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吉林舒蘭市張女士向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反映稱,其丈夫楊鐵軍是舒蘭一家藥企的銷售業務員,因經他手銷售的部分茶堿層層流轉后被不法分子制成毒品咖啡因,案發后牽扯到楊鐵軍,山西運城中院一審判決楊鐵軍犯制毒罪,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
張女士稱,楊鐵軍不過是該藥企最底層的一名銷售,每月工資少則兩三千,多則五六千,企業向外銷售茶堿都是經過層層審批的,涉案的部分茶堿還是經吉林市公安局禁毒支隊、山西辦案民警許可后才售出的,沒想到楊鐵軍最后竟被判刑。
該案一審判決書顯示,楊鐵軍是吉林省舒蘭合成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銷售業務員,從2019年5月至2020年10月,舒蘭合成藥業向河南一公司先后出售茶堿169.8噸,其中部分經層層流轉后,被不法分子制成毒品咖啡因。
運城中院認為,被告人楊鐵軍作為國家正規生產、銷售茶堿公司的業務員,在公安機關告知其銷售的茶堿被賣給制毒分子制成毒品咖啡因后,對合同中僅用于出口的約定,未盡其應負的義務,繼續大量銷售,其行為已構成制造毒品罪,一審判處其十五年有期徒刑。
楊鐵軍不服,已提起上訴,目前二審尚未判決。
吉林藥監給警方的復函稱,涉案茶堿產品屬性為有機化合品,不適用藥品管理法律法規。
部分茶堿經層層流轉后進入制毒市場
茶堿為白色結晶性粉末,無臭,味苦。據公開資料顯示,茶堿化學品名稱為二氧二甲基嘌呤,是一種平喘藥,它還是一種重要的原料藥,其制劑為茶堿緩釋片和茶堿緩釋膠囊。
此外,茶堿經加工可制成毒品咖啡因,現實中亦有大量此類案例。但目前,茶堿仍不在易制毒化學品名錄之中。
舒蘭合成藥業是一家成立于1989年的民營企業,現年53歲的楊鐵軍是該公司銷售部業務員。2020年12月22日,楊鐵軍被山西河津警方刑拘,所涉罪名為制毒。
運城中院“(2021)晉08刑初71號”刑事判決書顯示,該案共12名被告人,楊鐵軍排在第二位。
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3月以來,本案第一被告人王超先后在河南省安陽市注冊成立超創公司、詠超公司,為販賣茶堿,通過非法途徑為超創公司辦理了《藥品經營許可證》。
2018年年底,被告人王超結識了舒蘭合成藥業的銷售處處長丁某,丁某安排被告人楊鐵軍與王超對接。2019年5月開始,王超以超創公司名義通過楊鐵軍及丁某向舒蘭合成藥業購買茶堿出售。
2019年5月28日至2020年10月23日,王超先后以超創公司名義給舒蘭合成藥業轉款1312.71萬元,購買茶堿169.8噸。
雙方交易期間,2019年5月、7月,河津市公安局偵查林騰等人(注:另案處理)制造毒品案時,為追溯制毒原料茶堿的來源,民警先后向舒蘭合成藥業調查取證;2020年7月,河津市公安局在偵查賀少鵬等人(另案處理)制造毒品案時,再次到舒蘭合成藥業調查取證。
之后,舒蘭合成藥業向吉林市公安局請示,經準許后,楊鐵軍明知其銷售的茶堿部分被王超等人賣往河津制成毒品咖啡因,仍繼續向王超大量出售茶堿。2019年5月23日至2019年7月16日,王超向舒蘭合成藥業購買茶堿25噸,2019年9月19日至2020年7月29日向舒蘭合成藥業購買茶堿125.3噸,2020年8月14日至10月22日向舒蘭合成藥業購買茶堿19.5噸。
2020年8月,為逃避偵查,王超指使被告人馮國偉設立世嘉公司向超創公司購買茶堿出售。交易方式為楊鐵軍收款后聯系舒蘭合成生產,王超收貨后將購買的茶堿部分通過被告人劉繼蓮、王桂東,部分通過馮國偉出售給制毒分子制造毒品咖啡因。
