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知識產權刑事保護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陶凱元、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知識產權審判庭)庭長李劍、最高人民檢察院知識產權檢察廳副廳長劉太宗出席發布會。發布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副局長姬忠彪主持。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相關部門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知識產權嚴格保護的目的,不止于讓受害者權益得以挽回,更要讓侵權者付出更重代價,以嚴格公正司法樹立鮮明導向。請問,《解釋》是如何貫徹知識產權嚴格保護理念的?
答:知識產權刑事保護是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中最具有威懾力的方式,是嚴格保護最直接的體現,也是知識產權民事、行政保護有效發揮作用的重要保障。《解釋》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加大刑事打擊力度的決策部署,堅持依法嚴格保護原則,降低入罪標準、增加入罪情形、規定從重處罰條款、提高罰金適用上限。下面,作具體說明:
一是降低入罪標準?!督忉尅分饕赜迷兴痉ń忉屢幎ǖ娜胱飿藴?,并根據實際降低了標識犯罪以及假冒專利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入罪標準,凸顯知識產權嚴格保護理念。
二是增加入罪情形。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入罪規定?!督忉尅方Y合司法實際,增加入罪情形。例如將“銷售金額”“貨值金額”“銷售復制件數量”等規定為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入罪情形;為依法嚴懲多次侵權、長期侵權,針對二年內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再次實施侵權的情形降低入罪數額標準。
三是規定從重處罰條款。《解釋》規定了從重處罰條款,重點打擊社會危害性和主觀惡意較大的以侵犯知識產權為業、在特殊時期假冒特殊商品、服務注冊商標的行為以及沒有悔罪表現的拒不交出違法所得等情形,充分發揮刑罰威懾和預防犯罪的功能。
四是提高罰金適用上限。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是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罰金刑的準確適用至關重要?!督忉尅吩谘赜迷兴痉ń忉屜嚓P規定的基礎上,將“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修改為“一倍以上十倍以下”,提高罰金刑適用的上限。
需要說明的是,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堅持依法嚴格保護,仍然需要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堅持罪責刑相一致。
問:發布稿中提到,《解釋》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堅持法治統一,確保司法標準一致。能否詳細介紹一下,《解釋》在哪些方面體現了這個特點?
答: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一個突出特點是刑事、民事、行政問題交織,辦案中特別強調對知識產權權利基礎的審查?!督忉尅分贫ㄟ^程中,嚴格落實法秩序統一原則,實現刑事法律規范與知識產權部門法規定之間的協調,同時又兼顧刑法保護的特殊性,加強知識產權綜合司法保護。
一是在重要概念上與知識產權部門法保持一致。《解釋》第十二條專門規定了侵犯著作權罪中“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行為的含義,與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持一致。以往的知識產權刑事司法解釋中,將“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解釋為“復制發行”。鑒于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規定了信息網絡傳播行為,作為侵犯著作權罪的行為類型之一,與“復制發行”并列,原有司法解釋的規定已不合適。因此,《解釋》對“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概念做出解釋,與“復制發行”明確區分,也與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廣播權相區分。
二是在法律適用上與行政執法規定保持協調?!斑`法所得數額”是評價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重要維度,也是主要的入罪標準。《解釋》明確了“違法所得數額”的概念和計算方式,需要扣除一定成本,與“非法經營數額”相區分?!督忉尅穮⒖冀梃b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的內容,實現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在“非法經營數額”的認定標準上,也與行政主管機關的相關規定保持協調。
三是兼顧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的特點和要求。刑法具有最后手段性特點,更加注重對行為的實質評價?!督忉尅吩谡J定犯罪構成時,較民事侵權、行政違法采取更為嚴格的標準。例如,《解釋》第七條專門明確了侵犯商標權犯罪中“兩種以上注冊商標”和注冊商標標識“件”的概念和認定方式。對于“兩種以上注冊商標”的認定,要從商標的識別商品和服務來源的功能出發,重視審查相關商標是否指向同一商品來源,而不能直接以不同商標注冊號的商標數量來認定。關于注冊商標標識“件”的認定,一般是指標有完整商標圖樣的一份標識。對于在一件有形載體上印制數個標識圖樣,該標識圖樣不能脫離有形載體單獨使用的,應當認定為一件標識。
問:商業秘密是重要的知識產權和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有的商業秘密會影響一個企業的生死存亡,需要在法律上給予嚴格保護。請問,《解釋》對商業秘密的定罪量刑等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答:商業秘密是經營者知識和智慧的結晶,是企業無形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企業的生存和發展相當重要,刑法修正案(十一)據此對侵犯商業秘密罪作出重大修改,優化入罪標準為“情節嚴重”,將最高法定刑提高至十年?!督忉尅返?7條規定了“情節嚴重”的入罪標準,即造成損失數額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三十萬元以上”,二年內因侵犯商業秘密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再次實施的,犯罪數額降低為“十萬元以上”。
