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私生子與婚生子享有同等繼承權卻無需承擔贍養義務”的說法在網絡引發熱議,甚至有人因此質疑婚姻制度的意義。但事實上,這種觀點源于對法律的片面解讀和對婚姻價值的狹隘認知。當我們深入探究法律規定與婚姻本質時,會發現真相并非如此,婚姻的意義也遠比單一的權利義務關系更為深刻。
從法律層面來看,“私生子無贍養義務”是徹頭徹尾的誤讀。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這其中既包括平等的繼承權,也涵蓋贍養父母的法定義務。無論是婚生子女還是非婚生子女,自出生起便與父母形成了天然的血緣關系,而贍養義務正是基于這種血緣聯系與倫理道德確立的。法律保障私生子的繼承權,是為了避免其因父母婚姻狀態的缺陷而喪失基本權益,確保其生存與發展的公平性;同時,法律也強制要求私生子承擔贍養義務,若拒不履行,父母有權通過法律途徑維權,情節嚴重者甚至可能面臨遺棄罪等刑事指控。這種權利與義務的對等性,恰恰體現了法律對血緣關系的平等保護,與婚姻狀態并無直接關聯。
婚姻制度的意義,絕不僅限于繼承權與贍養義務的分配。從社會層面而言,婚姻是構建穩定家庭的基石,而家庭則是社會運行的基本單元。通過婚姻,夫妻雙方正式確立受法律保護的伴侶關系,共同承擔起撫育子女、贍養老人的責任,為下一代營造穩定、健康的成長環境。這種穩定的家庭結構能夠有效降低社會治理成本,促進代際傳承與社會秩序的延續。在情感與倫理層面,婚姻是愛情的升華與承諾的具象化,它賦予伴侶相互陪伴、扶持的身份,承載著人們對親密關系、歸屬感和安全感的追求。在婚姻關系中,夫妻共同經歷生活的酸甜苦辣,形成深厚的情感紐帶,這種情感聯結所帶來的精神支撐與情感慰藉,是其他關系難以替代的。
此外,婚姻還蘊含著豐富的經濟與法律價值。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共同財產,雙方對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這種財產共有制度既能增強家庭抵御風險的能力,也能在婚姻關系終止時合理分配資源,保障雙方的經濟利益。在人身關系上,夫妻之間享有相互扶養、相互繼承遺產、代理對方進行民事活動等專屬權利義務,這些規定從法律層面保障了婚姻關系的特殊性和穩定性。而這些權益,是婚姻關系所特有的,與非婚關系存在本質區別。
所謂“私生子無贍養義務”的錯誤觀點,不僅忽視了法律的完整性,也消解了婚姻在社會、情感、法律等多維度的深層意義。婚姻的價值在于它為人類社會構建了穩定的家庭結構,為個體提供了情感寄托與生活保障,其重要性遠遠超出簡單的權利義務范疇。我們應當以正確的法律認知為基礎,重新審視婚姻的價值,尊重婚姻制度對個人與社會的深遠意義,而不是因誤解而否定其存在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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