2019年11月28日,河津市公安局破獲李耀虎(已判刑)等人制造毒品案,現場查獲毒品咖啡因2355.575千克、舒蘭合成藥業茶堿合格證四張;2020年7月9日,河津市公安局破獲李林澤(另案處理)等人制造毒品案,現場查獲毒品咖啡因883.8千克、舒蘭合成茶堿包裝箱142個。
澎湃新聞梳理判決書發現,本案部分茶堿流轉鏈條為:舒蘭合成藥業等茶堿生產企業→被告人王超→被告人劉繼蓮、王桂東夫婦→被告人李云良→制毒分子;另一鏈條為:被告人王超、馮國偉→被告人李虎偉、李青澤→制毒分子;第三個鏈條為:王超→被告人張道義、柴俊紅、武超杰、李云良等人→制毒分子。
茶堿本非特殊管控品,但出于謹慎,舒蘭合成藥業曾向當地警方請示發貨并得到許可。
推算出的制毒數量超36噸
判決書顯示,相關通知認為,目前人工合成咖啡因最普遍采用的方法生成咖啡因的理論產率約為95%,通常情況下,采用該方法一噸茶堿能生成950公斤左右的咖啡因。
綜上,法院認為,被告人王超販賣茶堿224.8噸,價值1304.78萬元,其中,現已查明制造毒品的茶堿為50.691噸,制造咖啡因48.156噸;其余174.109噸為非法經營的茶堿數量。被告人楊鐵軍販賣茶堿169.8噸,現已查明制造毒品的茶堿38.289噸,制造毒品咖啡因36.37455噸。
案發后,河津市公安局凍結被告人王超的超創公司的涉案款項1238114.59元,凍結被告人馮國偉0.68元。
舒蘭合成藥業董事長李某某證言顯示,該公司茶堿原料藥年產300噸左右,是根據銷售訂單確定產量。茶堿原料藥分三種銷售方式:公司直接出口,稱為直銷;外貿公司購買用于出口,稱作外銷;銷售到國內,稱作內銷。外銷一般需要外貿公司提供營業執照、外貿出口登記表。內銷需客戶公司提供營業執照、GMP證書,客戶公司也需要提供《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藥品經營許可證》的。公司質量部經理齊某某和銷售部經理侯某某負責核實有關證明文件的真偽。
李某某稱,從山西公安2019年來公司調查后,他才知道公司生產的茶堿原料藥流入了非法渠道,被不法分子制成毒品咖啡因這事,但他不知道這些茶堿是如何流入非法渠道的。
舒蘭合成藥業銷售部經理侯某某證言稱,2020年7月,河津警方來公司調查,其才知道公司生產的茶堿流入非法渠道被制成毒品咖啡因。侯某某稱,其于2020年1月任公司供銷部經理,供銷部有4名業務員負責銷售,楊鐵軍及其直接領導丁某負責國內銷售,丁某是國內銷售主管。超創公司是楊鐵軍負責聯系的,該公司銷售提成是楊鐵軍和丁某兩人提成。
侯某某稱,其后來在整理材料中了解到舒蘭合成藥業給超創公司發貨流程:超創公司先打款,楊鐵軍負責簽合同,貨是超創公司自提。超創公司購買茶堿,有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法人委托書,這些手續的真假應該是業務員負責審核,業務員會通過“天眼查”等查詢真偽。
侯某某稱,茶堿屬于原料藥,不受國家特殊管控,不需要上報。因為河津警方來公司調查,告知公司生產的茶堿被制成毒品,所以2019年9月,公司向吉林市公安局禁毒支隊報備過一次茶堿出口的請示,此舉系為規避風險。吉林公安局禁毒支隊同意了,報備內容顯示,超創公司向舒蘭合成藥業購買10噸茶堿,用于出口。“這個信息是楊鐵軍給我的,超創公司是否出口我不清楚。”
超創公司在市場監管部門備案的藥品經營許可證。
錄音顯示王超多次欺騙楊鐵軍
此外,警方還從楊鐵軍手機中提取了8段楊鐵軍與王超的通話錄音,時間跨度為2020年7月14日至23日,警方將該8段錄音刻錄光盤,并整理成文字版附卷。
判決書顯示,這些錄音主要是楊鐵軍與王超談論茶堿被警方查處一事,楊鐵軍強調“這可不是鬧著玩兒”“我特意跟你強調過,你正規公司,都出口了,為什么會回流?”“出口就是出口,東西一定要出口。”“如果變了性質的話,就很麻煩。咱們剛開始做時就很強調這一點”“你那邊也是手續都正常,那么好,我們都走著合理合法正規的渠道。”“合理合法做生意,規規矩矩做人。”
