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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載自:北京晚報
陳旭(化名)病逝后,其妻要求繼承丈夫的全部遺產,而陳旭姐姐不同意,雙方訴至法院。根據北京一中院判決,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的陳旭姐姐,最終比陳旭妻子還多分到了20%的遺產份額。
圖片來源: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官網
婚后不久,陳旭便診斷出患有嚴重疾病,其妻得知后,很快就搬離了二人住所,不再與他共同生活,對其病情也不聞不問,在一次爭吵中甚至將丈夫的微信拉黑。直到陳旭去世,二人再未聯系。
陳旭患病期間,都是其姐姐來照顧。姐姐多次帶著他日常就診、急救送醫,還經常前往陳旭家打掃衛生,出錢為他購買藥品、生活用品和康復用具等。兩年后,陳旭病情再度惡化,搶救無效不幸去世,喪葬事宜也都由姐姐一手操辦。
陳旭去世一年后,妻子才從他人口中得知丈夫已逝的消息。她很快找到陳旭姐姐,提出自己是陳旭的第一順序繼承人,要求繼承包括丈夫的房屋、車輛、存款在內的全部遺產,陳旭姐姐不同意。
二人起訴后,法院經審理認為,我國《民法典》規定,有扶養能力但對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所謂夫妻間的扶養義務,是指夫妻二人基于婚姻關系、配偶身份,在物質和生活上應當相互幫助、相互供養,也包括在精神上相互支持、相互慰藉,遭遇危難時相互支援、相互救助。
有扶養能力卻不盡扶養義務的繼承人,應依法少分或不分遺產。不盡扶養義務通常是指尚未達到遺棄的程度,若已構成遺棄,則依法喪失繼承權。
陳旭妻子作為陳旭唯一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繼承他的遺產。但二人婚后共同生活時間很短,且她有穩定的收入來源、身體健康,具有相應的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而陳旭生病后,她卻未盡到夫妻間應盡到的法定扶養義務,從未照顧和關心陳旭,甚至對丈夫去世的情況亦不過問,屬于有扶養能力但對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繼承人。故法院認為,分配陳旭遺產時,對其妻應當少分。
同時,《民法典》還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分給其遺產時,按具體情況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繼承人。
因陳旭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有且僅有其妻子,陳旭姐姐是第二順序繼承人,通常情況下,其姐姐無法繼承他的遺產。但姐姐在陳旭去世前持續扶養、照顧患病的弟弟,為他送醫、打掃衛生、付醫療費,所付出的勞務、金錢、給予的陪伴慰藉均明顯多于陳旭配偶,陳旭的喪事也由姐姐一手操辦。上述足以認定陳旭姐姐屬于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依法可分給適當的遺產。最終,法院酌情認定陳旭遺產由姐姐分得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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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晚報(ID:wxbjwb)記者 林靖
責任編輯 | 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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