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兩口立遺囑將財產留給子女
房屋拆遷置換成門面房后
產權登記在孫女名下
當遺囑與物權登記沖突
法律如何選擇?
陳某與張某于1964年登記結婚后育有一兒兩女,2014年,老兩口共同簽訂遺囑一份,寫明“先逝一方財產歸后逝一方繼承,雙方均逝后財產由子女繼承。”
2015年1月,夫妻倆名下的自建房因城鎮改造面臨拆遷,因二人年歲已高,便委托長子全權辦理拆遷事宜。在拆遷賠償中,經老兩口同意,將該處房產置換成某商業區門面房,產權登記在長子的女兒名下。夫妻二人去世后,兩個女兒對父母留下的遺產有異議,認為門面房及租金收益也屬于遺產,并將長兄及其女兒起訴至法院,要求分割被繼承人陳某、張某的所有遺產份額。
法院審理認為,二原告提交的被繼承人陳某、張某書寫的《共同遺囑》,有具體內容、落款日期、簽名,雖然遺囑未明確分割份額,但立囑人意思明確、表達完整,應為有效自書遺囑。本案爭議焦點是門面房及門面房租金收益,是否屬于遺產?
法院認定,被登記在孫女名下的門面房,在拆遷安置時陳某、張某全權委托長子處理,簽署的《房屋置換協議》《安置補償協議》《房屋注銷登記》系老兩口真實意思表示;2017年12月,在實際交付房屋時,陳某在交房登記表上簽字確認房產證辦到孫女名下,且簽署的《安置補償協議》中約定因房屋置換不再另行支付陳某、張某過渡費、舊房拆遷補償費及拆房搬遷獎金,自2015年2月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后至陳某、張某相繼去世,二人均沒有對未發放過渡費、舊房拆遷補償費及拆房搬遷獎金提出過異議,因此,門面房被陳某、張某贈送給孫女這一事實已達到高度蓋然性,門面房不屬于被繼承人陳某、張某遺產,同理,該門面房產生的房租收益,亦不屬于遺產。
當物權登記效力與遺囑繼承引發爭議,從法律角度來看,物權登記具有至關重要的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表明,在我國,不動產物權以登記作為生效要件。在本案中,老兩口同意將門面房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孫女名下,從物權登記完成的那一刻起,該門面房在法律上的所有權人即為孫女。物權登記是對物權歸屬的一種公示方式,具有公信力,目的在于保護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信賴利益。老兩口自愿將門面房產權登記在孫女名下,這一行為符合物權轉移的法定形式要件,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遺囑繼承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遺囑繼承是按照被繼承人所立合法有效的遺囑來確定遺產繼承人及遺產分配的一種繼承方式。需要明確的是,遺囑所處分的財產應當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在本案中,由于老兩口在生前已經通過物權登記的方式將門面房的所有權轉移給了孫女,在他們去世時,該門面房已不再屬于他們的個人財產。因此,該門面房不能作為老兩口的遺產按照遺囑進行繼承。
供稿:新鄭法院左世友、葉春苗
審核:張宗磊、喬 良
編校:賈共鑫、李鑫源、姚 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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