而王超則多次欺騙楊鐵軍,稱是業務員私自放貨,稱會把回流的貨買回來,強調是意外、疏忽。
除了楊鐵軍與王超的通話錄音,警方還從楊鐵軍手機中調取到5段其與辦案民警的通話錄音,時間跨度為2019年5月至11月。主要內容為民警用手機與楊鐵軍聯系,詢問茶堿銷售情況,其中提到了另一個制毒案。而楊鐵軍表示,要警方與公司領導和法務聯系,并稱“有事情咱們不回避事情,有事情咱們處理,沒問題”,“我這塊該配合、該說的都說了”。
王超的供述顯示,2020年7月,河津警方找他調查,因為他們公司經營的茶堿一批次六箱150公斤被用于制毒。此后他們還經營過茶堿,還是和楊鐵軍聯系進貨的,后來這些茶堿出口了一部分,其余銷售到國內了。超創公司的《藥品經營許可證》是他找人找關系辦的,前后花了30萬元。
楊鐵軍供述稱,王超是他的直接領導丁某介紹給他的,他在網上查過王超公司的營業執照,沒查過《藥品經營許可證》,對方提供過復印件。2019年王超給他提供過一兩張出口報關單,他沒有核實真偽,都交給公司內勤了,后來有100多噸茶堿沒有提供報關單,楊鐵軍認為王超都出口了,王超說不提供報關單是保護商業機密。
楊鐵軍供述筆錄顯示,其2019年7月知悉公司出售給湖北兩家公司的茶堿流向制毒市場了。2020年7月,供銷部長侯某某告訴他河津警方來公司調查了,并讓他給所有茶堿客戶打電話,挨個核實客戶是不是出問題了。此后,他給王超打電話核實情況,王超謊稱是業務員私自放貨,并稱會把這些貨追回來。
未盡審慎義務一審被判15年
本案一審時,楊鐵軍當庭辯稱,其只是正常的業務行為,沒有(非法)牟利,其工作是協助,不負責具體業務,只是發貨,價格和銷售都是另有他人負責,因此他認為自己無罪。
楊鐵軍的辯護律師王曉輝、王帝為楊鐵軍做了無罪辯護。主要理由包括,涉案茶堿是舒蘭合成藥業和超創公司之間的業務,不是楊鐵軍的個人行為,本案指控主體有誤;楊鐵軍銷售給超創公司茶堿時,完全不知道超創公司以出口名義購買茶堿后內銷的事實,超創公司之下還有多層銷售后茶堿才到制毒者手中,指控楊鐵軍犯罪的事實均無證據證明;楊鐵軍不具備制造毒品或幫助制造毒品的主觀故意,即便是間接故意也無法構成;構成共同犯罪須具備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為,楊鐵軍均不具備;沒有明確證據證明制毒茶堿是舒蘭合成藥業的產品;咖啡因數量來源不嚴謹,理論產率并不等同于實際產率,更不等同于惡劣條件下土作坊的實際產率。
律師認為,楊鐵軍所涉茶堿并不是管制的精神類藥品,楊鐵軍與超創公司之間的業務往來均建立在藥品買賣的基礎上,即使舒蘭合成藥業或楊鐵軍在此過程中有違法情況,也只能是在藥品違法、藥品犯罪領域進行處罰,而不是直接跨越至毒品犯罪領域。
運城中院審理后認為,經查,相關規定明確關于涉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行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國家規定管制的、沒有醫療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一般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定罪處罰。結合本案,被告人楊鐵軍作為國家生產茶堿、咖啡因企業的銷售人員,明知銷售茶堿需要相對嚴謹的手續,但其銷售給王超茶堿時,未盡到審慎義務,未嚴格按照要求銷售。