一是關于損失數額的認定?!督忉尅返?8條主要沿用原有相關司法解釋,區分不同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規定不同的認定標準。對于以盜竊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的,社會危害性大,可以按照商業秘密的合理許可使用費確定損失,并不要求實際使用商業秘密;對于“違約型”侵犯商業秘密以及“以侵犯商業秘密罪論處”的情形,按照行為人使用商業秘密造成權利人利潤的損失計算;對于造成商業秘密喪失非公知性或者滅失的,按照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認定損失數額。
二是關于違法所得數額的認定?!督忉尅返?9條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行為違法所得數額的認定方式。行為人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后或者違反保密義務,將商業秘密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往往支付錢款等財物?!督忉尅窊艘幎?,因披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秘密而獲得的財物或者其他財產性利益的價值,可以直接認定為違法所得。因使用商業秘密所獲得的利潤亦可以認定為違法所得,該利潤根據侵權產品銷售量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確定。
三是關于量刑升檔的認定?!督忉尅返?7條根據實際,將原有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直接導致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因重大經營困難而破產、倒閉的”入罪情形作為升檔量刑標準,嚴懲嚴重的犯罪行為。
另外,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該罪是行為犯,原則上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相關行為,就構成該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的行為方式與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實行行為實質上是一致的。行為人竊取、刺探商業秘密,可能會采取盜竊、欺詐、脅迫、電子侵入等不正當手段;收買商業秘密的,可能會采取賄賂手段;非法提供主要是指知悉、持有商業秘密的人將商業秘密披露給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行為。需要說明的是,《解釋》第17條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罪入罪情形,是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第二個量刑檔次“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確保兩罪在定罪量刑方面的有效銜接。
問:版權是文化產業的有機組成部分,加強版權刑事司法保護是服務文化強國建設的重要方面和當然要求。請問《解釋》關于加強版權保護方面有哪些重點和亮點?
答:版權是文化產業的重要內容。加強版權刑事司法保護,對于激發文化創新活力、規范文化市場秩序、推動文化繁榮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刑法中關于版權保護,規定了侵犯著作權罪和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兩個罪名?!督忉尅吩谠幸幎ǖ幕A上,按照刑法規定,對這兩個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了修改和完善,增強司法實踐中的可操作性,彰顯依法嚴格保護理念,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落實刑法保護的明確要求?!缎谭ㄐ拚福ㄊ唬穼η址钢鳈嘧锏淖餇钭髁舜蠓刃薷?,將“侵犯表演者權”“破壞技術措施”等行為納入刑法規制,擴大了刑事保護的范圍,《解釋》相應增加了相關內容。例如,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基礎上,增加規定了“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未經表演者許可”;對于明知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犯罪,而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或者為他人避開、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違法所得數額、非法經營數額達到司法解釋規定標準的,明確規定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合理劃清了此罪與彼罪界限。原來知識產權刑事司法解釋將“復制發行”規定為“包括復制、發行或者既復制又發行的行為”,“發行”包括總發行、批發、零售、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以及出租、展銷等活動。按此規定,對于購買后銷售侵權復制品的行為,都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復制發行”,侵犯著作權罪與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界限并不清晰。這次司法解釋作了調整,明確“復制發行”是指既復制又發行或者為發行而復制,而不包括單獨發行的行為。
三是完善細化了定罪量刑標準?!督忉尅肺赵兴痉ń忉屢幎▋热?,在結合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其他嚴重情節”的具體情形。主要修改之處有:對于侵犯著作權罪,新增“下載數量達到一萬次以上的”入罪情形,保留“被點擊數量”作為入罪標準,并由“五萬次”適當提高到“十萬次”;對于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增加規定“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的”、“銷售他人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復制件數量合計在一千份(張)以上的”,屬于“其他嚴重情節”。將“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入罪標準由“十萬元”修改為“五萬元”,與其他知識產權罪名之間保持相對平衡。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