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并采取相應搶救保護措施;
(五)配合有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六)對外開放的,組織做好參觀管理;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 淮海戰役不可移動紅色物質資源的修繕、修復,應當遵循尊重原貌、最小干預的原則,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
淮海戰役可移動紅色物質資源的修復、復制、拓印、數字化采集,應當遵守相關技術規范。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對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修繕、修復工作的指導。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在自愿、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通過購買、置換、租用、接受捐贈或者代管等方式,加強對非國有的淮海戰役不可移動紅色物質資源的保護。
非國有的淮海戰役不可移動紅色物質資源有損毀危險,保護責任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幫助。
第三章 傳承弘揚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應當將宣傳和弘揚淮海戰役精神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樹立崇尚英雄、緬懷先烈的良好風尚,發揮淮海戰役紅色資源凝心聚力、鑄魂育人、推動發展的社會功能。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宣傳、黨史地方志、檔案等部門和社科研究、黨校(行政學院)、高校等機構,以及淮海戰役紅色資源相關管理單位應當開展淮海戰役紅色資源理論研究,挖掘淮海戰役紅色資源的歷史價值和時代內涵。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應當堅持正確輿論導向,通過新聞報道、專題宣傳、發布公益廣告等方式,講好淮海戰役紅色故事,引導公眾參與淮海戰役紅色資源傳承弘揚。
第二十五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在每年清明節、烈士紀念日以及淮海戰役勝利紀念日等時間節點,組織開展淮海戰役紅色資源宣傳教育活動。
鼓勵在淮海戰役重要舊址、遺址、代表性建筑、紀念設施或者場所開展參觀學習、緬懷紀念、入黨入團入隊儀式、主題黨日、現場黨課等活動。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淮海戰役紅色資源傳承弘揚融入文化旅游活動,利用廣場、車站以及行業窗口、辦公樓宇等公共空間,拓展淮海戰役紅色資源宣傳陣地。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宣傳、文化和旅游(文物)等部門應當支持淮海戰役紅色主題文藝作品的創作和傳播。
鼓勵文藝表演團體、文藝工作者、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等開展淮海戰役紅色主題文藝作品創作、展演展映等活動。
鼓勵開發淮海戰役紅色文化創意產品。
第二十八條 具備開放條件的淮海戰役不可移動紅色物質資源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免費或者優惠向公眾開放,提供陳列展覽、展示體驗等服務,并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推動展覽展示方式融合創新。
鼓勵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圖書館以及其他淮海戰役紅色資源收藏單位開展專題展覽、公益講座、媒體宣傳、閱讀推廣等傳承弘揚活動。
第二十九條 淮海戰役紅色資源展覽展示應當以史實為基礎,堅持政治性、思想性、藝術性相統一。展覽展示內容和解說詞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送審定,確保準確、完整、權威。
第三十條 鼓勵依托淮海戰役重要舊址、遺址、代表性建筑、紀念設施或者場所創建愛國主義教育、黨史教育、廉政教育、學生社會實踐等基地,發揮淮海戰役紅色資源的社會教育功能。
鼓勵淮海戰役重要舊址、遺址、代表性建筑、紀念設施或者場所管理單位與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駐地部隊等開展合作共建。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黨校(行政學院)等干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將淮海戰役紅色主題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利用淮海戰役紅色資源開展現場教學,組織學員到淮海戰役重要舊址、遺址、代表性建筑、紀念設施或者場所開展培訓活動。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教育體育部門應當推動淮海戰役紅色文化進校園,將淮海戰役紅色資源傳承融入思想道德、文化知識、社會實踐等教育教學內容。
學校應當將淮海戰役紅色資源傳承納入教育教學活動,組織學生參觀淮海戰役重要舊址、遺址、代表性建筑、紀念設施或者場所,開展愛國主義教育、革命傳統教育。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門應當指導開發淮海戰役紅色旅游線路、景點景區,培育淮海戰役紅色旅游品牌,推動淮海戰役紅色旅游與鄉村旅游、研學旅游、科技旅游等業態融合發展。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參與淮海戰役紅色旅游開發。
第四章 區域協同
第三十四條 本市與淮北市、臨沂市、宿州市、徐州市建立淮海戰役紅色資源共建共享機制,推動區域淮海戰役紅色資源的保護規劃和保護標準相銜接,加強工作交流與合作,促進區域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弘揚一體化高質量發展。
第三十五條 推動區域宣傳、黨史地方志、檔案等部門和社科研究、黨校(行政學院)、高校等機構以及淮海戰役紅色資源相關管理單位開展淮海戰役紅色資源的理論研究,打造學術交流平臺,共享理論陣地資源,合作舉辦學術研討會,聯合進行史料征集整理和專項課題研究,共同形成理論成果,提升淮海戰役紅色資源的影響力。
第三十六條 推動區域淮海戰役相關紀念館、檔案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以及其他淮海戰役紅色資源收藏單位組建合作聯盟,開展巡展聯展,加強館際業務交流。
第三十七條 推動區域宣傳、文化和旅游(文物)、教育體育等部門和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等相關單位在淮海戰役紅色主題文藝作品的選題、培育、創作、傳播等領域加強合作,共同打造有影響力的淮海戰役紅色文藝精品。
第三十八條 推動區域淮海戰役紅色旅游合作,依托淮海經濟區文化旅游協同發展機制,豐富淮海戰役紅色旅游產品,開發淮海戰役紅色旅游精品線路,打造淮海戰役紅色旅游圈。
第三十九條 鼓勵有關部門和單位共享利用區域淮海戰役紅色資源,開展黨史學習教育、愛國主義教育、理想信念教育,進行現場教學、紅色尋訪、社會實踐等活動。
第五章 保障監督
第四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淮海戰役紅色資源相關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紅色資源保護傳承領域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組織開展管理人員、保護修復人員、講解人員業務能力培訓,提高職業素養和服務能力。
第四十一條 淮海戰役不可移動紅色物質資源保護責任人在依法保護的前提下,可以設立志愿服務站點,招募志愿者開展志愿服務。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保護相關志愿服務活動,淮海戰役紅色資源相關管理單位應當為志愿服務活動提供便利。
第四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多元投入機制,鼓勵社會資本通過捐款、依法設立基金等方式參與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保護。
第四十三條 對侵害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保護不力、利用不當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檢察機關可以依法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提起公益訴訟。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市其他紅色資源的保護管理、傳承弘揚等活動及其保障監督,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來源:商丘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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