此外,2019年至2020年,河津警方根據制毒現場查獲的茶堿批號追溯到舒蘭合成藥業時,曾當面告知楊鐵軍其售出的茶堿被制成毒品咖啡因,此后楊鐵軍在合同中僅用于出口而未提供出關手續的情況下,仍多次、大量向王超提供制毒原料茶堿,致使數量大的茶堿流入制毒市場,故對其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2023年12月30日,運城法院一審判決楊鐵軍犯制造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一萬元;此外,本案其他被告人亦被判處構成犯罪,其中第一被告人王超被判犯制造毒品罪、非法經營罪,判處死緩,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并處罰金四百一十八萬元。
上訴至山西高院,尚未宣判
對于一審判決,楊鐵軍不服,上訴至山西高院,其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其無罪。
二審中擔任楊鐵軍辯護人的律師胡佼松認為,本案中超創公司的《藥品經營許可證》是否屬于偽造,超創公司負責人王超本身對此有異議。即便屬于偽造,舒蘭合成藥廠及楊鐵軍對此均不知情,也無法審查得出。2019年10月,超創公司將《藥品經營許可證》提供給河南有關部門備案審查,有關部門也未審查出該證是偽造的。因此,從出售藥品的角度來看,舒蘭合成藥業向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超創公司出售茶堿并無不妥。
此外,根據吉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出具給河津市公安局的復函以及舒蘭合成藥廠的經營資質可知,舒蘭合成藥廠的生產范圍,既包含原料藥茶堿,也包括出口的醫藥中間體茶堿。而賣給河南超創醫藥有限公司的茶堿是依據BP/USP標準(非中國藥典)檢驗放行,并銷售到非藥用渠道的,屬性為有機化合品,不屬于《藥品管理法》規定的藥品。因此,舒蘭合成藥業向河南超創醫藥銷售茶堿的行為是合法的銷售化學品的行為,不受藥品監管規制,無違法違規銷售行為。
胡佼松認為,本案中,王超并非直接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楊鐵軍銷售的茶堿是經過賣給王超,王超又賣給下游,經過多層轉手后才流入制毒分子手中。這種多層轉手的案件中,要認定行為人構成犯罪,必須要求行為人確定知道自己銷售的直接購買者用于制毒而提供幫助,否則要追究制造毒品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不管茶堿來源為何,直接將所有茶堿的生產商、銷售商都納入共犯范疇當中,顯然不能成立。
一審判決書顯示,公訴機關指控、法院判決楊鐵軍構成犯罪,均依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胡佼松認為,楊鐵軍并無直接參與制造毒品的行為,認定其構成犯罪只能認定其屬于制造毒品罪的幫助犯。即為他人制造毒品的行為提供原料,與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構成共同犯罪。
但楊鐵軍從未與王超有過任何犯罪的意思聯絡,反倒是反復囑咐王超要依法依規經營。同時,構成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要求明知是具體特定的人而提供幫助,楊鐵軍并不知道其直接銷售合作的王超或超創公司是特定的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
目前,該案二審尚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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